被告人王某2003年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2005年缓刑考验期满,考验期内王某未犯新罪也未发现其漏罪。2009年王某因实施盗窃行为被公诉机关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对于其是否构成累犯发生了分歧。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200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满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当构成累犯。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2003年被判处缓刑,其在考验期内未犯新罪亦未被发现漏罪,属成功的缓刑,原判的刑罚未执行,不构成累犯。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是累犯,……”,即累犯的前提条件是“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即对于成功的缓刑,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因此不构成累犯的前提条件。对于本案,王某不构成累犯,因此,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