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一条款明确了当事人在诉讼中应负的举证责任,是法官在裁判案件时的重要法律依据,法院如果能够通过民事裁判文书这一载体充分说明法律对诉讼当事人举证的具体要求,明确法官依举证状况确定案件事实并居中裁判的司法理念,就会让社会公众和当事人明白法官审判案件不仅仅是法官辨别真伪作出裁判的过程,也是当事人积极举证并力图举出符合要求的证据让法官足以信服的过程。当事人积极有效的举证,又是决定案件裁判结果的关键。这样,很多因当事人举证不能而败诉的情况发生时,就会为社会公众理解和接受。
同时,在民事判决书中明确当事人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司法制度、司法程序公开化的具体体现,它不仅会很好地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也会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法院的公信度,进一步推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顺利进行。
单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