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独犯罪中,行为人只要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就可以构成犯罪中止。而共同实行犯中的各犯罪人的行为已相互联系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每个人的行为都是处于整体行为的有机统一体中并与犯罪结果具有因果关系,这就决定了每个共同犯罪人不仅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而且还应对整体的犯罪行为负责。在这种情况下,共同实行犯中只要有一人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就认为全体共同实行犯均构成既遂。因此,在考虑其中部分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中止时,就应该将其放在共同实行犯罪行为的整体中,看其是否在停止本人犯罪的前提下,阻止了其他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如果某一个或者某几个实行犯仅仅在犯罪过程中消极地停止犯罪,而并未积极阻止其他共同实行犯的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行为实行完毕而犯罪未达到既遂状态时,采取的行为未能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则其自动停止犯罪不能构成犯罪中止,只能根据结果是否发生,判断是构成既遂形态或者未遂形态。
然而,并不是所有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成立犯罪中止都必须具备以上条件,在认定共同犯罪中部分实行犯是否成立犯罪中止时,应首先判断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然后再根据上述原则判定。
巫国瑞 孙明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