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证认证模式。主要适用于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情较为复杂、争议焦点较多、当事人之间的对抗较为激烈的案件。具体做法是:在叙述了原、被告的诉辩主张后,根据庭审中原、被告的举证质证顺序,比较详细地列明每一项证据拟证明的案件事实,着重叙述清楚案件事实与证据之间的对应关系;其后,则用简明扼要的语言归纳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意见;最后写明法庭对证据的认证理由和认证结论。认证理由是法院对证据采信与否的根据,这部分内容易与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重复,从而给人累赘感。为此,我们特别强调认证理由的简明扼要,力争杜绝认证理由与判决理由的重复;如果是一些必须重复的内容,也应使用不同的文字予以表述,以增强阅读的新鲜感。
二、夹叙夹议模式。主要适用于案情复杂、证据繁多、质证意见严重分歧的案件。这一模式的要求是:每列举当事人所举的一项证据后,即列明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紧随而至的是法院对该证据的认证理由和认证结论。由于当事人对证据意见分歧大,几乎每一项证据法院都要表述采信与否的详细理由,以及对该证据所证明事实的认定,因而多数情况下认证理由之后就应该直接写明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或者法院所认定的事实。这一模式之下,证据的举证质证认证与案件事实的查明混合了,即不将两者截然分开。该写法的长处是:证据与案件事实紧密结合,案件事实皆有证据证实而非主观臆断,只要认证理由恰当、充分,当事人是很容易接受法院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或认定的。
三、罗列式。主要适用于案情较为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标的不大的案件。具体做法是:在表述法庭查明案件事实之后,按当事人举证顺序或按案情发展的时间先后顺序罗列证据名称,不具体列明当事人质证意见和法庭认证结论,而是在罗列证据之前笼统地表述为“经原、被告举证、质证和法庭认证,有下列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以明示证据采信的合法性。罗列式的证据表述,是根据“繁简分流原则”的要求,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为提高海事法院的办案效率而采取的。即便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若当事人对某一项或某几项证据分歧意见大,对抗激烈,则应改用质证认证模式,以便向当事人详细阐明对有关证据的认证理由和认证结论。而不能以“效率”置换向当事人表达海事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理由。
倪学伟 刘乔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