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有的因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有的因年龄未满16周岁而不能追究8种重罪以外行为的刑事责任;有的则因证据不足而宣告无罪等。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对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已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宣告部分被告人无罪的案件,该解释中没有明确,笔者认为参照该解释的精神,应对全体被告人的民事责任一并作出处理。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设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目的,是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解决民事责任问题。由于被告人犯罪引起了双重法律后果,其法律责任便具有双重性。因此,同时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必然要求和归宿。
其次,同时解决被宣告无罪后的部分被告人的民事责任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如果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不仅给法院增加工作负担,而且也给有关诉讼参与人带来了不必要的诉讼负担,因为当事人和证人、鉴定人等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参与了一次诉讼活动,在民事诉讼中还要再来一次。一并解决被宣告无罪的被告人的民事责任,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减轻当事人的讼累,节约司法资源。
第三,对“犯罪行为”有两种理解,一是实体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即刑事判决中认定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二是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行为,即指被告人被指控犯有某种罪行,而究竟是否实施了犯罪,要经过判决才能确定。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犯罪行为”,应理解为诉讼意义上的概念。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是由于被告人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而附带民事诉讼一旦进入了刑事诉讼的轨道,便应与刑事部分一并由法院确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部分被告人被宣告无罪是从实体法上解决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与此同时,其民事责任也应一并获得实体法上的解决。
宣告部分被告人无罪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两种情况:一是因证据不足不能证实犯罪,或是证据能够排除被告人犯罪而宣告无罪的;二是因为犯罪人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两种案件的情况不同,处理方式也就有所区别:对第一种情况,应同时作出被告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判决,因为丧失了被告人行为引起民事责任的前提。法院在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同时应在判决中明确,因认定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不足或犯罪并非被告人所为,因而不能确认被告人实施了侵害行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案件上诉或抗诉到二审后,如果二审认为被宣告无罪的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改判被告人行为构成犯罪,同时判处其承担民事责任。对第二种情况,应对附带民事部分作出赔偿判决,因为其行为仍是违法行为,在具有民事侵权事实的情况下,民事责任不因行为人被宣告无罪而免除。法院在判决中应说明被告人的行为显著轻微,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但构成民事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承担的赔偿数额,应根据其在共同致人损害或毁损财物行为中的作用确定,一般情况下应承担最少的份额。
五、未被提起公诉的共同侵害人是否应承担民事承担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有些共同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将部分共同侵害人作了不起诉的处理,只向法院起诉部分罪行相对严重的共同侵害人。那么,未被起诉的共同侵害人是否仍负有赔偿责任呢?笔者认为,对这种“相对不起诉”的被告人,只是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免除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经法院判决才能免除。不起诉的被告人实施了共同侵权的行为,就产生了民事赔偿的义务。因此,未被起诉的参与共同侵权的人也应作为附带民事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
那么,依什么程序使未被起诉的共同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据此,法院可以主动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也可以通知附带民事原告人对不起诉的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只起诉部分共犯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侵权产生的赔偿责任属于债的性质。要求共同侵权人赔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债的请求权,民事权利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这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请求共同侵权的被告人赔偿,也可以放弃对部分共犯民事责任的请求权,但放弃对部分共犯债的请求权,不能加重其他附带民事被告人的责任,即不能将放弃的部分共犯民事责任转嫁给其他共犯。
放弃对部分共犯的民事责任请求权,意味着放弃该共犯应承担赔偿份额的责任,导致自身受偿利益的减少。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放弃对部分共犯的民事请求权,法院应当释明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促使其重新考虑,并将释明情况记录在案。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范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