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发现财产是破解执行难的关键,因此,完善执行财产调查制度在执行改革进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各地法院的财产调查方式有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报告和执行法院依职权调查等三种路径,其中,执行法院依职权调查这一制度在核实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状况,弥补申请人调查能力不足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纵观各地法院依职权调查执行财产的普遍做法,很多法院是执行立案后各案件承办法官分别前往财产权属登记机构或相关组织进行查明,这种各自为政的做法不利于案件财产状况信息的有效沟通,不利于司法资源整体效能的充分发挥,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笔者通过观察执行实务认为执行财产专人查控制度在执行财产查明方面有天然的优势。
所谓执行财产专人查控制度是指执行法院在执行局内设置若干专职调查人员,专门负责对执行案件中所涉及的财产线索进行集中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的一种制度。这种做法有三大意义:一是有利于执行效率的充分发挥。执行立案后,先行由专职调查员进行财产查控,取得相关证据后,移交由承办法官依法处理,有财产的快速交付申请人,无财产的进入终结程序,避免了承办法官精力分散,专心做好财产处分和程序性工作;二是充分发挥技能专长。将执行财产交由专职调查员,在明确职责分工和办案时限后,调查员将在尽可能短的时限内动用各种技巧快速查明财产线索,有效促使他们努力学习掌握各种专业知识;三是有利于充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将将执行财产交由专职调查员,同一案件经由两道甚至更多的程序,可以避免承办法官“暗箱操作”和消极执行行为,有利于执行分权制约。
执行财产专人查控制度的构建。笔者认为执行案件分案后,执行局长先可将案件交由专职调查员,同时注明案件承办法官。调查员在接手后的第一时间快速启动调查程序,一般来说案情简单的在立案后3天内,特别复杂的在立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的调查事项,财产查控范围包括房产、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各种动产和不动产及财产性权益,所查控的财产一般不得超过申请执行标的。执行通知书的发放等事宜也交由专职调查员负责送达。在调查过程中,如无财产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材料移交承办法官,如有财产,调查人员应当迅速采取相应控制性强制措施,调查任务完成后由专职执行员将财产控制相关法律文书移送承办法官,在这里需要明确的是专职调查人员对于调查到的财产只有控制权,无处分权,这样可以起到执行分权制约作用。(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宛华斌)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