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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与审查的几个问题
发布日期:2009-06-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刑事附带民事的提起与审查,在刑事审判实务中容易引起困扰,若理顺不清,势必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阻碍审判效率的提高。笔者就该问题谈谈有关应引起注意的事项。

    一、一审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与审查

    1.提起时间

    国外法律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间大多规定比较详细,如奥地利等国规定为开始法庭调查之前,德国为法庭辨认开始以前,法国为“一审法庭宣布休庭以前”。我国法律规定得不太具体,如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对此难以掌握。实践中,通常按下列方法操作:

    (1)刑事案件从立案到一审宣判前的任何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一审宣判前随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法剥夺他们的诉权。向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提起的,这些机关有义务向法院移送。在一审宣判后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应不予准许。但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只要没有超过民事诉讼时效,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予准许,直接交民庭审理。

    (2)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应告知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的诉讼权利。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予准许,并记录在案。若其表明不放弃诉权,但未表明何时提出诉讼,法院可告知。为了便于诉讼,应尽量在开庭前提出,最迟在法庭调查结束之前提出。在法庭调查结束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虽然应予受理,但可以先行将刑事部分审结,然后再由同一合议庭审理附带民事部分。由此而引起的不利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

    (3)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依附于刑事诉讼时效。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的规定。

    2.提起方式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原则上要求书面方式,即提交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尤其是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采用书面方式,而且应写明犯罪行为与财产损失的因果关系,国家、集体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具体的财产损失,其诉讼请求和法律依据等。但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其他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应予详细询问、制作笔录,经当事人核实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无论是书面方式还是口头方式,都应说明原告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和具体的赔偿请求、相关事实及证据等。

    3.立案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应认真审查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九十条规定:“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这是因为上述调解属诉讼外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的诉权并不因此丧失,若其反悔而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应予以拒绝,以免剥夺其诉权。

    二、二审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与审查

    必须强调指出,当事人必须是对一审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而提出上诉,且上诉理由必须直接针对一审附带民事判决的,其上诉才是有效上诉。具体而言,要注意如下几点:

    1.一审附带民事原告人对原审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并无异议,但对原审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因而仅就刑事部分提出上诉的,属无权上诉或无效上诉,一审法院不得因此当做上诉案件向上级法院移送,上级法院立案审查时不得作为二审案件立案。

    2.要审查提出上诉的人是否有上诉权,案外人提出上诉的或案外人以原告人的名义提出上诉的,亦属无效上诉,不能因此启动二审程序。如律师(诉讼代理人)提交的无委托人签名的上诉状应视为无效。

    3.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原审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上诉的同时,也对原审刑事部分的判决提出了异议的,其对刑事判决的异议可以不列入上诉理由。

    4.要注意审查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上诉的具体内容,如提出新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或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应不予准许。

    以上审查要特别注意,否则会错误地启动二审程序。尤其是第一种情形,二审程序启动后很难善后,对正常审判活动会造成很大的滋扰。

    针对附带民事诉讼审查应注意的问题,笔者建议,就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原审刑事判决不服而提出上诉的案件,立案应把握以下事项:

    首先,对刑事部分有死刑(含死缓)判决的案件,被告人和公诉机关未提出上诉、抗诉,仅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就刑事部分提出上诉的,原审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部分应适用死刑(或死缓)复核程序,不能按二审案件立案。如被告人和公诉机关对刑事判决部分提出上诉、抗诉的,刑事部分适用二审程序,被告人未对附带民事判决提出上诉,原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仅就刑事判决提出上诉的,该上诉亦无效,原审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能被视为二审案件的当事人;如果原审被告人对附带民事判决不服而提出上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仅就刑事判决部分提出上诉的,其亦不得被视为上诉人,仅作为被上诉人参与二审程序。

    其次,对刑事部分没有死刑(含死缓)判决的案件,如果被告人和公诉机关未提出上诉、抗诉的,该刑事判决即已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对原审附带民事判决不服而提出上诉的,则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可以按二审案件立案,二审法院仅对附带民事部分按二审程序审理;如果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对原审附带民事判决没有异议,仅就刑事判决提出的,则原判均已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法院不应立案,应将全案退还原审法院。《解释》第二百三十六条和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无论是向一审法院还是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第一审人民法院均应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此类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由于一审法院审查不严而误做上诉案件移送是不当的,故应退还由其自行处理。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杨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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