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先生不服朝阳区交通支队行政处罚案
发布日期:2009-04-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摘要】 原告:习先生;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交通支队
2008年5月13日13时许,习先生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在朝阳区红庙路口由南向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拦住。经检查,民警发现其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上注明的准驾车型为A2,而其驾驶的两轮普通摩托车与该车型不符。经询问,民警告知因其存在违法行为将对其进行处罚,并当场告知了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后交通队以违反道交法第99条第1款第(一)项和第2款为由,对习先生处以罚款800元、拘留8日的处罚,并对其违法行为记12分。
习先生认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但自己的行为属于“准驾不符”,即属于已取得机动车驾驶执照,只是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与法条中“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所表明的“无证驾驶”的意义不符。习先生还表示,造成其“准驾不符”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北京市交管局不准外地人“增驾”摩托车,在北京市人获得准驾简单容易的同时,自己作为外地人,受到了不平等待遇。故起诉交通队,诉请法院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
【裁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原告败诉,维持交通队的处罚决定。
【法理分析】本案的焦点在于原告的行为在法律上的定性,以及执法适用规范的分析,故本案件需从如下几个方面梳理线索:
行为认定:即原告行为究竟为“无证驾驶”还是“准驾不符”的性质认定。
原告习先生所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上注明的准驾车型为A2,而其驾驶的两轮普通摩托车与该车型不符。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习先生的行为究竟该如何定性?根据常理来看,无证驾驶是指没有法定的驾驶证而驾车上路的行为,而准驾不符则是指拥有法定的驾驶证,但是持证人所驾驶的车型与驾驶证上的车型不符。
相关法律条文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法律上并未对无证驾驶的概念进行详细的界定,因为该词为生活化的名词,没有必要进行法律上的解释,而在本案中,则需要对该法律条文运用法律解释方法予以解释。根据文意解释和目的解释的方法,可知,本条文的含义为驾驶员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没有驾驶证或者所持有的驾驶证上规定车型与实驾车型不一致时即为无证驾驶。该法的立法目的在于杜绝无照驾驶,杜绝安全隐患,出于保护广大公众的道路安全,有必要对“无证驾驶”的概念做一定的扩大解释,将日常所理解的准驾不符纳入其中,更利于法律的实施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故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行为,在性质上认定为无证驾驶具有合理性。因而就本案来说,原告构成了无证驾驶。
司法认定:即对于《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适用效力问题的界定。
原告主张“无证驾驶”不等于“准驾不符”,因而否认了该函的相关规定,并认为该函仅为内部交流函件,不能对抗《道路交通安全法》。而根据上述分析,可知原告主张其为“准驾不符”而非“无证驾驶”不应当受罚是没有依据的。而该函虽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但其属于对具体工作过程中条文适用的指导意见,性质上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解释,是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处罚的认定依据。
根据该函规定,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故法院支持交通队的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道路交通安全作为与每个人密切相关的安全问题,越来越得到大家的重视,在日常的生活中我们需要注意如下几点:
1.首先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要贪图一时之便而选取高危的捷径,不仅给其他行车者带来困扰,而且也是对自己的生命安全不负责任的态度。
2.不要存在侥幸心理,无证驾驶或者准驾不符,这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事情,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标准。闯红灯、酒后驾车以及超速驾驶都是违法的,存在极大的安全风险。
3.同时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要完善相关准入制度,以及驾驶证的平等颁发,不要设置所谓的户口限制等变相剥夺公民的平等权利。
【相关法律法规集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19条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2.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
一、关于对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行为的处罚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驾驶证,经考试合格,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