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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研究的对内开放——读苏力之《批评与自恋——读书与写作》
发布日期:2009-06-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背景与问题     费孝通认为,“中国经济生活变迁的真正过程,既不是从西方社会制度直接转渡的过程,也不仅是传统的平衡受到了干扰而已 [①]”。这一观点很好地展现了不仅仅是中国的经济生活,在更为宏观的背景下,也是中国社会转型的真实境地;其核心就是如何处理中国现代化过程中的中国本土传统因素和西方因素的关系,即对内和对外的关系,然而,中国近代以来的历史一直没有处理好这个问题,就是现在也如是:洋务派提出的“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论点在现在仍然有学术的价值和意义,只不过洋务派只在技术上采用西方因素,其他就必须是中国因素的中国的“富”与“强”;维新派和革命派眼中的西方因素不再仅仅是技术,还有宪政议会制度以及民族资本主义经济等;在1911年后的中国,中国的志士仁人们眼中的西方因素包括的范围不仅仅是前面提到的,还将中国的文化/国民的性格等都提到了反思甚至重塑的位置上,最为激进的话语就是“全盘西化(典型的代表是胡适)”,中国因素消失的论点 [②]。蒋廷黻的一段话,可以将其变迁之阶段性结果予以很好地表达,即“现代中国人物(指30、40年代的中国人,笔者注)对西方外在的事物了解得明白,而对本国内地的情形反倒瞠目茫然 [③]”;可以将之作这样的转化——我相信不会改变原意——中国对外开放越来越激进,以至于忘了自身或者说中国传统的一切都成为了落后的代名词,是需要被改造的,已经不屑于提起。但是,在我看来,蒋廷黻的这一论点,还需要修正:其一,在对待西方因素时,中国对之的理解和把握虽然在规模与数量上是空前的,但是对其真正深刻地认识西方因素上还停留在初级水平的位置上 [④]。其二,在对待传统中国的因素上,即在对中国自身的理解与把握上,上面的评价对30、40年代的中国人则未必精当(或许与他们的前辈相比,可以成立),而当时的费孝通、瞿同祖正是凭借对传统中国的很好理解和把握才写出了对中国现在学术界还有重要影响的《乡土中国》、《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等著作,虽然他们是利用了西方的学科结构与知识(但是没有对中国的深刻认识,只有西方的因素是无法完成的);但是对现在的中国知识分子(就总体而言)可谓精当,入木三分,主要表现在:     第一,真正对中国研究的有学术影响力的著作好像都在国外的汉学家完成的,换句话来说,即中国(现在)的学者几乎没有推出对中国学术研究有真正影响力研究中国的学术著作,比如说,刘东主编的《海外中国研究丛书》在中国学术界就有很大的影响力,而中国自己的研究则否。在法学界,苏力的一段议论间接表达了这种观点,抄录如下:     “国外的一位学者在谈到莫里哀戏剧时说过这样的话,大意是,由于莫里哀的出现,法国人才意识到他们日常所说的就是散文。对于研究中国传统法律的当代法学界人士来说,美国学者关于中国传统法律的研究论文的翻译、汇集出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就具有了这种‘莫里哀效应’ [⑤]”。     法国人日常所说的是散文的特点是法国人莫里哀发现的,而中国传统法律的特点则是由美国学者发现的;也就是说,我们还是在浑然不觉之中,有外人告诉我们才知道,可见我们连对自己都很“无知”。     另外一个证据就是:从一个学者的阅读数目和我们受到教育中的中、外因素的比重来观察,一般来说,大部分学者在更多地甚至主要阅读了外国人的学术著作;其可以间接说明我们可能对中国知道要比西方少 [⑥]。从一般的印象来说,大家都觉得中国的法学学术著作值得读的不多(也就阅读不多),我们更多地是阅读外国人的名著,也就必然造成引证国外学者的著作更多一些。从一些现象也可以说明:比如说,苏力在一篇文章中介绍其喜爱的书目时,介绍了两本中国的书目(即《乡土中国》与毛泽东选集),而外国的书目有8本 [⑦](当然,这不是说苏力对中国情况的不了解,只是表明,中国人的著作在我们自己心目中的地位;而且本文就是要以其为例来说明本文要说明的问题)——至少可以表明,我们不愿去了解中国的情况或者说中国的情况不值得了解或者西方学者才道出了我需要的知识。还有就是从中国法学教育的特点来看,即中国法学教育的学科设置与教学内容的中国因素很少,唯一能够见到论述中国法律的集聚地就是中国法制史这一门课,而且也是以西方的法学标准来分析和评价,因此,从受教育的角度看,我们能够理解和把握的中国法律传统也很少,这或许会影响我们的法学研究。     如果上面的论述可以成立的话,那么中国的法学研究也必须研究中国和西方两个方面,即法学研究必须既对外开放和对内开放;这应该成为一种共识了,如果这样,下一步则是如何做的问题:在对外上,由于笔者将以专文论述之 [⑧],这里不再赘述。在这里,我们讨论中国法学研究如何有效地对内开放的问题。     二、如何有效地对内开放:以苏力为例     关于法学研究如何有效地对外开放的问题的探讨,我打算以苏力为例来说明,而且只打算以苏力在一本著作《批评与自恋——读书与写作》的内容阐述 [⑨],并且做一个简单地评价。为什么以苏力为例?以及苏力的例子有多大的说服力?这是一个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其实也是挑选其作为本文“案例”的原因。     法学研究的有效性或许无法从其研究的过程来判断,因为其不仅仅面临着法律事实、现实的问题,还有一个思考的问题,而且这种思考不同于法官的思考 [⑩],更为重要的是法学研究的过程我们看不见,有时也不需要看见,而且即使让我们看见,即在书中表达出来,也是经过逻辑化的处理,不再是原生态的过程 [11],也就失去了展示法学研究过程意义。因此,我们只能从法学研究的结果评价,这个结果包括了一个学者通过思考表达出来的学术产出的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从数量上来观察则是论文和著作的多少,如果从其质量来考察则是其在学术界的影响力——这种标准是看得见和感觉得到的,相对来说,是一个有效标准。如果以此为标准,无论是以苏力论文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一个学者影响力的他引数目来看 [12],还是从其专著的数量和质量(根据笔者掌握的资料来看,苏力的独著9本,独立至少译著8本)来看,其都是有成就的或者说有成果的。一个对法学研究有所成就的人,其成功的方法或许值得一探,毕竟“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因此,我选择了苏力;另外一个原因,其对于中国问题和中国意识的把握在中国法学界是很有力度的,先不要说其由问题意识而得出的结论如何;最后,就是在《批评与自恋》一书中有很多的“方法”很容易被发现,在操作上具有便利性。     我们从苏力的《批评与自恋》一书中,可以看出哪些对我们有用的法学研究的对内开放的资源或方法呢?具体分析如下:该书是一本论文集,论文之间的联系很少,一方面由于分别所作,另一方面由于“逮谁批谁(苏力语)”的书评特点无法使之有密切的联系。不过作者却用“读书(后的批评)”与“写作(后的自恋)”两个词将之串起来,的确还有了一些逻辑关系。因此,我们的评论就从这两个词开始。     第一,从对内开放的形式上看,有“批评与自恋”两种。在该书的第一辑文字中,的确“批评”二字就足以涵盖,但是必须明白的是这种批评不是一味的指责,也不是一味的赞美,同样也不是根据自己的主观喜好从事一种批评与赞美;而是一种——用苏力自己的话来说,即——“有好说好,有坏说坏 [13]”的批评,同时还尽量从学术规范的立场而不是道德的视角评价一本书。在这种批评中,不仅仅是指出被批评对象的不足和缺陷,以对被批评者和整个法学界有利,促使他们反思或进一步发展自己的思想;其实还在于,批评者能够发现这些言之凿凿且符合学术规范的论点就可能意味着自己已经收到这种经验的影响: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比如说,对于学者梁慧星的著作《民法解释学》,这本方法论的著作在今天不算什么(在今天的法学图书市场上,法学方法论的著作太多,不仅仅是国内的,还有许多国外的),但是在1995年的就出版的中国法学界的确可谓一本有价值和意义的学术性著作;但是苏力对之从历史、理论与方法之间的关系来批判梁慧星先生在该书中所存在的严重缺陷,而且不仅仅针对梁著,还有整个中国法学界。对《乡土中国》,特别是对《毛泽东选集》是一种真诚的赞美——赞美他们分别从微观和宏观的视角来分析与把握中国真实语境(主要是在中国自身和中国与西方关系两方面的语境);真诚,意味着的确读出了一些有价值的发现,而且是发自内心的发现。我们需要的应该就是这种的法学研究的对内开放,这种的学术批评,不以个人的喜好“以人废言”或者“以言废人”。其实,这种批评的方式渗透在本书第一辑中的几乎每一篇文字,使得这种批评本身具有了“制度”的意义,这或许更应该值得我们注意;是其法学研究对内开放的重要内容。     在该书的第二辑文字中,苏力以“自恋情结”统摄之。但是主要是对其著作后的一些交待和其他人对其著作提出的一些疑问的回应,在我看来,这是一种对其著作后的一种思考和反思。比如说,对“本土资源”的论述:在苏力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中,其提出了法治的本土资源的观点,又在序言(《什么是你的贡献》)中指出,“中国的历史和现实对做学问的人准备了一个‘富矿’…… [14]”——这是中国法治(法学)本土资源的另一种说法——并且在《关于“本土资源”的几点说明》、《关于法治的本土资源》以及《“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新版自序》和《世纪末日的交代》几篇文章中对“本土资源”概念做了进一步的解释和阐述,即对法治的本土资源的内涵以及涉及的范围做了一定的概括。通过这些解释或者说反思,他总结道,该概念只是一个方便,不是精心策划的,可以在适当的时候放弃,的确,我们可以从其以后的著作中放弃了这一概念;但是他并没有放弃对其的思考。我将之称为苏力对自己的开放,也是一个学者对内开放的重要内容。     因此,“批评”与“自恋”就可以作为苏力对内开放两种形式的称代!     第二,从其法学研究对内开放的内容来看,主要涉及了苏力所关注的问题。在《批评与自恋》一书中,我们至少可以分析出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对法学研究本身(根据其论点,“中国的法律学术是中国法律的一部分 [15]”)与法治思想本身的思考。     在法学研究本身方面,其通过对中国法学研究现状的批评,间接表达了学术的规范和传统如何形成的问题的观点。众所周知,对于现代法学的学术规范和传统,中国并没有,因此在法学研究的过程中,出现了失序的状况。比如说,对于学术批评,其在《需要中国的法律学术批评》、《学术批评的艰难》、《如何深入学术批评和对话》以及《形成中国的学术共同体》中表达了中国人还不习惯批评,即使有批评也更多地采用道德进路等等观点(其实,从建设性的角度去理解,就是要求我们要进行学术的批评,但是不能从道德的进路)以及对学术批评本身的反思(即不要将其作为学术研究的唯一进路,要形成学术的生产者和批评者的制度分工)等观点;对于研究进路,其在《读“走向权利的时代”》、《法律文化类型学的一个评析》、《经济学的帝国主义》、《发现中国的知识形态》等中表达了法学研究的社会学、经济学等的交叉学科的研究进路;对于在《“新乡土中国”序》、《如何研究中国的法律问题》等文中表达了一个提醒我们研究中国而不是外国问题的观点。     关于法治思考方面,我们也可以看到其在阅读他人(在这里指国内学者的著作,甚至是一般性的著作)著作中(一种批评),以及在自恋的反思中(这,何尝又不是对自己的一种“批评”)表达了一些法律(法治)思想的涌动;比如说,在《丰富对法律的理解》一文表达了对法律不要教条的理解的观点,在《“阅读秩序”序》与《“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序》中感受到了法律与制度、秩序之间的密切关系;在《什么是你的贡献?》、《关于“本土资源”的几点说明》、《关于法治的本土资源》《“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新版自序》、《世纪末日的交待》等中感受到中国法治的本土资源;在《礼失而求诸野》与《“送法下乡”及其他》等文章中,让我们体会了中国的农村法治面貌,等等。     第三,从苏力的法学研究对内开放的范围看:如果从人或者著作的视角来观察,首先是对自己的开放,这一点很重要。前面已经提到对自己开放是一种反思,而且从苏力的这些文章来看,还具有一种系统的反思的特点,典型的例子就是对“本土资源”的论证和交待;同时,这样一种对自己的开放也是一种对自己的一些成功的一个小结,是一个学者学术的“百尺竿头,更进一步”的必要的一步。然后,是对其他人的开放,从书中的被论述著作的数目来看,是非常广泛的,不仅仅具有法学著作,还有一些社会学(比如说《乡土中国》、《新乡土中国》),历史学(《儒家地域化的近代形态》,当然其或许也可以归类到诸如哲学或国学)以及政治学(《毛泽东选集》)等多种学科的知识。     总而言之,从各个方面去看,苏力对法学研究的内开放之效果都是明显的;对于我们很有意义,很多知识和方法都值得我们去模仿、学习,或者说至少是应该值得我们去思考的。     三、一点其它启示     在前面,笔者主要从法学研究的对内开放的视角分析了苏力在《批评与自恋》一书中的具有的价值;在这里,我打算对这本书结构所暗示的另外一种意义揭示出来,让我们能够对这本书,甚至这一类书有更深入的理解和把握,同时感受一点苏力所说的“思想的另一种组织形式 [16]”的魅力。在《批评与自恋》一书中,有两辑文字,前面已经提到,如果从每一篇论文相互间的关系而论,的确没有一种逻辑力;但是,苏力以“逮谁批谁”(即批评)和“自恋情结”(即自恋)将他们从逻辑上有力地组织起来了。如果从这一方面来分析,笔者以为具有了如下的魅力。当然,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逻辑体系展示出来的逻辑力与前面分析的法学研究的对内开放的形式不是在一个层面来讨论的,这里只是展示两者之间的逻辑及其魅力,而前者只是展示两者是法学研究的对内开放的两种形式。     在第一辑文字“逮谁批谁?”中,虽然在学术规范内,在批评时,如苏力所言,“有好说好,有坏说坏……不要怀疑对手的人格……不要低估对手的能力…… [17]”,甚至进入作者的学术传统去理解其观点和理论 [18]。但是在评价时,还是会有所指责,甚至有时是很尖锐的(当然也是有理由的),比如说——在我看来——苏力对梁慧星先生的《民法解释学》一书以及邓正来的《关于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思考》一文的评价就如是;也就是说,在评价时,发现了其理论的缺陷,甚至是大量的或者说根本的缺陷。这种情况的后果,在心理上,至少会或多或少让被批评者的不痛快,甚至很不舒服,我用一个短语来表达“别人的痛苦”。     在第二辑文字“自恋情结”中,虽然在前面已经提到,这种自恋情结主要是对自己著作的一种评价,在一定程度上有一种反思,甚至是一种持续的,系统的反思,是对自己的开放;但是,在我看来,其着力点还是在总结自己的成功之处——当然,这也很重要(前面已经有所论述)——比如说,对“本土资源”的解释,在我看来,既是一种对概念内涵的解释,也是一种对法治本土资源思想的发展(这些未必就是最初作者所想到的);其实,我们还可以将之看成一种对其思考的总结。在这种既有反思,而更有总结中,苏力获取了一种学术思考的,一种阶段性成功的快乐,因此而自恋,我还是以一个短语来概括这种心情“我的幸福”。     现在,我们来看“别人的痛苦”与“我的幸福”有些什么样的逻辑关系。当然,仅仅从这两个短语来看,没有任何关系或者说关系不大;但是如果我们从法学学术研究的视野审视就会发现一种密切的逻辑的关系暗伏在其间:     美国的雅·布伦诺斯基将人类文化的进化过程称作为“人类的攀升 [19]”,换句话来说,即人类的历史是一种不断前进的进化历史;而且我相信,如果从大历史的视野审视,其无疑是正确的,当然如果从一个具体的历史中考察它,可能存在着断裂或倒退,不是一种线形的发展。那么我们也可以说,如果从大历史的视角看,我们今天的成绩是建立在昨天的基础之上,明天必定建立在今天的基础之上。这是从纵向的视角来论述的;如果在横向来看,我们的成功也是建立在其他人积累(未必就是痛苦与剥削,可以从社会分工的角度来理解)的基础之上,比如说,郑和下西洋的成功是建立在明成祖的私人目的和其他大臣的配合以及水手们的基础工作之上的。那么对于法学研究来说,也如是,我们也就可以说,一种法学学术成果建立了对他人学术思想的批评、赞成甚至吸收与发展的基础之上,但是,仅仅从著作(这里不是指书评类的文章或专著)本身,我们几乎不能看出这种关系了,就犹如,我们能在市场上看到生产者的劳动吗,而且在这里有必要看见吗!如果我们从书评类的文章或著作就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出这一逻辑关系。用我在前面的语言表达,就是一种“我的幸福是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的思维方式。     这就是苏力的“批评”与“自恋”两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同时,这也体现出了一种逻辑力!笔者在这里所得出的“我的幸福是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的思维方式的语境是针对法学界或学术界的,而不是其他,也使针对自己而言,不是针对整个社会而言。用另外一种方式表达就是,我的理论,我的思想与观念对我来说就是“最好”的,对之要自恋,要发展;对别人的理论与观点就是要批评(称为我的反面“教材”),即使同意,也只是用于佐证自己的观点或理论,其实,就是要发展成为一种学术垄断。这种垄断不仅仅是对别人的批评上,还建立在对自己思想的不断总结和发展之上,要具有非常的说服力;这就使我从苏力的《批评与自恋》一书中所受的一点启示。     但是,在这里,还需要再指出的是,这种学术垄断不是针对整个社会的,而仅仅是个人,只有这样——即,学者的法学研究的思想与理论对自己而言形成一种垄断,持有一种坚定的且一贯的研究进路——整个社会的学术才有可能多元,中国的学术传统才能建立起来;这是我们说话的语境。也就是说,我们不能将“我的幸福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的思维方式放在日常生活和政治等视野中,在这些领域,我们需要的是一种共赢的思维方式。     总而言之,在这里,我们看到了苏力的法学研究应该具有一种垄断地位的思想,这不仅仅是对其在对波斯纳的《反托拉斯法》一书的思考 [20]的实践,而且对我们来说,也是一种重要的启示。     四、两点不足     在这一部分,笔者打算讨论这么一个问题,即苏力在《批评与自恋》一书中所展示的法学研究对内开放之不足,当然这里的不足不是指该书中的一些技术性的,而是一种,在我看来,不仅仅出现在苏力这本书中,还是中国法学界的在整体上的不足;也就是说,在这里对其不足不仅仅是指出问题,更在于我们以后共同去面对这个现实,也才可能解决这些不足,使得中国法学研究对内开放是一种真正对中国自己了解和理解的对内开放。     第一个不足,就表现在对内开放的深入度上或者说层次上,特别是对传统中国的理解如是。中国法学研究对内开放主要的目的在于理解中国/中国人的法治状况、法律意识,以及在更为宏观上的——法律作为社会的一部分,不可能脱离社会来理解——中国社会/中国文化。虽然苏力在《“新乡土中国”序》、《如何研究中国的法律问题》以及《发现中国的知识形态》三篇文章中,展现了对中国社会、中国文化甚至变迁了的中国的一定的理解和把握。     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中国的法律和法治与西方几乎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前者主要不是体现在历代的法典中,其主要体现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主要表现在著名的文化典籍中),当时的中国人的日常生活之中(当然,有些仍然在我们中间弥散)。而我们不可能在回到当时的日常生活中,就只能从中国古代的典籍/文学等资料中探视,这已经是理解传统中国的唯一途径了。而现在的我们对以前的典籍/文学等资料的探询已经有了一个“隔”的感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文言文和白话文之间的“隔”,大部分中国人,包括学者都必须依靠注释来阅读中国古代的典籍,就像我们阅读英语一样,另外一个原因就是我们已经受到了现代化的无处不在的规训,文言文文字所的价值与意义可能和我们所指称得不一样。这个“隔”让法学者不愿意直接理解传统中国,而只是以第二手资料,甚至是第三手资料进行之:在苏力的文章所涉及的著作(《儒家地域化的近代形态》、《乡土社会》、《毛泽东选集》以及《新乡土中国》)中,我认为《毛泽东选集》与《乡土中国》两书是根据中国的第一手资料而作的关于理解中国的著作,《儒家地域化的近代形态》以及《新乡土中国》都是根据第二手甚至第三手资料而作的理解中国的著作;而对于我们,就是在他们的基础上去理解中国。而且,我认为,这个“隔”的发展趋势越来越大,也就使得我们对传统中国的理解偏差越来越大,也就可能无论我们多么努力的对内开放,我们的开放都是无效的,甚至是副作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笔者不是对这些著作提出批评,这些著作本身在今天的中国学术界可以算有影响力的著作(特别是《乡土中国》这本书,其就是我经常阅读的一本),而只是想说,我们的对内开放仅仅不能停留在这些第二手、第三手资料的基础上,还应该将目光瞄向第一手资料,虽然其非常困难。但是,千万不要忘记,我们是在建设中国的现代化法治,而不是中国的现代化法治;而且本文开头引用费孝通先生的观点所强调的中国因素死亡重要性。     还有,让我对之感兴趣的是,这种从第一手资料理解中国的效果非常有趣:黄仁宇(其实其的著作不仅仅涉及了历史的阐释,其中也常常涉及中国法律的讨论)在《为什么称为“中国大历史”》一文中曾交待花了两年多对《明实录》133册读一遍——我不知道,现代中国的学者是否有勇气去做这样一件事——同时也对《二十四史》以及《资治通鉴》进行阅读 [21];这是一个典型地从第一手资料理解中国的事例,而其对中国历史的阐释和论述的对学者们的影响度,仅仅从《万历十五年》一书的发行量就可以觉察一二——该书到2004年由三联书店出版的已达18万册,还不算其在其他出版社发行的。还有就是费孝通的《乡土中国》,我相信其的影响力已经不需要我论述,至少在学术界几乎是众所周知的。也就是说,我们的研究越接近“第一手资料”,我们对中国的理解就可能更深刻;反过说也可以,要真正深刻理解中国,也必须接触“第一手资料”。     有的人可能会提出疑问,这些例子都不是法学家的,同时我们有那么多时间和精力去做这一项工作吗?当然这些疑问是有道理的,特别是在一个有限的时间内,而中国的典籍却浩如烟海。但是,传统中国法律的特点就是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 [22],法律与道德高度融合,要理解中国,不进一步阅读、理解和分析中国法律能行吗?     因此,我们的法学研究在对内开放上还需要在程度上深入,需要了解/理解第一手的资料;同时,这也不是几个人就可以完成的,也不是几天/几年就可以完成的,因为对中国经典的典籍诸如《论语》、《孟子》等的阅读的人越来越少了,不仅仅其和我们有“隔”,更因为我们认为它们和我们今天的法律无关。这是一个大的难题,因此在此对苏力法学研究对内开放的批评与其说是批评还不如说是对所有愿意去理解中国的学人提出的一点建议。     如果说在上面指出的,苏力在《批评与自恋》一书显示的第一个不足之改变是一件非常困难之事,而且将其作为对一个具体学者的要求就是一种苛求的话,那么在该书的第二个不足或许让我们有了更大的活动能力和运作空间。其第二个不足就是,中国法学研究对内开放的台湾视野的忽略;如果从苏力的《批评与自恋》一书中来观察,就没有台湾学者的著作成为被评价的对象,也就是说台湾学者们没有进入苏力的视野——仅仅从形式上来看,当然不否认其关注过。     虽然在1949年以后,中国大陆和台湾分割了50多年,到现在还没有统一,而且也被日本统治了50年;但是,两岸的文化底色和思维方式是一样的,而且我们得承认一个现实:在法治实践与法制研究方面,台湾地区的发展程度要比大陆成熟得多和理性得多,无论是对待西方的法律(法治),即对外开放方面,还是在理解传统中国方面,即对内开放方面。现在就仅仅就对内开放方面略举两例:     第一例:一位台湾学者提出一个论点,即唐朝著名的文学家韩愈曾在潮州任职时,风花雪月而身体不济,服了方士之药,结果因其硫磺含量过多而死;引起韩愈的第39代直系血亲的不满,将之诉诸法院。学者兼法官的杨仁寿先生就指出,完全可以根据中国的“九族”与“五服”制度来判定,即可以判定原告的利益没有受到损害;虽然(台湾)法院在当时做出了相反的判决 [23]。这种法学见解在大陆中国出现的可能性要小得多,因为“九族”和“五服”的观念与制度根本就很难进入我们的视野,它们已经和落后与愚昧联系在一起了——就像幽灵一样笼罩在我们的上空——想到的可能性就很小了,即使讨论,也仅仅在法制史内。     第二个例子:台湾南部一位阿婆的独子被撞死,但是依据法律司机没有任何责任;在这一纠纷中,司法调解员运用中国传统社会的情、理、法,而不是现代的法对该纠纷作了一个比较好的解决,最后让司机(心甘情愿地)付75万元(台币)以结束 [24]。而在中国大陆,发生一个类似的例子,只不过身份有一点不同:一位警察在执行公务时,对两个酒后驾车(摩托车)的人拒绝接受检查,提出警告,不停。再鸣枪警告,不听;最后再向地面射击,结果伤及车上的非驾驶者。车仍然疾驶,结果因躲避不及,与一辆大车相撞,造成一死一伤。这一纠纷发生后,解决的结果是,死者的母亲为了要一个说法而上吊死亡,而依法执行公务的警察获刑,而且还引起了当地的群体事件,从而当地的政府等部门都关注这一案件,几乎成为了一个政治事件 [25]。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两者的巨大差异,而台湾对传统中国的认识和理解要深刻得多。     而台湾这个地区的法律、法律的运行以及法律的研究,以及其对中国传统包括儒家伦理的理解在中国大陆的法学界中几乎没有影子或者说不多。在中国法治现代化中,台湾的法治(发展过程/结果)绝对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那么我们的视野必须将之纳入我们的视野,其实,更为重要的是其法制/法学的发展阶段在大陆之前,对传统中国的理解也很深入。或者可以这样说,至少台湾关于法制/法学的理解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虽然其也会有一些缺点。     因此,在中国法学研究对内开放中,台湾地区的法治/法学,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都是不能忽略的!当然,这种批评仅仅从苏力的《批评与自恋》一书中分析或许不具有恰当性,但是,从中还是可以看出其在整个中国的一般现状;其实,这更应该让注意和分析台湾学者们对台湾法治、中国传统的理解。而且这种状况也是可以改变的,至少比第一方面的不足容易改变。     五、结语     最后,我还是要强调,苏力的《批评与自恋》一书是值得一读的,是中国法学学者之法学研究对内开放比较成功的一个“案例”,虽然也具有前面论述的两个缺点;但是这个缺点或许不仅仅属于他的,而且更多的属于整个中国法学界的。而具体个人的法学研究对内开放可能更多地还要自己去体会、感受,形成自己的独特的开放格局;但是不管怎么说,只要能有效地开放就可以了。另外,我们还不能忘了对外开放,它已经是我们法学传统的一个组成部分了,而且更为关键的是,我们要处理好对外开放和对内开放的关系,因为我们在一定的时间内只能做一定的事情,做了这件就不能做另外一件,用经济学的话来说,就是“机会成本”。     在文章的开头,我引用了费孝通先生的话来说明中国现代化的过程中的真实境地,现在让我们以再次回味它来结束这篇文章吧,因为中国的法学研究也如是,而法学研究的对内开放更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即“中国经济生活变迁的真正过程,既不是从西方社会制度直接转渡的过程,也不仅是传统的平衡受到了干扰而已 [26]”。

【作者简介】
蒋志如,四川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政制度、司法制度与诉讼法理论。

【注释】
[①] 费孝通:《江村经济》,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20页。
[②] 当然,这些论点不断去中国传统因素,增加西方因素是有深刻的历史背景的,即中国的日益深重的国家危机和民族危机,在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人们甚至在担心世界上的中华文明古国的命运问题。
[③] 转引黄仁宇:《资本主义与二十一世纪》,生活·讀書·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456页。
[④] 对之具体的论述可以参见拙文:《中国法学研究的对外开放——读苏力之“波斯纳及其他”》一文。
[⑤] 苏力:《关于中国法律史研究》,载于《阅读秩序》,山东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04–108页。
[⑥] 当然,这里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引用外国学者还是学者的著作对于学术研究的问题来说,两者不具有高下之分;只要能够对解决研究的问题或者提出更有说服力的解释有益,则可以。但是,如果我们从另外一个角度来分析,则可以看出如果更多或主要引用国外学者的著作可以间接表达我们对中国情形的不了解,因为:我们的研究成果不可能“空手套白狼”,总是在交流、反省与阅读他人思想中完成的——正如牛顿的话,大意是,如果我能看得更远一些,那是因为我站在巨人的肩膀之上——因此,如果阅读/参考与引证其他学者的思想、著作是我们取得成绩的必然之路;而在一定时间内,能够阅读/参考或引证的书目也大致一定,如果外国学者的多了,中国学者的必然就少,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意味着我们对自己的了解和理解要少一些。
[⑦] 苏力:《我喜欢的10本书》,载于《批评与自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07–110页。
[⑧] 参阅蒋志如:《中国法学研究的对外开放——读苏力之“波斯纳及其他”》。
[⑨] 在苏力的《批评与自恋》这本书中,还有一些是其阅读国外名著所写作的书评文章,在我看来,属于法学研究的对外开放的内容,笔者会在其他地方予以评价,这里将之排出在外;也就是说,本文的讨论范围是对《批评与自恋》一书的——除了苏力的关于国外法学名著写几篇的书评之外——文章为限的探讨,以下同。
[⑩] 法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一定的空间下完成,同时是决定别人财产、生命以及自由等状态的判断,是一件“大事”,特别相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是;而学者可以不受时间、空间并且可以对其文字不负责任(可以参阅苏力对学者这一特点的论述:《也许正在发生》,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50页)。
[11] 一种思想或理论思考的过程或轨迹是一种前后历史的过程,而其展示则是一个逻辑化的过程,两者是有很大的区别的;请参阅罗伯特·K·默顿:《社会理论贺社会结构》,唐少杰等译,译林出版社2006年版,第4-7页。
[12] 苏力:《也许正在发生》,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1、65、74、76页。
[13] 苏力:《批评与自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
[14] 同上,第192页。
[15]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0页。
[16] 苏力在对波斯纳的一本著作《司法/正义的经济学》作书评时,单独就结构/理论进路的价值进行了精彩的分析,称之为“思想的另一种组织形式”;见苏力:《波斯纳及其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8–80页。
[17] 苏力:《批评与自恋》,法律出版社2004版,第4、126–128页。
[18] 苏力在评价费正清的冲击/回应模式时,认为作为一个美国汉学家的费正清对中国的研究,将中国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是正确的,其没有必要将中国的内部差异的各种回应分别研究(参见:苏力:《发现中国的知识传统》,载于《批评与自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05-106页);这种方式,就是从费正清的美国学术传统来评价的。
[19] 布伦诺斯基:《科学进化史》,李斯译,海南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
[20] 苏力在一篇书评《知识的力量》一文中指出,波斯纳对垄断的思考对于法学研究来说也是有启示的,即一个学者应该建立自己在学术界的学术垄断地位,但是应该仅仅是学术上的垄断地位;见苏力:《波斯纳及其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26-143页。
[21] 黄仁宇:《为什么称为“中国大历史”》,载于《中国大历史》,生活·讀書·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中文自序,第2-3页。
[22] 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十、十一章。
[23] 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一章,特别是3-6页。
[24] 请参阅林端:《儒家伦理和法律文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版,第404-405页。
[25] 参阅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9-131页。
[26] 费孝通:《江村经济》,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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