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美国律师的执业类型
在美国,对律师执业类型以及从业人数比例可大致划分如下:私人执业律师占71.9%;公司法律顾问占9.8%;为联邦、州和地方政府服务的政府律师占8%;法官占2.6%;从事公益事务的律师和从事教学的律师各占1%;5.6%为退休或者歇业律师。私人执业律师、公司法律顾问、服务政府的政府律师以及公设律师等问题是我们本章讨论的内容。
近年来,律师业发生了许多变化,其中最为重要的有:随着整个律师队伍的不断扩大,大型律师事务所发展神速,而相形之下个体执业的律师人数则在下降。另外,随着专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本属同行的律师们之间共同点也越来越少了。律师业的这些变化,将在以下的讨论中提到。
美国律师的经济收入还是相当不错的。1991年,律师和法官的中等收入是年薪67,000美元,而同年全美就业者的中等收入为年薪25,000美元。但是,律师业的收入也因执业类型和执业地域的不同而呈现出相当的差别。1984年美国律师协会的一项对3000名律师的调查显示:他们中的6%年薪不足15,000美元,年薪在15,000到25,000美元之间的占13%,年薪25,000到40,000美元之间的占26%,40,000到55,000美元之间的占18%,75,000到100,000美元之间的占9%,100,000到200,000美元之间的占11%,另外3%的人年薪在200,000美元以上。
一、私人执业
私人执业律师占律师业从业人员总数的近72%,可以说是该行业中最庞大的一支队伍。由于这个领域范围太广,包括许多具体的执业类型,且私人执业律师的工作条件及其所在集体的结构也各有不同,因此,很难对私人执业这个领域的基本性质作出归纳。
从事务所规模的角度入手是讨论私人执业问题的一贯作法。我们通常将律师事务所按照规模分成三类:第一类是小型律师事务所,人数在1到10人;第二类是中型律师事务所,人数在11到50人;第三类是大型律师事务所,人数是50人以上。但由于事务所的飞速发展,这种分类标准,特别是以50人以上的事务所为“大”的做法,已显得不合时宜。此外,由于中型事务所业务的多样性,也使得很难以规模来讨论事务所的问题。从律师事务所规模的层面上,我们所能得出的一个结论是:事务所规模通常表明事务所从事业务的范围:小型事务所多从事诸如代理个人事务之类的公民法律业务,而大型事务所倾向于从事诸如代理商业客户之类的公司法律业务。下面,我们将用两个粗略的标题来组织进一步的讨论,随后还将简要叙述一下私人法律服务的非传统模式。
1、个体律师执业和小型律师事务所
个体执业律师和小型律师事务所有颇多共同点。的确如此,小型律师事务所通常的运作形式更象是共同负担房租的个体执业律师的结合,而与真正意义上的律师事务所相距甚远。个体执业律师和小型事务所的律师通常是那些初出茅庐、渴望发展和寻求更多合作伙伴的律师,也可能是些经验丰富的律师,但是比较习惯独来独往,喜欢独自工作或小集体工作的气氛。尽管事实上个体执业律师占全体私人执业律师的几乎一半,但是在现代大众看来,私人执业律师都是在事务所里工作的。
私人执业律师当中,个体执业者和小型事务所的律师所得到的报酬通常是最低的。尽管也有例外,但是对于一个初出茅庐者,在美国的许多地方,特别是在经济低迷时期,要开拓和发展自己的个人业务是非常困难的事情。一个新律师要么拥有好的案源,比如业务过多的事务所将自己不做的介绍给他;要么就需要有足够的积蓄以帮助其渡过开拓案源或其他困难时期。对于生活在小城镇和边远地区的个体执业律师来说,情况会稍微好一点:由于大部分律师不愿意呆在这样的地方,因此竞争并不是很激烈。
在私人执业律师中,在规模最小的10人以下律师事务所里工作的人数最多,比重最大。1988年,该类律师在整个律师业的比重是51.2%,在私人执业律师中占71%。有趣的是,虽然个体执业律师和小型事务所的执业律师的人数随着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而下降,加入个体执业或小型事务所行列的法学院毕业生人数却反而有一些增长。这种情况的出现,部分是由于近来糟糕的经济状况使得一些大中型事务所减少了招聘数量,同时不可否认的是,律师业的技术革命——主要在法律检索和诉讼方面使用了电脑文字处理和电子辅助手段-—也是原因之一,因为这使得个体执业律师或者小型事务所的律师也能方便地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可以预见,随着个体律师和小型事务所在现代技术支持下业务水平的不断提高,这种趋势将继续下去。
(1)一般业务
小型师事务所从事的工作多种多样。对10人以下的律师事务所来说,就算不是绝大多数,大多数有着广泛的业务范围。他们所处理的案子大多涉及个人而不是企业。正如个体律师经常说:我解决走进门来的一切问题。虽然在事务所内部可能会有分工,但作为一个集体,事务所处理绝大多数发生在百姓日常生活中的法律问题:离婚和相关家庭法律问题、不动产交易、遗嘱和信托、人身伤害诉讼、消费者权益纠纷和象债务和破产之类的个人财务问题。除此以外,在处理商法纠纷时可能会和一些小企业打交道,有时也会做刑法方面的工作,代理交通事故肇事者尤其常见。
一些小型律师事务所有更加专业化的业务领域。一项研究发现,55%的个体执业律师会在某一个业务领域花费至少其50%的时间。虽然律师事务所实际上可能在任何法律领域实现专业化,不过还是可以归纳出一些常见的专业领域,下面是小型律师事务所共有的专业化领域。这里还有个问题需要说明:虽然我们将下面列出的某些专业性律师事务所划归小型律师事务所一类,但是它们实际上更象是50人以下的中型律师事务所。
(2)人身伤害诉讼
专门从事人身伤害诉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其代理当事人的不同,可以分成“原告事务所”和“辩护事务所”。而大部分“原告事务所”都是小型事务所,许多“辩护事务所”却属中型甚至大型事务所。大型律师事务所和人身伤害辩护扯上关系,是因为他们的客户中有许多是保险公司。大多数关于人身伤害的辩护是根据保险政策的“辩护义务”条款承担的,“辩护义务”意味着保险公司不仅要为被保险人支付其应当支付的赔偿金,而且还要为被保险人在法庭上提供辩护。一家大型律师事务所代理个人原告的情况比较鲜见。
在许多人身伤害诉讼案件中,原告律师身上都有一种独特的冒险精神,这一点可以从他们获得报酬的方式上反映出来。按照诉讼成本的“美国规则”,当事人各自负担自己的律师费。被告的律师以及几乎所有其他的律师都是根据他们所花费的工作时间给客户开帐单,无论诉讼胜败,他们都按时间获得报酬。而原告律师按照所谓“成功酬金”的方式收费。这种情况下,如果案件结果对原告不利使其没有拿到钱,那么他的代理律师也是什么也得不到。但是,如果原告的律师成功地使原告获得了经济赔偿,不论是通过诉讼还是和解,他们都可以得到他们为客户赢得的赔偿总额的一定比例(通常是1/3)。当然,在使用成功酬金收费方式的情况下,如果一个律师诉讼成功,他获得的报酬从其花费的时间角度看来似乎太多了点,特别是当一个案子在诉讼前期甚至不需要诉讼就能解决的时候,就更容易让人有律师“赚得太多”的感觉。但是在这样的机制下,就那些输掉的案子而言,律师付出了大量的劳动,却得不到一分钱律师费。因此实际上等于是:赢了一起案子的客户为那些输掉案子的客户付律师费。
许多人认为,成功酬金的做法带有一点欺骗性,极易引发无根据的诉讼泛滥。原告律师们则认为,许多严重事故的受害者没有钱按时间付律师费以获得律师的帮助,如果没有成功酬金的办法,他们的损害将得不到救济。
与那些受保险公司雇佣的辩护律师们不同,在人身伤害案件中,原告律师面临寻找客户的大问题。结果是原告律师们更可能借助广告手段来达到目的。的确,如果你在美国的城市看白天的电视节目,你就不可能不看到几则这种类型的律师广告,其中一些广告的品味很成问题。
(3)刑事辩护
一个几乎一直只由小型律师事务所从事的专业领域是刑事辩护。绝大多数由私人雇佣的刑事辩护律师是个体律师和小型事务所律师,他们的执业领域仅限于刑事辩护。这些律师在开办专门的刑事辩护事务所之前,通常具备了检察官和公设辩护律师的工作经验。尽管多数“街头犯罪”的被告因为囊中羞涩可以获得公设辩护律师的代理,但也有不少此类被告没有这种资格而不得不去寻求私人律师的帮助。此外,在某些种类的犯罪中,被告有足够能力支付律师费用,例如挪用公款、税务诈骗、证券诈骗、非法洗钱等“白领犯罪”。至于没有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刑事犯罪领域,法院会安排私人律师为被告提供刑事辩护。
(4)婚姻家庭法领域
离婚和相关法律问题已经成为所有个体律师和小型事务所律师的固定业务。很大程度上,离婚案件给许多律师带来的律师费等于是“房租”,就是说此类案子的律师费不会很高,不过案源稳定,律师事务所可以赖以维持日常开支。但是,也有一些小型事务所是以离婚(特别是争议性离婚)为专业领域的。大型事务所普遍认为离婚案不值得花功夫,因为律师费太少。但近年来,一些纽约比较大的律师事务所也已经开始做起了富贵夫妻的离婚案,因为夫妇都是高收入阶层,拥有大笔的财产,律师费收入是相当可观的。
(5)劳动和雇佣法领域
小型律师事务所经常处理有关工会和集体劳资谈判的纠纷。为了避免利益冲突,与专门从事人身伤害诉讼的律师事务所类似,从事劳资纠纷的律师事务所可能专门代表资方也可能专门代表工会一方。这种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主要包括:就工会资格承认和选举的纠纷向资方或工会提供法律咨询;协助集体劳资谈判;就罢工和工潮等问题提供法律意见;消除集体劳资合同谈判带来的不满等。在工人的一项新的权利要求——对“非法解雇”的救济方面,劳动法专业律师所做的维权工作越来越多。在这一法律领域,工人往往有权主张他们不应在缺乏“合法原因”的条件下遭到解雇,而这种“合法原因”通常是以雇佣合同中的默示条款为基础的。除此之外,有些律师事务所还专门从事有关工伤和就业歧视的法律救济问题。
(6)“精品店”(boutique)商事律师事务所
虽然小型律师事务所不太可能代理企业客户,但是那些从大型商事律师事务所出来的律师常常会组建小型的商事律师事务所。由于这种类型的律师事务所拥有经验和能力兼备的公司法专家,它们也有能力吸引到大名鼎鼎的公司做客户并赚取高额律师费,因此通常被称为“精品店”(boutique)律师事务所。“boutique”一词在法语中意仅为商店,但是在美国英语中,其词意已经演化为专卖贵重特制品的“精品店”。这类“精品店”所从事的通常是与商业相关的某一特定领域,比如反垄断、证券管制或代为处理与政府部门有关的事务。许多大公司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促进了此类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正如下面将要谈到的,公司越来越倾向于将自己的法律事务托付给多家律师事务所,力争以相对低的代价获得同样的服务。特别是对于一些专业性很强的事务,一家大公司很可能会去找一家“精品店”事务所来提供法律服务。相比大型律师事务所而言,律师费会便宜一些。
2、大型律师事务所
随着近年来律师事务所规模的不断扩大,对大型律师事务所的传统分类显得有点过时。1949年,全美只有5家律师事务所拥有50名以上的执业律师,而到1989年此类大型律师事务发展到了287家。1977年至1989年,执业律师100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数量从47家增长到245家,增长了5倍。此外,截止1989年底,拥有25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事务所在全美超过了100家,其中15家拥有律师人数达500人以上,2家达1,000人以上。美国最大的律师事务所,成立于芝加哥的贝克麦肯锡(Baker & McKenzie)在全世界拥有48家分所,1992年其执业律师总人数达到了1,604名。上述变化使得“超级律师事务所”或“巨型律师事务所”的出现成为可能。虽然在50人以上大型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仅占私人执业律师的14.6%和全体律师的10.5%,但是他们在经济收入方面却远高过这个比例。此外,巨型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通常涉足政界,在其政党上台时会担任公职。他们在本行业中通常也很具有影响力,与个体执业律师、小型事务所的律师和公司法律顾问相比,他们供职于律师协会及其委员会的机率更大。
大型律师事务所都从事公司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包含公司结构和公司商业事务两个方面。大型律师事务所具备多个部门处理各方面的公司事务,包括税法、反垄断法、不动产法、诉讼、银行法、知识产权法和劳动法等。这些律师事务所的客户不乏名声显赫、财力雄厚的大公司。在公司法律事务中,律师大都扮演商业事务建议者、组织者和谈判者的角色,也为商业交易起草必要的文件;在有必要诉讼时,律师事务所的诉讼部门也会发挥应有的功能;在行政或刑事事务中,公司有时也会寻求大型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
大型律师事务有合伙制也有公司制。在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中,律师分为合伙人和准合伙人两类;在公司制律师事务所中,则相应分为股东和准股东两类。合伙人/股东根据对事务所的投资,每年从事务所的收入中获得一定比例;准合伙人/准股东则拿薪水过活。在那些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中,准合伙人/准股东对合伙人/股东的比例是大约1:1,有时一些事务所中准合伙人/准股东的人数会多一些。准合伙人/准股东升至合伙人/股东的途径因事务所的不同而有别,但通常都要准合伙人(准股东)5至7年的工作经历为前提。这是一种“不升职就走人”的政策:准合伙人(准股东)要么成为合伙人/股东,要么到时就必须离开。
大型律师事务所对于毕业于最有名气的法学院的高才生很有吸引力。大型律师事务所具有的魅力之一是诱人的收入:到大型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法业务的法学院毕业生可以获得法学院毕业生中最高的报酬。虽然具体薪金高低因地域而不同,但是可以断定,大型商事律师事务所支付的薪金在任何一个地区来讲,都是最高的。而位于纽约的那些大名鼎鼎的“华尔街"律师事务所的薪金又高于其他的事务所。1990年,在私人执业领域,刚执业的律师年薪平均为47,000美元,而在一家纽约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则可以拿到75,000美元。1993年,纽约大型律师事务所的起薪就达8,3000美元/年,在洛杉矶、芝加哥和华盛顿特区则大约是70,000美元,在明尼阿波利斯是58,000美元。这些事务所的合伙人赚的更多。当然,他们拿多拿少取决于当年事务所的经营状况,但一般来说,他们几乎每年都可以赚到100,000美元以上,而位于大城市的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则收入可以超过500,000美元。
既然报酬如此优厚,事务所必然要求聘用律师和合伙人努力工作。一周的工作时间往往都在60小时以上,甚至晚上和周末也不得休息。大型律师事务所通常还采取一种制度,该制度要求律师们每年的收费小时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根据此制度,事务所要求律师每年须做满大约2,000个收费小时,假设每年有50个工作周,那么每周平均做满40个收费小时。乍一看,这不算太多。但是仔细想一想,律师在工作日中的有些工作是不能向任何客户收取费用的,刚入行的律师一般会花费15%-20%甚至更多的时间作无偿劳动。从这个角度看,一年最少2,000个收费小时的工作量足以说明律师的工作是何等辛苦。许多事务所以超出这个最低限额收费小时的数量多少为标准来选拔合伙人,或者对已经成为合伙人的律师给予奖励作为补偿。因此,大部分律师都非常努力,以争取做出更多的超出最低限额的收费小时。
在大型律师事务所工作的新律师的薪水看似不少,但律师事务所也象精明的商人一样“低价买进,高价卖出”。考察一下大型事务所的一般薪金状况可以看出,一个中等水平的律师每年为事务所做出2,000个收费小时,获得75,000美元的报酬,实际上每小时的报酬为40美元外加些许福利。如果律师收费水平是110美元1小时,那么2,000个收费小时就意味着事务所获得了220,000美元的利润。
从1977年到1990年间,由于商业高峰时期公司需要大量的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不断地聘用和培养法律人才。这是律师事务所规模急剧扩大的基本原因。反过来,事务所为了充分利用其不断增长的资源和人力,就大肆招揽业务。但随着1990年到1993年间的经济衰退,大型律师事务所也受到冲击。许多事务所减少招聘数量,另有些甚至将普通律师和合伙人/股东辞退或下岗,也有一些大型事务所破产。一些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还在准合伙人/准股东制度上大做文章:他们在合伙人/股东与准合伙人/准股东的职位中间设置了新的职位,称为“高级准合伙人”或“非参与合伙人”。但这样的职位仍是领取薪金的,并未在合伙人资格上有什么放宽。
另一方面,经济萧条也使得律师事务所的客户们精明刻薄起来。考虑到律师费用和事务所的服务质量,公司让他们的法律顾问作精明的“采购者”,拼命争取质优价低的法律服务。大型律师事务所专门为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垄断地位不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许多公司与多家事务所建立业务关系,然后根据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决定是否再找那家事务所提供服务。大型公司制律师事务所就算拿到业务,也不能象以前那样指望顺顺利利地拿到律师费。
这些变化势必要求公司制律师事务所全体上下在合理收费以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问题花费更多心思,他们也努力采取行动去积极寻找新的客户。只求做个大名鼎鼎的律师再没有以前那样好了。尽管情况变化如此之大,在大型公司制律师事务所工作仍然是件很有吸引力的事情:无论如何,由于对新律师需求的减少,法学院毕业生之间寻找工作的竞争更为激烈了。
3、私人法律服务的非传统模式
(1)“法律诊所”及其他低成本法律服务机构
与先前论及的法学院法律诊所不同,这里所说的“法律诊所”是一种以低于一般的收费标准专门为普通个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这些法律问题主要包括离婚、破产、不动产买卖、遗嘱及社会保险等。由于客户众多,服务简单,费率固定,办公程序标准高效,使得这类事务所可以降低收费,因而此具备了同传统事务所相竞争的能力。广告宣传、便利的地理位置(比如将“诊所”开在商场里)和宽松的气氛为法律诊所的运作提供了必要的客户量。法律诊所将服务对象定位于中等收入的客户――他们既付不起一般的律师费,又没有穷到有资格享受政府提供的无偿法律援助的地步。
由于前述法学院教学诊所的存在,一般公众通常将“诊所”与穷人联系起来,因此“诊所”一词逐渐弃之不用了。而且,一些传统的小型事务所和个体执业律师为了应付来自“法律诊所”的竞争,转而模仿法律诊所的收费和公告等方面的特色,结果让人难以区分。
采用“法律诊所”模式的两家全国性律师事务所是Jacoby & Meyers和Hyatt。随着1977年最高法院将律师广告合法化,这两家事务所逐渐兴旺起来,并开始了一定程度了联合,但目前尚未完成真正意义上的合并。目前,Hyatt在23个州有112家分所和302名律师,Jacoby & Meyers则在6个州有150家分所和305名律师。
(2)集体打折和预付律师费模式
这些模式是20世纪60年代消费者运动的产物。和法律诊所一样,其目的在于向中等收入的客户提供价格合理的法律服务。类似于律师界的其他变革,集体法律服务运动产生的原因也在于:依据联邦宪法,最高法院的判决放松了各州法规对律师业的限制。
依据集体打折模式,集体客户可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获得法律服务。这其中最大一项是美国劳联——产联(AFL-CIO)主办的工会优惠法律服务方案,工会会员有资格获得由律师团提供的打折以及少数免费的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则是由组织者从小型律师事务所中选出的。但是,打折不等于免费,因此更重要的问题是,首先必须先搞清除寻求律师团的帮助是否必要——而这项决定本身往往就需要律师提供建议。
预付律师费的服务模式基本上是一种法律保险的形式。这几年中,这种模式一直是由保险公司、消费者团体和律师组织共同操办的。此类法律保险在一些国家已经比较普遍,在美国最近才发展起来,它最基本的好处是你可以通过拨打“800”免费电话给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听取法律意见。此外,还有些模式在必要时可以提供某些简单文件准备、书状写作以及非正式谈判等形式的法律服务。打折安排也适用于这样的集体模式。此外,还有一些模式(例如“联合汽车工人”方案)雇佣自己的律师处理某些简单的消费者权益纠纷和房地产事务。
更大规模的预付律师费模式是由工会和雇主提供的。另外,一些信用卡公司一直在通过每月收取少许费用的方式向持卡人提供有限的法律咨询服务。据一家机构估计,在1991年中期,参与各种类型预付律师费模式的美国人有1700万。
二、公司法律顾问
公司法律顾问在公司的法务部工作,属于该公司的雇员,但同时也必须是其工作所在州的律师协会的成员。管理公司法务部的法律顾问常被称为“总顾问”,往往也是该公司的副总裁。
在某种意义上,公司法律顾问的工作和大型公司制律师事务所里的律师类似:他们主要的工作是组织、建议、起草文件、参加商业谈判以及处理诉讼事务。但是,他们实际上有比事务所的律师更为广泛的职责——负责企业的法律职能。正如先前在讨论公司制律师事务所时已经涉及的,由于负责处理与为其公司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近年来公司法律顾问的职责变得更加重要。
很多人认为,公司法律顾问的工作是所有私人律师执业中最惬意的一种。应该说薪水是不少:一个刚进大公司工作的律师年薪是50,000美元,总顾问的年薪可达150,000美元到430,000美元。从一个律师的角度,更为重要的是一般公司法律顾问很少象公司制事务所里的律师一样晚上、周末甚至节假日加班。因为这个原因,许多公司法律顾问都是公司制事务所的前合伙人或者一般律师,他们中的许多人无疑看重更为宽松的工作环境。1988年,在公司法务部工作75%的总顾问和50%的普通法律顾问都曾在大型公司制律师事务所工作过。
当然,一个律师去某公司法务部工作并不意味着一定能避免在大型公司制律师事务所工作会遇到的所有问题。就人数而言,虽然许多公司的法务部仅有为数不多的几名律师组成(例如一个小银行或医院可能只有一到两名律师),但是据统计,象美国电报电话公司这样的大公司1988年法务部有超过500名的律师。
近年来,公司法律顾问的职责不断加重。为了节约成本,公司越来越多地使用其法律顾问而不是出钱聘请其他事务所为自己做事,特别是在诉讼领域。造成这种情况的部分原因是最近几年大型公司制事务所的收费涨得太多,使得公司认为雇佣全职律师更为合算。此外,随着公司法律顾问大量参与诉讼和其他争议性事务,又导致了公司和其法律顾问之间偶尔的冲突:作为公司雇员,公司法律顾问对公司有忠诚义务,但同时又必须遵循律师的职责,当确信诉讼请求没有根据时,应当拒绝代理。这对在事务所工作的律师不是什么难事,然而对公司法律顾问来说就不那么容易了,因为可能会面临遭到公司解雇的危险。好在近几年已经出现相关判例,使发生利益冲突时遭到公司错误解雇的公司法律顾问获得了应得的赔偿。
如前所述,与其他律师相比,公司法律顾问有更为广泛的业务范围,但仍有些领域是无法涉及的。这些领域主要包括:涉外业务(尤其是与欧盟相关的)、专利和商标事务、环境法律问题、劳动法律问题、公司购并、破产、以及反垄断业务。
三、为政府服务
在政府组织的各个层次上,都有律师为政府官员提供咨询服务,他们所代表的是政府的利益。这些律师分别在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各地方政府工作。
1、为联邦政府服务
联邦政府的法律部门是各行政部门中一个组成部分,被称为“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司法部的最高长官称为“司法部长”(the Attorney General)。作为总统内阁成员,司法部长是根据宪法的规定,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同意而任命的。
司法部长以及司法部的职权主要通过各地区的“检察长”(District Attorneys)来履行。在全美50个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中,一共设置了91个“区”(district),也就是说共有91个检察院和检察长。一些人口稀少的小州共同组成一个区,但大多数州则这有两个或更多的区,这些区的管辖范围与联邦地区法院的相同。
联邦地区检察长也是一个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批准的政治职位。当属于另一党派的人当选总统时,检察长一般会辞职,这样一来,新总统就可以任命他所在政党的人。但是,检察长有时也由法院任命。例如当老布什总统卸任时,对由他任命的77名检察长,克林顿总统要求并收到了他们的辞呈;其他检察长是法院任命的,当时也就并未被要求辞职。此外,偶尔总统也不变更隶属另一政党的检察长。
助理检察官地位低于检察长,他们负责在各区处理日常事务。助理检察长的人选决定往往并不明显基于政治,而是在于是否拥有贯彻上司的“检察理念“(prosecutorial philosophy)的能力,不过这种理念也多少带有政治色彩。一般来说,除了那些最高级别的职务,联邦地区检察院其他职位几乎不会变更。
在各州发生的刑事或民事案件如果与联邦政府有关,则由事件发生地的联邦地区检察长管辖。在刑事方面,联邦地区检察长只能对违反联邦法律的行为提出刑事检控,但不能指控违反州法的行为。典型的联邦刑事案件包括:抢劫联邦银行、袭击联邦政府官员、通过州际电话诈骗、违反联邦毒品法、非法持有武器、侵占联邦补贴基金等等。很多时候联邦犯罪和州犯罪会发生竟合,即违反联邦刑法的行为同时也违反了州刑法。在这种情况下,过去的实践通常是由州来管辖。但是在普通的“街头贩毒”案件中,近来有“联邦化”的趋势。
对于美国政府提出或针对美国政府的民事案件,通常也由联邦地区检察长及其助手或由来自华盛顿特区的司法部的律师负责处理。以美国政府或其官员为被告的诉讼在很多情况下是允许的。有一些民事诉讼是意图对联邦各级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对有关永久残疾工人是否能够成为残疾保险基金受益人的行政决定而进行司法审查占了此类案件的绝大多数。还有些案件源于企业与政府工程的合同纠纷。此外,有些民事诉讼所针对的是州法规或联邦政府行为的合宪性。
联邦政府其他一些部门还专门聘用律师负责解决这些机构具体的法律事务。这样的政府部门很多,例如环境保护署、联邦贸易委员会、税务总署、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国家劳工委员会等,甚至版权中心也聘用律师。
为联邦政府工作的律师可以获得比较高的薪水,不过相对还是比许多私人执业律师略低。一个新任的助理检察官年薪约为33,000美元;联邦地区检察官年薪约为113,500美元,而他们的高级助理年薪则在92,000美元到107,300美元之间;联邦司法部长1993年的年薪为148,400美元。
2、州司法部长
和联邦政府一样,在州政府中也有一名被称为“司法部长”的律师,是州行政机关中司法部门的负责人,并在法庭内外代表州政府。但是,大多数州的司法部长不象他们的联邦同行那样需要取悦总统,他们享有更大程度的独立性,基本上是通过选民广泛投票选举产生的,各州州长无权撤销其职务。
州司法部长在所有涉及州的民事案件中都代表其所在的州,并且向政府官员、立法人员和州行政机构提出建议。这方面,州司法部长常常多一条渠道来影响州的公共政策:他们可以通过独立审查的方式,在涉及州政府的诉讼中决定州政府应处于何种法律地位。此外,州司法部长还经常发布一些正式的法律意见,行使准司法审查的职能。
州司法部长的待遇在各州有很大差异。加州和纽约州的司法部长年薪分别是102,000美元和110,000美元,而阿肯色州的司法部长只有50,000美元。州司法部长下属的政府律师们的待遇也是因州而异,但最多也就相当于联邦助理检察官的水准。
3、州地方检察官
与联邦司法部长不同的是,州司法部长通常并不负责处理刑事案件。大多数州的公诉案件是由地方检察官负责而不是由州司法部长负责。地方检察官以州的名义行事,但他们通常由某某县普选产生,由该县支付其薪水,并且不受州司法部长的监控。这种机制表明:受刑事犯罪之苦的地方民众应当能够表达他们关于执法的指导性意见,而自主选任检控犯罪行为的政府律师正体现了这一点。
州的刑法规范一般包括了所有刑事犯罪的通常形态,所以许多大城市的检察官工作量巨大,但这并不意味着地方助理检察官总是在法庭上忙活。正如民事案件那样,超过90%的刑事案件也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的,即犯罪嫌疑人愿意承认对其的指控。地方检察官有权执行准刑事法律,例如取消虐待子女的父母的监护权、亲子关系确认诉讼等等。在一些州,如果涉及子女问题,检察官还会出现在离婚案件中,以确保子女的利益可以得到保护。此外,一些地方检察官还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负责关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调查、对消费者和商家的争端进行调解等。
地方检察官的薪水差别也很大。在佐治亚州某县的一个初任助理检察官年薪仅有9,152美元,而同样在爱达荷州则有28,000美元,在纽约曼哈顿则有32,000美元,在加州ALAMDA县甚至达到了43,000美元。在一些人口稀少的县,仅有1名律师从事检察官的工作,这些独任检察官可能只是兼职,还可以进行私人执业。
4、城市和县的政府律师
如前所述,地方检察官仅代表各州处理刑事和准刑事案件。因此,各城市和县还需要另外的政府律师在民事或涉嫌违反地方法规的刑事案件中代表其所在市和县的利益,这些律师被称为市或县的检察官。在大城市中,市检察官所掌控的司法机构规模庞大;但在大多数县和小镇中并没有太多的法律事务,无需设专职检察官,因而这些市或县的检察官就会从私人执业律师中聘用,只在必要时提供建议以及代理出庭。
四、公益服务律师
在那些为各种团体组织工作的律师当中,专门投身公益服务的并不多,但这些律师通过诉讼以及其他活动促进了法律制度的改革,所以他们对律师业以及整个社会仍发挥着重要作用。具体地说,由于公益律师代理客户表达那些不受欢迎的观点,或者为负担不起律师费的人提供法律服务,因而时时提醒人们不要忘记了律师职业所要求的崇高责任。
在讨论公益法律服务的时候,有个概念上的问题必须事先明确。在前文的介绍曾提到,一些私人执业律师也会处理促进社会公益的案件,比如那些因处于优势地位的企业或政府行为而致伤残的工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案件。此外,政府律师(特别是从事民事权利或环境法律工作的律师)当然也是在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的。但是,这些律师的工作目的总是现实的,他们的出发点是钱或仅仅因为这是工作而已,并不是出于某种理想化的动机。可见,区别公益律师与其他律师的关键在于看他们代表客户是否主要基于物质利益,以及他们的工作是否仅限于公益事务。
1、民事法律援助
实践中,法律规定的复杂性以及抗辩式的诉讼体制决定了多数案件中律师协助的必要性,这无疑导致那些付不起律师费的人在遇到法律纠纷时会陷于极为不利的境地。因此那些被“法律服务组织”或“法律援助团体”的社会组织应运而生,致力于为穷人提供免费的民事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团体最早出现于1876年,但由于完全依赖公众的自愿捐助和私人执业律师志愿工作,其发展受到了很大限制。雷吉纳德·赫泊·史密斯(Reginald Heber Smith)曾1917年发表一份措辞尖锐的报告,他在回顾了卡耐基基金会(Carnegie Foundation)为穷人提供法律服务方面的状况后指出,当时的努力即便在为穷人获得最小的法律救济方面也是微不足道的。但1964年以前,政府并没有采取有力措施来满足社会需要,直到林登·约翰逊总统发起“向贫困宣战”的运动,才把法律援助团当作反贫困运动的必要组成部分,高度重视起来。1964年,国会通过立法划拨了几百万美元用以成立新的法律援助团和加强已有的法律援助团。
律师提供的公益法律援助主要包括两类案件。其中数量最大的是涉及日常生活的案件,诸如离婚、子女监护、社会福利、消费纠纷、房产纠纷(特别是房产所有者和承租人之间)、劳资纠纷等等;另一类被称为“试点案件”(Test Cases),包括许多“集团诉讼”或由一个原告代表与之法律地位类似的很多人而进行的诉讼。所谓“试点案件”,指的是那些为了改变现行法而提起的诉讼,旨在扩大解释宪法权利和其他重要权利。例如,在某个案件中,曾确立了这样一项宪法权利:如果要终止某项公众利益,公众在事先有知情和进行听证的权利;又比如,在另一个案件中,如果房产所有者不对其出租的房产进行必要的修缮则承租人可以拒付租金的权利得到了确立。近年来,由于法律和社会中弥漫着越来越保守的气氛,提起“试点案件”的频率也越来越低,更多的注意力被放在了涉及日常生活的公益法律援助案件。
作为管理法律援助项目的主管机构,成立于1974年的“法律服务社团”发展到1981年的时候,已经为1200家法律援助组织、5000名公益律师及其2500名专职律师助理获得了3亿美元的拨款。但是在1980年代,执政的里根总统多次试图彻底取消法律援助的联邦基金。尽管国会采取了干预措施,最终还是同意削减三分之一的基金,结果政府每年的拨款只能有很小幅度的增长。1994年,拨款数额为3亿7千6百万美元(1993年各地法律援助组织共处理案件150万)。现今,“法律服务社团”为4800名专职公益律师和2000名专职律师助理提供基金,各种地方和联邦非法律机构还额外为2369个其他法律援助组织提供基金。此外,在“法律服务社团”的分派以及另外600多个免费法律服务项目的安排下,私人职业律师也会志愿提供无偿或减少收费的法律服务。由此可见,虽然政府基金在1980年代有缩减的趋势,但是在律师界的支持下,法律援助有了坚实的基础,已经成为法律服务舞台上不可缺少的一个角色。
2、刑事案件中为穷人提供法律援助
根据美国宪法第6条修正案,刑事案件被告有权获得政府提定的辩护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为此,在每一个刑事案件中,政府都有从私人执业律师中为被告委派辩护人的初始义务。但是,美国许多地方的联邦和州政府机关都是通过设立“公设辩护律师”(public defenders)制度的方式,更有效地为卷入刑事案件的穷人提供辩护,同时也便于控制开支。在这种制度下,领取政府薪水的全职律师在地方法院中为大部分刑事被告提供辩护。
公设辩护律师专门从事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很少涉足集团诉讼。不过公设辩护律师常常会参与刑事上诉案件,因此对一些具有普遍适用性的重要问题也能发挥作用。有些州甚至单独设立公设辩护律师事务所,专门处理刑事上诉案件。公设辩护律师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主要贡献在于个人辩护中所体现出来的集合效应。一项对芝加哥公设辩护律师的调查表明:他们在法庭上的辩护工作是积极卖力的。然而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对公设辩护律师的服务质量却更多地持否定态度。
3、私立的公益组织
通过“试验案件”(test case)5的方式解决社会弱势群体问题的方法,是由在私立的公益组织中工作的民权律师首先采用的。在20世纪50年代,他们运用这种方法与种族隔离作斗争,并一直坚持到现在。在这类私立公益组织中,最主要的是“美国有色人种协会(NAACP)法律辩护与教育基金”,该组织曾提起过历史上最重要的“试验案件”(布朗诉教育委员会,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运用“试验案件”最出名的是成立于1924年的“美国民权自由联盟”(ACLU)。在过去50年全美各级法院涉及宪法权利的数万起案件中,来自ACLU的律师总是以当事人代理律师或者“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6的身份出现。虽然ACLU聘用的律师并不多,但它有着远远大于律师事务所的影响力:ACLU有25万名非律师“成员”,其中1万多人以志愿者的身份工作,他们散布在全美各地,从事民权宣传和各种相关的具体工作。此外,ACLU还有5千多名志愿为其工作的律师。
然而,甚至包括民权自由的支持者和该组织内部工作人员都对ACLU的工作存在着不少争议。在20世纪70年代伊利诺斯州斯科奇镇(Skokie)禁止纳粹示威的案件中,ACLU以美国纳粹党代理人的身份出现。选择斯科奇镇作为示威地点有着特殊的意义,因为该镇是许多二战纳粹集中营幸存者的聚集地。当时纳粹党找不到律师愿意帮助他们争取示威的权利,但ACLU愿意代表纳粹起诉并最终胜诉。但ACLU代表纳粹工作的劲头丝毫不亚于50年代为共产主义者争取权利时的努力程度(当时许多共产主义者因为持不同政见而遭到指控)。在此后的一些案件中,ACLU支持绝对言论自由的立场招致了不少批评,该组织一些成员还因此退出。
其它的社会公益组织(例如Sierra俱乐部和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纷纷致力于生态保护、妇女权利、消费者权益、残疾人权益、教育、大众传媒、公众健康、儿童权益、社会福利等各个领域。虽然大多数社会公益律师历来持“自由”或“左派”观点,但近些年逐渐形成了各种政治观念林立的局面。例如,Mountain States法律基金正在致力于保护“自由企业”7;而华盛顿法律基金和太平洋法律基金最近也十分活跃。
这些公益组织的资金来源是多元化的,包括组织成员的会费以及私人和公众机构的捐助。因此在这类组织中工作的律师收入相对较低:刚参加工作的律师年薪只有2万至3万美元;5年后大概可以增加到年薪2万5千美元至3万5千美元;项目主管才可以拿到年薪5万美元左右。例如由拉尔夫·纳德(Ralph Nader)发起的一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律师事务所(Public Citizen)对刚聘请的律师开出的年薪是22,300美元。又比如在纽约ACLU总部工作的律师,初始年薪最少28,700美元,最多可以拿到71,800美元。但是考虑到纽约物价的昂贵,再对比一下华尔街的律师事务所,这样的薪水还是比较低的。显然,在公益组织中工作的律师没有把物质回报看成是工作中最重要的部分。尽管无法做到名利双收,但由于公益服务律师致力于公民自由、弱势群体权益以及生态保护等领域,因而颇得社会公众的尊敬。
第四部分 律师中的少数种族和妇女
近年来,大量少数种族及妇女加入了美国的律师队伍。1960年,妇女只占美国律师总数的3.5%,黑人只占美国律师总数的1%。但是到了今天,妇女大约占到律师总数的22%,黑人律师则占了3.3%。更大的变化表现为:现在法学院学生中女性占到总数的42.5%,黑人占12%。这意味着今后将会有更多的女性及黑人进入律师行列。但是,尽管妇女及黑人律师的待遇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多年来律师仍然被看作是一个纯粹男性和白人种族的职业。
在律师业开始大量吸纳妇女和少数种族的同时,许多大型律师事务所仍然只雇用盎格鲁·撒克逊血统的白人男性。在二十世纪前半页,黑人、拉丁美洲人、犹太人以及那些出身于近年移民家庭的律师只能做个体执业律师、政府公职律师或受雇于中小型的律师事务所。最近25年,律师事务所聘用妇女及少数种族律师的情形有了较大的改进。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国会通过了1964年民权法案。该法禁止私人机构或商业组织在录用雇员和工作条件改善方面有种族和性别歧视,并赋予雇员在雇主违反该法有起诉以及获得经济赔偿的权利。尽管如此,目前在大型律师事务所里工作的少数种族律师数量仍然相对较低。
对女性律师的歧视情况更为复杂。1875年以前,许多州禁止妇女成为律师。在1873年“布拉德维尔诉伊利诺斯州”(Bradwell v. Illinois)一案中,法庭支持伊利诺斯州禁止妇女进入律师业的规定,用审判该案的一位大法官的话说:“妇女胆怯和娇嫩的天性不适合从事律师职业。”哥伦比亚法学院院长以及后来成为首席大法官的哈兰·斯通(Harlan F. Stone)在1927年宣称:妇女只有“踏着我的尸体”才能进入哥伦比亚法学院。哈佛法学院在1950年以前一直禁止录取女性学生。“Washington and Lee”法学院在1972年以前也一直禁止录取女生。直到20世纪70年代,女生才开始大量地进入法学院学习;现在许多女生甚至从一流法学院中以优等生的成绩毕业。不过,尽管女性律师占到美国250家最大律师事务所里所聘用律师总数的33%,但只占到事务所合伙人总数的7.9%。非但如此,关于女律师薪水的调查表明:律师事务所对女律师支付的薪水一直较低。其中部分原因在于女律师比男律师更多地从事公众利益服务,但即使考虑到这种差别,女律师还是比男律师收入少。
许多人相信:律师事务所在律师升迁和吸纳合伙人的整个体制上都不利于女性成为合伙人。通常一个聘用律师在工作7年后才开始有机会成为合伙人候选对象;为了成为合伙人,许多律师事务所的聘用律师工作非常卖力,一般每周工作超过60小时。此外,聘用律师们不但得工作出色,还得设法为事务所带来新的客户,这常需要他们在周末和晚上加班。而对于大多数女性而言,从法学院毕业后的头7年(通常从24岁至31岁)也常常是她们开始生育的年龄。即使在那些具有进步观念的家庭,照顾孩子和家务仍然主要由妇女来完成。这其中固然有根深蒂固的性别歧视原因,但另一方面,那些希望与子女建立亲密关系的妇女宁愿多花一些时间在照看孩子上,也不愿把全部时间投入到律师事务所工作方面。
近年来一个用以平衡妇女生育期和职业目标之间的矛盾、被称作“妈妈之路”(mommy track)的建议得到了采纳。根据这种建议,妇女可以利用机动时间、延长休假和远距离通讯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方式。但她们只是沿着担任长期聘用律师的道路发展,而不是成为合伙人。一些人称赞“妈妈之路”为那些想与子女保持半正常关系的妇女提供了一种灵活的选择,但其他人批评这是在律师事务所里将“妇女二等公民待遇”制度化。这也许会激发与男性的矛盾,后者要求也有类似“爸爸之路”的工作方式。尽管被正式认可的“妈妈之路”有一些缺陷,但是许多律师事务所为了招聘和留用优秀的女律师,仍然认识到了为女律师提供“妈妈之路”的好处。
除以上讨论的问题之外,女律师还面临着律师职业男性主导的工作气氛和社会评价标准。一个常常听到的抱怨是:律师事务所里的男律师只和其他男律师联系,形成男律师们自己的小圈子,排斥女律师。虽然这种男性小圈子是非正式的性质,但所带来的后果必然渗入到工作当中去。很显然,至今仍然无法找到解决律师事务所女律师问题的完美方法。
第五部分 律师执业道德
一、职业道德规范的法律渊源
在美国,社会公众和律师界近几十年来对律师执业道德操守的关注日益提高。这不仅是因为美国律师人数的急剧增加,而且由于在尼克松总统的水门事件中有诸多律师卷入丑闻,以致于职业道德问题日渐升温。美国律师执业道德规范的法律渊源有三类:(1)源于司法机构;(2)源于律师协会的自律规则;(3)源于通过越来越多的律师不当行为案件而确立的判例。
1、司法机构的作用
前文曾经提及,联邦最高法院对于美国律师业有最高规制权,这种规制作用是固有而主要的。人们常常称律师为法庭上的“官员”,由此可见律师执业行为和司法机构之间的紧密联系。联邦最高法院的直接规制措施之一就是认定律师的不当行为构成“藐视”法庭或决定按照“惩戒程序”处罚。近来来,司法机构在这方面的主导作用受到了质疑,原因在于很多律师(尤其是在大型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律师)属于“办公室律师”,而不是“出庭律师”。不过司法机构已经通过将规制权授予律师业自身的方法使这一缺陷得到了相当程度的改善。
2、自律规则
行业自律是律师业的长期传统。与此相应,全美律师协会(ABA)在执业道德规范的标准制定上起主导作用。1908年,该协会发布了“律师执业道德规范”(Canons of Professional Ethics),许多州的律师协会都予以采纳。虽然这种规范只是建议性质的,但一些法院开始以法律的标准加以执行。上述状况一直持续到1970年,全美律师协会在当年发布了新的“律师执业责任准则范本”(Model Code of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以下简称“责任范本”)。1983年,全美律师协会又用“律师执业行为规则范本”(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以下简称“行为范本”)代替了“责任范本”。由于全美律师协会只是一个私人组织,没有具体针对特定人强制执行其规则的权力,所以上述两个规则性质上都是“范本”,但实践中各州的立法和司法机关都广泛接纳其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3、律师不当行为案件
针对律师不当行为提起的诉讼在过去是很罕见的。现今律师的执业水平不见得比过去低,但律师不当行为案件却有所增加,这很可能是因为现在人们转变了对自由职业者的态度。就象勇于起诉那些违反执业道德的医生一样,人们不再对自由职业者过于敬畏,态度更加现实了。
大多数成功告倒律师的案件都是针对一些特别严重的过错行为,例如因故意的疏漏而导致客户蒙受巨大损失,或者因业务水平低下而导致事务处理极为不当等等。这在相当程度上说明了成功赢得律师不当行为案件是非常困难的。原告必须同时证明:(1)律师的行为有重大疏漏;并且(2)要不是这样,原告本来应当能够赢得原来的诉讼案件。律师不当行为案件胜诉的后果是对客户全部损失的赔偿。此外,这种案件还会引起律师协会的注意,结果往往是调查并对有不当行为的律师予以处罚直至取消其律师执业资格。
二、律师的执业道德职责
上述“责任范本”和“行为范本”规定了律师的执业道德的原则和标准,具体包括:(1)律师和客户之间的关系;(2)律师作为法律建议者和代理人的任务;(3)与客户以外的其他人之间的关系;(4)有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团体的规范;(5)为公众利益的法律援助服务;(6)律师的诚实廉正。
1、律师和客户之间的关系
律师和客户之间的关系是律师执业过程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按照布罗汉姆爵士(Lord Brougham)略显夸张的说法:“律师在履行职责时只应该知道一个人,而这个人就是他的客户。”在“责任范本”和“行为范本”中,则实实在在地规定了律师对客户应尽的各种职责。
2、业务水平的胜任
律师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是应当具有足以胜任的业务水平,包括“法律知识、技能、考虑问题的全面彻底性、以及事先做好必要准备”。例如专办刑事案件的律师不得处理公司之间的谈判事宜。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应当拒绝代理、联系其他胜任的律师、或者通过培训使自己获得足够的专业水平。
3、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建议
在代理客户时,对于客户想要达到的目的以及实现目的的方式,律师负有遵从客户决定的“忠实”义务。因此,虽然律师拥有为客户作出决定的默示权利(特别是有关诉讼过程中的技术性事务),但通常不会单方面作出可能影响到客户实体权利的决定,例如不经客户同意而进行和解,或者在刑事案件中径行决定被告是否向陪审团作证、认罪或放弃有关权利。
4、勤勉义务
在代理客户时,律师必须以“合理的勤勉以及迅捷”行事。这一义务要求律师排除公众意见和个人问题的干扰,采用一切合法合理的手段为客户的利益尽责。因此,不合理的时间拖延应当避免,以保证客户的法律权利不会因时效等问题而受到损害。
5、关于律师费
“行为范本”要求律师向客户收取“合理”的费用。为执行这一规定,大多数律师协会都专门设有关于律师收费问题的服务机构。
刘云兵 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