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研究需要什么方向?——《美国律师》读书笔记(二)
发布日期:2009-11-23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一、“事实”勾勒
《美国律师》以社会学领域的行业研究理论的职业社会理论分析框架来描述美国的律师职业,该框架在于展现律师职业的社会角色。应该说对于律师在政治、社会、经济与文化中的重要地位,我们已经达成共识,但我们还是需要让其他人知道律师职业的问题。具体地说,就是从历史学和社会学的原始资料以及一些二手资料是否说明了律师是什么,他们如何训练与取得资格,他们执业的社会结构,以及什么规则在统治他们,他们的收入是多少,以及在行业中,他们如何管理自己等问题。
或许应该首先明白什么是本书中叙述的律师内涵:在这里的律师指在范围上包括了所有在形式上具有资格,且实际从事法律实践的人,既包括了独立的职业者,也包括了在公共部门或私人部门的法律雇员,还包括了准备从事这些工作的法学院学生和教育他们的法律教师。然而,对律师职业的观点却三种不同的解释进路,韦伯主义、马克思主义与结构功能主义。
对于韦伯主义而言,则关心律师如何在相对自由的市场上寻求与取得优势,而市场却是由私人律师们统治;他们一方面要追求财富,另一方面要获得合法性,以取得经济上的回报与社会地位。
市场的竞争导致了对劳动力的功能区分,造就了各种职业的出现;但是,在市场中没有限制的竞争无疑是令人不愉快的,而且甚至是不能被容忍的,在已经形成的职业中,开始以一种社会封闭的策略来提高其市场机会与进入门槛。
但是,在最近有些批评者(比如说经济学家)开始分析那些已经取得职业地位的行业如何管理他们的服务市场,以及如何对竞争者与消费者造成一定的伤害的现象。
马克思主义,则从生产领域开始研究;马克思将社会的群体分为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其继承者(其实马克思本人就承认了)则在两者之间勾勒出了中产阶级、管理性阶级、“新阶级”等中间形态,只是在这些中间阶级最终到底归属于资产阶级还是无产阶级时回到了马克思主义的根本问题。
结构功能主义则认为在社会共同价值观消失之后,社会逐步多元,在这样一个社会中如何在保持自己私利的同时维持与发展社会秩序,职业化提供了丰富的营养,也就是说,以职业共同体的建立来实现逐利的同时如何保持没有退化的社会秩序。
作为社会学的这三种观点,就是《美国律师》分析的理论基础或者观察视角,以窥出美国律师的形象来。
二、阅读思考
如果我们对社会学有一些常识的话,我们就会知道上面三种观点属于社会学中的分析社会现象(当然,也就包括了律师职业)的主流观点。这三种观点切入点不一样,得出的结论不一样——这非常正常,或许作为法律人,甚至法学者我们应该对之非常习惯了。对于笔者而言,笔者在这三种不同的观察与分析的方法中看到了事物的若干不确定性,而这种不确定性对于一位研究者而言是一种机会,一种以新视角或者方法思考与阐释这些问题的机会,寻求一种新的确定性的机会,简单地说,是一次创造的机会,虽然创造/创新不容易
[2]。
在笔者看来,在当下中国法学研究如果要进行创造/创新的话
[3],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首先,从一个更为广阔的视野分析与观察问题,只有在更为广阔的视野看问题才能消除其中的不确定,才不会在学术研究上对具体的问题与矛盾采取一种“庸人自扰”的思维与研究方式,才会在研究中循序渐进,持续性地思考一个问题或者问题束,并在若干年内将这些思考表达出来——当然这种想法比较理想化,因为在很大程度上学术的思考都是一步一步的,通常的实现思考都会被各种想法修正、甚至完全颠覆的,或许对于学术研究而言,才是真正的“自然演进”的推进模式,而不是“政府推进”模式
[4]。
其次,从一个具体问题入手,不断发微。在法学领域的此种方式还多见,仅见苏力老师做了这方面努力,但是后来者往往只能出现几篇不错的文章或者出版一本专著,随之就看不见了!或许,就永远“潜伏”了!这不应该是中国当下法学界的基本生态,我们的法学生态不仅仅需要上面的研究进路(其实,这一进路也不乐观),还需要在具体问题上持续性地思考,就像科学研究一样,要进入到一个原子、中子、离子,甚至更为微观的领域进行研究,以丰富法学研究,开阔法学研究新视野。
总而言之,我们在笔者看来,在该书的第二章《职业理论》,感受到了一种《发现者——人类探求世界和自我的历史》的宏大视野观察,也感受到了《创造者——富于想象力的巨人们的历史》的微观想象
[5]。或许,在我们能够将两者都同时注意的话,我相信效果会更加,但是在中国现在的状况,能够做到其中一项就能够大大提高中国法学水平了。
千里之路,始于足下,我们应该从迈步了,而不是在跑步机上运动!
【美】理查德·L·埃贝尔:《美国律师》,张元元 张国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二章。
【作者简介】
蒋志如,四川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政制度、司法制度与诉讼法理论。
【注释】
[1] 蒋志如:四川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政制度、司法制度与诉讼法理论;电邮:jiangzhiru2005@163.com.电话:13541381449.
[2] 关于不确定性、确定性、创造与细节的关系的详细分析,请参阅【美】约翰·布里格斯 【英】F·戴维·皮特:《混沌七鉴》,陈忠 金伟译,世纪出版集团 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7-9页。
[3] 当然,需要说明这仅仅是笔者的一些感性认识,也没有充分的分析与论证;而且,自己在法学领域也仅仅属于一个学习者的身份,应该秉持一种“不敢高声语,恐惊天上人”的态度才好。
[4] 在这里,笔者借用了中国学术界在讨论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两条路径时运用的词语,即“政府推进模式”与“自然演进模式”;对此的详细分析与评价可以参阅蒋志如:《路在何方?》,载《望江法学》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99-204页。
[5] 《发现者——人类探索世界和自我的历史》与《创造者——富于想象力的巨人们的历史》都是美国人丹尼尔·布尔庭斯的两本著作;笔者借用其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