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社会中,律师尽管不是最受青睐,却一直是历史上对社会最具影响力的职业之一。自共和国建立以来,律师界成员中就有着超乎寻常的比例在政界占据要职。美国1789年宪法的起草者中有45%是律师。律师一直占据参议院2/3和众议院一半以上的席位。阿里克斯·托盖维里(Alexis de Tocqueville)在其名著《美国的民主》一书中指出:
“在美国,没有贵族、文人和其他倾向于怀疑民主共和的人;律师构成了最高政治阶层和社会中素养最高的部分……如果有人问我谁是美国的贵族,我会毫不犹豫地回答:决不是那些没有共同纽带联系的富人,而是法官和律师。”
鉴于当前社会公众中存在着一些对律师的否定态度,显然律师身上所谓的那种股贵族气已近消失殆尽。毫无疑问,对律师的部分尊敬(也许还有很多反感)来自于法律本身的性质和它在美国的特有程序。由于美国的法律十分复杂,当事人在抗辩式程序中承担的义务又只能由掌握专门技能的律师来完成,所以同生活在其他法律体制中的人们相比,美国人对律师的依赖程度要高得多。而依靠律师来揭示复杂法律体制的神秘面目,无疑导致美国人把律师看作支持他们的、有力的帮助者和朋友,但这也使得其他无能为力的人感到恼火。
近年来,律师业有了很大的改变,如今可以说还面临着某种危机。这些变化主要体现在下面两个方面,而其最终的影响还有待考察。
第一个方面是律师业内部越来越缺乏内聚力。即使是在联系最紧密的时期,律师业也是由形形色色的律师构成的。如果把所有受过法律培训并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定义为律师的话,它包括:单独执业的个人律师;法官;各级政府的政府律师;公司法律顾问;公设辩护律师和其他为穷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受理各种案件、规模不一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律师和受聘律师;法律教师。即使单单在私人执业领域,由于执业环境大相径庭,加之代表的当事人也是包罗万象,各律师之间的共同点极少。律师业内部缺乏内聚力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律师数量大大增加。此外,在过去的25年里,就民族、种族以及性别而言,律师业的人员构成也发生了也剧烈的变化,更多的有色人种和妇女开始加入到律师行业中来。这种多样性不仅打破了长期以来男性白人垄断律师业的状况,而且在很多方面对法律应当怎样实施提出了挑战,对法律本身建立其上的许多基本假设提出了质疑。所有这些变化使得一些人认为:律师已不再是一种单纯的职业,而是许多种职业的集合。
此外,律师首先是一种私人性质的职业,私人执业约占律师业的72%。故而对律师业有重大影响的第二个变化体现在律师的私人执业环境上。过去的40年是律师事务所的时代,特别是那些拥有25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大型公司制律师事务所。尽管很多律师还是单独执业或是在小规模合伙制事务所中工作,但无论在规模还是收入上,大型的商业化律师事务所都已经被公认为律师业的精英阶层。这些大型律师事务所对律师业本身的影响是惊人的,因为在高度组织化的律师界中,它们的许多成员经常供职于各种具有影响力的委员会和学术团体,而业内其他处于分散状态的律师所在这一点上无法比拟。这就意味着私人执业的律师中很大一部分所处的执业环境已经是今非昔比了。私人执业律师的标准角色也从独立执业者转变成了律师事务所的雇员,他们不再与客户有紧密联系、对自己的全部工作负责,却常常是与客户素不谋面、只对一项业务中的某些环节负责。此外,由于律师事务所的迅速发展,竞争日趋激烈,也使得人们对律师业务“商业化”的一面更加重视。而这对于私人执业的律师已经产生了某些影响,主要表现在律师们要面对完成更多按小时收费的工作以及开发新客户来源的压力。因此,越来越多的律师(甚至包括律师界的最上层)开始清醒地认识到了这一职业的真正意义。
对大多数律师来说,法学院都是他们的共同经历。因此,本文将从法学院开始谈起。
第一部分 法学教育和律师资格
一、法学教育的要求和J.D.学位。
在当今的美国,毕业于法学院是成为律师的必要条件。但以前可不是这样。自共和国建立之初一直到上个世纪,法律教育的主要形式是学徒制,即跟随执业律师实习。例如早期,托马斯·杰弗逊、联邦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以及亚伯拉罕·林肯都是通过这种学徒制来“学习法律”的;在二十世纪,作为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手下的司法部长以及后来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罗伯特·杰克逊,最初也是通过在律师事务所作学徒而进入律师界的。目前,尽管仍有7个州允许学徒式的法律教育方式,但由于条件苛刻,已经很少有人再采取这种方式了。
对律师的法学教育要求在十九世纪中叶达到了历史上的最低点。这主要是因为:在1830-1840年安德鲁·杰克逊总统执政期间,民粹派的思想观念泛滥,抵制一切有关律师业的“杰出人物统治论”。在1860年,39个州当中只有9个州对法学教育的时间长短作出了特别规定。律师资格考试普遍采用口试方法,非常容易,以致于很多人简直把它当成笑话。到了1878年,作为一个自愿参加的民间自律组织,美国律师协会(ABA)正式成立。自此,一场为确立律师统一法学教育要求的长期战役开始打响,即进入法学院学习以满足一些最低要求是成为一名执业律师的前提条件。
现在,在法学院的学习必须达到三年之久。得到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在全美共有176家,而其它没有得到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主要集中在加利福尼亚州)也得到了相应州政府的认可。法学院能否得到美国律师协会的认可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全美50个州中有43个州要求: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的人必须毕业于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但实际上美国律师协会只是一个民间机构,不行使政府职能。
经过三年的学习,法学院的毕业生将获得J.D.学位。1992-1993年度,全美176家得到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中,共有128,212名在册学生。现在每年的毕业生约有43,000名。
二、进入法学院学习。
1、基本条件:
与其它许多国家不同,在美国要想进法学院,学生必须先从某个四年制大学中拿到一个学位。虽然典型的情况是拿商业、经济学、历史或政治学的学位,但实际上对这一学位所属专业没有特别的规定。有的法学院学生先前学习的专业可能是电子工程,甚至是音乐。
能进入法学院学习的最重要条件有两个:一是在先前大学中学习成绩(GPA)的高低;二是参加法学院能力考试(LSAT)成绩的高低。一般来说,这两项成绩决定了申请人能否被法学院录取以及被什么样的法学院录取。但是近年来,为了增加学生的社会和种族多样性,很多法学院开始试着采用跟以前不同的方法挑选新生。例如,有的学校对一半新生采取原来的GPA和LSAT录取标准,对另一半新生则采取新的录取标准。处于学校考虑范围之内的申请人在人数上往往会达到实际录取人数的三到四倍,因此那些GPA和LSAT成绩并非最理想的人也有机会。录取时,校方考虑的方面很多,包括推荐信、工作经验、申请人的籍贯、所属种族、生活经历、写作能力、申请人想做律师的理由以及其它任何校方认为相关的因素。
2、入学资格的竞争:
每年申请就读法学院的人数都是变化不定的。糟糕的是,这种波动更多地取决于某一特定时期律师业在社会中声望的高低,而不是取决于人们对市场情况和律师实际工作的合理评估。上个世纪六十年代末到七十年代初的时候,由于许多人看好通过法律推进社会变革,申请就读法学院曾掀起一股热潮。近年来,许多人又认为律师业已经饱和,法学院的毕业生找工作越来越难,因此申请人数开始有下降趋势。但总的来说,申请人数还是保持在比较高的水平。例如,密歇根州立大学法学院1990年只招350人,收到的申请却有7000份。又比如1993年耶鲁大学法学院招收300人,却有5000个申请人参与竞争。而即使是那些不太有名的法学院,近年的录取比例也高不了多少。
三、法学院的基础课程和J.D.学位的取得。
1、课程:
虽然政府并没有强制为获取J.D.学位所必修的课程有哪些,但第一年学习的课程大都遵循过去的习惯,各学校的规定惊人地相似。这都是些必修课,通常包括:民事诉讼法、合同法、财产法、刑法、侵权行为法、宪法和法律写作等。在大部分学校中,上述课程都长达一个学年。
第二年和第三年的课程则通常都是选修课。除了专题研究讨论课和一门关于律师职责的课程之外,学生们可以自由选择其它课程。因此,美国的法学院没有严格的专业之分,除非学生自己通过特别选修某些课程而有意识地区分专业的不同。大部分学生都是根据律师资格考试的要求和各自将来打算从事的工作领域来选修课程。在第二和第三学年,典型的法学院学生会每学期选修4门课,通常包括:商业交易法、商业组织法、税法、劳动法、遗嘱和信托法、证据法、司法程序、刑事诉讼法、行政法、法律职业道德、冲突法、国际法、环境法、反垄断法以及必须提交一篇正式论文的专题研究讨论课。
2、考试和学业评估:
法学院的考试向来采取笔试形式,学生们用短文方式回答各种基于复杂的事实情况而提出的问题。回答中学生必须分析事实、分类讨论法律争议、指出可适用的法律并论述法院将会如何解决争议,除此之外,还得考虑公共政策的影响,考试时间一般长达3个小时。近来,考试形式也开始有了更多的变化。有一种新的考试形式越来越流行,这种考试允许学生在限定时间内把考卷带回家里做。此外,有些教师逐渐增加了多项选择和是非判断等客观题型。阅卷评分则尽可能地采用匿名方式,而且只能由正式教师来进行,助教无权阅卷评分。
在比较好的法学院中,考试不及格的学生是很少的,一般不超过1%的比例。录取学生时的严格标准是淘汰率如此之低的原因之一。而在那些实力相对较弱(往往是新成立)的法学院中,尽管招收的学生很多,但因考试不及格而被迫退学的学生所占比例也高达三分之一。
法学院生涯的成功标志是:获得优异的学习成绩并且能在学校的法学评论杂志编辑部成员中占有一席之地。这种法学评论杂志负责出版由学校老师及其他学者所写的学术文章和由编辑部的学生所写的短文和最新案例评析。要想进入编辑部,要么得在第一学年获得非常优异的学习成绩(通常排名在全体学生中必须达到前5%-10%),要么得在法律写作竞赛中表现出色。有幸被选中的学生可以在第二和第三学年进入编辑部工作。那些最有声望的律师事务所特别喜欢招收以前曾在法学评论杂志编辑部中工作过的学生,有的甚至把这当作面试的前提条件。而法学院的大多数老师也都有学生时代在法学杂志编辑部工作的经历。
3、“暑期实习”(Summer Clerkships):
第一和第二学年结束后的那个夏天,法学院的学生通常不上课,而是去试着找点短期工作。比较理想的工作应是和法律有关的,因为这有助于了解法律实务,便于毕业以后正式找工作。从事这种工作的法学院学生被称为“暑期职员”。暑期职员的主要工作是在图书馆中进行法学研究,并把研究成果概括成书面备忘录。第一学年的暑假找这种工作比较困难,但在第二学年的暑假,那些就读于较好的法学院以及身处大城市的学生一般都能有机会进行“暑假实习”。近几年,去律师事务所暑假实习对最优秀的学生已经不那么迫切了:不光是学生在寻找毕业后合适自己工作的事务所,各事务所更是在利用这个机会物色最优秀的学生。确实如此,对一个就读于一流法学院的学生来说,一个暑假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实习毫不稀奇。
四、更高的学位。
在美国,大部分律师接受的法学教育止于J.D.,甚至法学院的教师也无须一定拿到更高的学位。当然,更高的学位也有:一是法学硕士(LL.M.);二是法律科学博士(S.J.D.)。获得更高学位的人一般是教师,但大都是因为原来得到J.D.的学位来自于不太好的法学院,得借助申请就读更高的学位才能有机会进入一流的法学院。1991年,全美法学院录取的法学硕士生共有4302人;同年,有1941人被授予硕士学位。
最常见的法学硕士学位有两种:一是税法专业硕士,二是比较法专业硕士。有的学校也设立了其它专业的硕士点,例如劳动法和公司法等。除了比较法专业外,就读其它专业硕士学位的都是在该领域从事工作的执业律师。比较法硕士(也称为M.C.L.)是专为来美国学习的外国律师开设的。硕士学位的吸引力不仅在于声誉卓著,而且在于学制仅有一年。此外,这是外国律师获得美国律师执业资格的一条捷径:全美有11个州允许获得硕士学位的外国律师参加律师资格考试。
五、律师资格的取得。
在美国,大多数的法学院毕业生都会获取律师资格并以某种方式从事法律工作。就这一方面而言,美国和许多其它的国家不同之处在于:在美国,接受法学教育被认为是从事各种商务和政府工作的预备程序,法学院毕业生中最终成为执业律师的比例要比其它国家低得多。
1、各州不同类型的律师制度:
在美国,是州法律而不是联邦法律规定律师的执业资格问题,各州对于获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具体条件有着不同的要求。但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律师执照都由州政府的某个机构发放,该机构是各州律师业的主管部门。现在,这样的州政府机构大致有两种类型:在有的州就是某一政府机构(例如州最高法院);在有的州则是一种“集中管理”的体制,即州政府授权某一机构(通常称为州律师协会)专门监督管理律师执业资格和整个行业,参加州律师协会是强制性的要求。在这两种体制下,州最高法院都有权对律师业进行宏观管理。
2、律师资格考试:
除了一个州之外,所有的州都要求第一次试图进入律师业的申请者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大多数州还将接受过某种特定的法学教育作为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的前提条件。律师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两次(通常是2月和7月),采取笔试形式,分为两个部分,整个考试大约持续两到三天。考试的第一个部分是关于法律基础知识的多项选择客观题。该部分试题基本上是全国统一的,只有4个州是例外,但每个州有权划定自己的分数线。考试的第二个部分是关于州法律的问答题。为了更加精确地测试考生的水平,有的州考试重点已经不再是法律知识本身。例如在阿拉斯加州、科罗拉多州和加利福尼亚州,试题中还包括“行为测试”部分,要求考生起草法律备忘录、撰写法庭终结辩论以及概括庭外取证的内容等。
参加考试前,几乎所有的考生都会去上一种为期6个礼拜的复习班。有一些私人公司专门为考生提供辅导,以使他们能成功通过考试。参加这种辅导班对回答考试中关于州法律的那部分试题特别管用,因为大部分比较好的法学院只教授学生法律的一般原理和概念,不涉及具体的州法律。至于律师资格考试的通过率,各州差异很大。例如,在1991年7月份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加利福尼亚州的通过率只有30%,而蒙大拿州却高达91%,其它州的通过率则在前两者之间。常常有考生抱怨:考试通过率低并不是为了加强州内律师之间的竞争压力,反倒成了限制竞争的一种方式。
3、跨州执业:
除非获得某州的律师执业资格,一位律师无权在该州开展业务。这一点涵盖了律师业务的各个方面,包括提供法律意见和起草法律文书。在诉讼案件中,如果得到主审法官的特别许可,律师也可以在与当地律师合作工作的情况下跨州执业,但范围仅限于该起诉讼业务(pro hac vice)。除了这种特殊情况,大多数州都规定:其它州的律师在本州执业的条件是通过本州的律师资格考试。此外,有的州也允许在其它州执业达到一定年限(通常是5-7年)的律师在本州执业,无须通过本州的律师资格考试。
4、在联邦法院出庭:
取得州律师执业资格并不等于就当然获得了在联邦法院出庭的权利,即使该联邦法院就位于州内。虽然联邦法是全国统一适用的,但并没有一个特别的中心为律师颁发在联邦法院出庭的执照。执业律师如果想在某一联邦地区法院出庭,必须特别请求该联邦法院为其颁发证书。由于一些比较大的州不止有一个联邦地区法院,这就意味着:在位于该州的联邦地区法院出庭,律师也许得设法获得4张证书。所幸并没有另外一个单独的联邦律师资格考试,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获得联邦地区法院出庭证书只要花点钱、再走走形式(即在联邦法官面前“宣誓就职”)就成了。一种普遍采取的方式是:律师资格考试结果公布后不久,很多获得通过的律师在该州的州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集体宣誓”了事。
类似地,如果律师想在某巡回区的联邦上诉法院出庭,也得经过上述程序。至于到联邦最高法院出庭,还有一个附加条件,那就是该律师必须得在某州执业达3年以上。
5、最为多面手的律师:
取得执业资格后,律师有权在诉讼和非讼领域广泛开展各种法律业务,包括咨询、建议、起草文书以及各种代理业务等。美国的律师不象英国那样分为“大律师”(barrister,有权出庭的律师)和“初级律师”(solicitor,无权出庭的律师),也不存在象欧洲那样在法律执业者中划分出一部分作为“公证员”(notary)的现象。但美国的律师也确有专业划分,通常的分类方法是把律师分为“办公室律师”(office lawyers)和“诉讼律师”(litigators)。前者专门承办事务性工作,后者专门承办诉讼业务。但这种分类以及其它各种更为细化的分类都是律师个人选择的结果,属于非正式性质。
律师执照的通用性意味着律师可以自由选择从某一执业领域转至另一执业领域工作。律师执业生涯中转换执业领域一次或多次的情况并不少见。早在1975年的一项研究表明,律师自始至终只从事某种执业领域的比例如下:32.5%的政府律师,47.6%的公司法律顾问,53.3%的在10人以下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律师,56.4%的单独执业的个人律师,63%的在10-29人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律师,77.9%的在29人以上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律师。可见,律师业的流动性大大高于其它职业。
六、对法学教育的批评观点和律师的执业准备。
如前所述,大多数法学院毕业生会从事法律工作。但和其它许多国家不同,获取美国律师执业资格并不要求经过正式的实习期。由于法学院教育是一名新律师接受大众委托、处理法律业务之前所接受的唯一培训,一些批评家为法学院没有给毕业生提供更好的律师执业准备而感到担心。所以,尽管有人把注意力集中在毕业后额外的法律培训上,但大部分批评家还是呼吁要对法学院进行改革。
其实很多批评之声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已经开始了。联邦首席大法官华伦·伯格(Warren Burger)在1973年曾对律师在诉讼中的糟糕表现表示过特别关注。到了1992年,美国律师协会也开始把注意力转向法学教育和律师的职业化发展,它出版了一种名为《特遣部队》(Task Force Report)的评论性报告,恰到好处地为久已存在的争论又添上了一丝火药味。
1、关于法学院设立的课程和律师执业技能:
从本质上说,对法学教育的批评在于:法学院传授给学生的实用技能范围上过于狭窄,而主要集中在法律的学理分析上,并没有涵盖一名律师将来可能要应对的其它任务。特别是在美国这种抗辩式诉讼体制中,律师需要调查取证并在法庭上陈述事实,因此诉讼技巧是十分必要的。此外,诉讼律师需要经常通过协商过程,以和解的方式解决90%以上的案件,为此必须直接和证人沟通并给予客户法律指导。然而,法学院开设的传统课程中却没有关于法庭辩论、事实调查、会见客户、给予咨询、协商谈判、非诉讼争端解决方法以及如何提出诉前动议等重要内容。虽然部分上述课程(特别是法庭辩论)现在一般都已经在法学院中开设了,但还是常常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更何况没有一家法学院把它们当成必修课。
批评家们还指出:从事非诉业务的“办公室律师”不仅得掌握上述咨询、协商的技能,还需要起草合同等法律文书并撰写法律意见书。然而同样很少有课程涉及这些技能(即使有,也不是必修课)。此外,尽管法学院第一学年会开设“法律写作”这门必修课,但主要是教学生如何写上诉摘要和辩论要点,实用程度非常有限。至于那些听上去似乎要教给学生一些实务技能的课程却通常几乎不能给学生提供什么有用的指导。例如,在长达一个学年的财产法课程学习当中,学生很可能根本就不会见到一张与现实不动产交易相关的租约、契约或财产让与证书。或许法学院实务技能培训中普遍存在的最大问题在于:如何把一个个法律领域以某种独立而又发散的方式进行教学。事实上几乎没有什么课程能将实践中可能会相互交叉的法律实体和程序问题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教给学生如何解决问题、进行战略规划并作出最终决策。但这些技能无论对诉讼律师还是非诉事务律师却都是实践中最关键的部分。
传统体制的维护者总是一味强调:法学院的任务只不过是教给学生如何进行法律分析,提供与法律有关的各种社会公共政策或其它跨学科的背景知识而已。在他们看来,毕业生将在执业过程中学到一切需要的实务技能。不过这种观点忽略了一个事实:许多学生在毕业后并没有机会去学习他们所需要的实务技能。的确如此,尽管大型的公司制律师事务所为新律师安排培训计划,提供补充教育,但约有70%的私人执业律师仍是个人执业或是在规模不足5人的小型律师事务所里执业,在那里他们没有接受培训的机会,执业中所犯的错误常常是以客户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为代价的。
造成所有这些问题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法学院的教授们对律师实务总带有某种偏见,而且有情况表明这种偏见已经变得越来越根深蒂固。显然,老师的口味和奖学金的评判重点正导致法学院日益变得抽象化、理论化,不仅与实务毫不相关,甚至离学理也越来越远。除了顽固乏味的学校之外,大型律师事务所对律师业也有很大的影响,但它们一般也都满足于现状,对法学院传统课程没有教给学生什么实务技能的情况视而不见,毫无异议。虽然大型律师事务所根本就没有对法学院教师传授实务技能的能力抱有什么奢望,但这种局面的产生也并非偶然,而是它们对自身利益考虑的结果:如果大型律师事务所自己有能力给予法学院毕业生必要的实务培训,那么对那些条件不好的事务所来说,大型律师事务所将在人力资源上占有竞争优势。
2、临床诊断式教学方法(clinical education):
美国法学教育最有趣的发展成果之一是于20世纪60年代引入的“临床诊断式教学方法”。一些法学院教师从医学院的临床诊段教学中得到启发,把它借鉴到法学教育中去,开设了一系列教授学生实务技能的课程。这些课程的内容实际上就是在法学院中开办一个律师事务所,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象一个真正的律师那样工作,从与当事人磋商到具体处理诉讼事务,无所不包。由于当事人通常是那些付不起律师费的穷人,因此,这种“法律诊所”既可以为他们提供有益的帮助,又能给学生一个实务操作的锻炼机会。此外,对于大多数出身于中产阶级和社会上层的法学院学生来说,临床诊断式教学方法还可以帮助他们了解穷人在社会中的生活状况,让学生们意识到:在未来的律师生涯中,为那些无力支付律师费的穷人提供法律帮助是义不容辞的责任。“法律诊所”在美国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1991年的一项调查表明:155家受调查的法学院中有85%开办了这种“法律诊所”,其总数自1986年以来已增加了15%。
然而,单单依靠临床诊断式教学方法并不能完全解决法学教育中的所有问题。它的代价是昂贵的,因为在“法律诊所”中,一名老师每学期只能指导8-12名学生。在大多数法学院中,有机会进入“法律诊所”学习的学生数量有限,很少有学校将其视为必修课。尽管随着“外部实习”(externships)在数量和类型上的增加(即让学生们去校外的律师事务所、法院和行政机关中去实习,以获取相关工作经验),上述问题得到了部分的解决。但是,如何控制“外部实习”中的教学质量又成了一个大问题。
3、模拟课程的开设:
另一种成本更加昂贵的“临床式”教学方法是开设模拟课程。在这种课程中,学生们将被迫面对实践中当事人可能面对的各种问题,并通过角色扮演的方式来练习如何解决。这样,在前面提到的法庭辩论课中,学生必须在模拟的法官和陪审团面前,通过模拟的证人和证物提出证据,展开辩论。类似的课程现在逐渐扩展到诸如上诉辩论、会见和法律咨询、开庭前诉讼技巧以及仲裁的教学当中,甚至已经被引入到一些更为传统的课程教学当中去了。
随着计算机时代的降临,模拟教学又开始有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通过计算机教学游戏,学生们可以在课内外以自己习惯的方式和速度锻炼实务技能,特别是可以随时对感到困难的部分反复练习。为了促进这种教学方法,一个名为“计算机辅助法律教育”(CALI)法学院联合组织已经建立。
4、毕业后法学继续教育的努力:
在美国,许多州设立了“法学继续教育中心”,为那些希望提高执业技能或者学习新技能的执业律师提供接受再教育的机会。全美大约有三分之二的州把毕业后接受某种程度的法学继续教规定为强制性的要求,还有7个州已经规定了“过渡教育”的要求,以帮助法学院毕业生顺利地向执业律师过渡。这方面劲头最足的是华盛顿州,在那里,律师执业技能培训是采取分小组角色扮演的方式,在9天之内集中完成,而其它州的培训计划大都采取讲座形式,不会超过3天。此外,为了适应执业律师繁忙的工作日程,很多培训计划不采用集中完成的方式,而是可能在长达3年的时间内陆续进行。
5、律师实习:
为了给律师执业作好更充分的准备,学徒式的律师实习又开始有了回归的呼声,但由于缺乏可行性,在很大程度上遭到了抵制。问题主要出在以下2两个方面:一是难以保证实习的质量;二是难以避免让实习变成一种类似于“雇佣劳役”的工作形式(a form of near-peonage)。而后者是在采取学徒式律师实习制度的许多其它国家所普遍出现的问题。目前美国仅有弗蒙特州和特拉华州强行规定了律师实习制度,其中特拉华州特别规定:实习是成为执业律师之前必须要完成的阶段,这在全美是绝无仅有的。该州的律师实习制度内容上十分广泛:要求必须在6个月内亲历某些法庭程序,并完成从起草庭审动议到准备遗嘱或信托文书等各种律师实务操作。然而,其它一些州已经开始尝试用参加法学继续教育计划来代替曾经让人倍感失望的律师实习制。
以上对法学教育不足之处的种种批评并不意味着美国没有优秀律师,只是想表明:本不应有现在这么多糟糕的律师,更何况那些优秀的律师之所以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法学教育的功劳。当然,对那些来自于为律师提供更少执业准备的国家的人来说,这些批评难免带上一点夸大其辞或吹毛求疵的味道。
第二部分 律师业的执业规则
一、执业规则中存在的问题。
在美国,各州管理律师业的权力以及通过授权批准律师业自律规则的做法是没有任何疑问的。但是,近年来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许多传统观念上被认为正当的律师执业规则在法庭中受到了成功的挑战。其中一些变化直接导致了律师业的变化。
1、关于国籍和住所地的规定:
美国对律师的一个传统要求是:作为“法庭上的官员”(officers of the court),律师必须拥有美国籍,但关于这一点的合理性已经发生了宪法学上的争议。在“格里非斯申请”案(Application of Griffiths),法院裁决:仅仅由于非美国籍的原因而排除律师执业资格的做法违反了联邦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而在“新罕布什尔州最高法院诉派迫兰”案(Supreme Court of New Hampshire v. Piperrand)和“弗吉尼亚州最高法院诉弗里德曼”案(Supreme Court of Virginia v. Friedman)中,法院也类似地裁决:州法院坚持要求执业律师必须在该州拥有住所或固定办公地点的做法是违宪的。
2、关于强制性加入州律师协会和会费的问题:
前文曾经提及,有的州对律师业采取“集中管理”体制,即州政府授权州律师协会监督管理律师业,参加州律师协会并缴纳会费是强制性的要求。州律师协会运用被授予的权力行使律师行业的自律职能,例如律师执业行为规则和惩戒制度等等。与此同时,州律师协会与美国律师协会(ABA)这样自愿参加的民间组织一样,从事一些其它非强制性的活动。这样,州律师协会也会去游说立法机关和其它政府机构;为一些悬而未决的案件提供意见,协助法庭解决问题(amicus curiae,即所谓的“法庭之友”);召开年度律师代表大会,就当前存在的法律争议问题展开讨论。但是,在“凯勒诉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案(Keller v. State Bar of California)中,联邦最高法院裁决:州律师协会利用强制收取的会费去从事一些律师协会成员所反对的政治性活动,其行为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条款。因此,虽然加入律师协会是强制性的,但律师所缴纳的会费只能用于为规范律师业或提高法律服务质量所必要的支出。
3、关于最低收费制度:
过去曾有一种乐观的想法:由于历来学识渊博、善于自律,律师业不必受到反垄断法所规定的“道德”规则约束,无需为限制业内竞争而负责。而这一假设的观念在“古德法布诉弗吉尼亚州律师协会”案(Goldfarb v. Virginia State Bar)中被联邦最高法院的一致裁决砸得粉碎。根据该案的最终判决:州律师协会强制执行律师最低收费制度,即律师在为房地产买卖而查验房产登记档案的工作中设立最低收费标准的行为违法了反垄断法,当事人有权索赔。在联邦最高法院看来,这和其它形式的固定价格垄断没什么区别。尽管一些辩解似乎很能站得住脚,例如:要是没有最低收费制度,律师之间将会肆无忌惮地展开不正当竞争,而降低成本、争取客户是以低劣的服务质量为代价的。但是最高法院一眼看穿了其中的弊端,丝毫不为所动。
4、关于未经授权的法律执业:
在美国,律师以外的人通常不得从事法律业务。不过历史上并非一直如此。早在19世纪殖民时代的大部分时期,许多州允许非律师执业,甚至可以代表当事人诉讼。随着律师业的发展,各州逐渐确立了由律师独家从事法律业务的排他性制度,以防止不合格的人为公众提供法律服务。但是,显然有许多被认为属于法律服务范围内的事情可以让律师以外的人担当,例如由专业不动产代理人办理契约、抵押和本票业务,由会计师办理税务申报并提供纳税指导等等。自20世纪30年代起,在美国律师协会的倡导下,各州律师协会开始建立专门委员会,大力整顿未经授权的法律执业行为,最后成果是与各贸易组织签订了一系列协议,约定:律师将在尽可能广泛的法律服务领域内执业,排除房地产经纪人、会计师和法律书籍出版商等非律师界成员的介入。到了1975年,随着“古德法布诉弗吉尼亚州律师协会”案的发生,这一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遏制,因为该案判决清楚地表明:上述做法违反了反垄断法。
5、关于律师广告宣传:
在20世纪之前,律师没有受到太多约束,可以自由地作广告宣传。随着行业规范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努力开始着眼于如何保持律师业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尊严。既然作广告使法律服务听看来和其它商业行为没什么两样,对律师业的限制措施之一就是禁止从事广告宣传行为。一般来说,为了提高形象,只允许律师把办公室搞得气派一点,或者把联系电话放在电话黄页的显要位置。但情况在1977年发生了改变。当时,在“贝茨诉亚利桑那州律师协会”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延续了其对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保护“商业言论”自由权利的扩大解释,裁决大多数州禁止律师作广告的规定违宪。最高法院认为,没有夸大言辞的广告可以使消费者获取有关法律服务的准确信息,这与宪法第1条修正案所主要保护的政治性言论等自由没什么不同,都是源于宪法的基本权利。在法律服务市场中,广告至少导致了中等收入律师之间不小的竞争压力,但正如下文将要谈及的,也促成了一些没有广告就不可能出现的法律服务新方式。
6、关于律师私人业务的专业化分工:
虽然美国的律师可以在所有的法律服务领域内开展业务,但同其它国家的律师一样,美国律师也是根据客户的不同类型或自己擅长的不同领域而适当进行专业化分工。只不过一般来说,除了商标法、专利法和海事法,各州过去都禁止律师公开宣称自己是某一特定领域的专家。然而,在“皮尔诉伊利诺斯州律师登记和纪律委员会”案(Peel v. Attorney Registration and Disciplinary Comm. Of Illinois)中,联邦最高法院裁决:根据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伊利诺斯州无权禁止律师在广告中根据实际情况宣称自己他已经被“全国诉讼辩护委员会”(National Board of Trial Advocates,一家为诉讼律师制定颁布统一标准的私人性组织)证明为法庭诉讼方面的专家。
实践证明,该案成了律师专业化分工的催化剂。1991年,共有25个州在多达25个执业领域内为律师专业化执业实施了专业证明书制度。但必须强调的一点是:这并不意味着各州禁止未获得专业证明书的律师在上述领域内开展业务,只是有些州要求未得到专业领域执业证明书的律师在广告宣传时必须对此如实加以披露。
二、关于美国律师业失控的一大争议:是不是律师太多了?
除了市场的自由调节之外,美国对律师数量没有任何形式的限制。公平地说,由于美国有这么多的法学院,又没有统一的录取标准,因此对大学毕业生来说,只要真正想当律师并且有钱,总能有机会进入某个法学院,最终成为平均每年43,000名新律师中的一员。近年来,关于美国律师数量是否太多屡屡发生争议。从1970年到1990年,美国执业律师数量整整增加了一倍。1992年,美国的律师协会成员总数竟达到了777,119名。也就是说,全美平均320人中就有一名律师;从具体地域上,这一比例在北卡来罗纳州的1:658到华盛顿特区的1:12之间变化。
最近,直属于总统的竞争事务委员会发布了一份报告,指出:与其它国家的统计数据相比,美国的律师实在是太多。例如,每1万人中美国就有28名律师,而在德国、英国和日本,这一数字分别是11、8和1。然而,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比较是十分困难的。在日本,唯一能代表当事人并独立开业收费的律师称为“辩护士”(bengoshi),总共只有13,000名,但此外还有很多法学院的毕业生以政府职员或公司雇员的身份从事律师工作。例如仅索尼公司就雇佣了150名没有辩护士资格的律师。如果把这些律师也统计在内,就象美国把公司内部的法律顾问和政府律师计算也在内一样,那么大约每1万个日本人当中有32名律师,这一数字比美国还多4个。德国的情况也有类似之处,即前面统计的数据仅仅包括了私人执业律师;如果加上政府律师,这一比例将上升至34:10000。
应当看到,美国对律师数量采取市场自由调节的方法与其它国家是完全不同的。在日本,辩护士的数量并非由市场决定,而是人为地被严格控制在很低的水平之内。每年3万名参加“法律培训和研究学院”入学考试的考生当中,仅有700人能有幸通过,而这是法学院毕业后成为辩护士的唯一途径。英国也有类似的情况:每年只有1000人可以进入“英国律师学校”(British Bar School)并有望将来成为“大律师”(barrister,有权出庭的律师),全英国这种“大律师”的数量只有大约6000名。
刘云兵 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