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团是美国诉讼的重要组织和制度基础,反映了美国诉讼制度的特性,在一般人甚至法官的眼里陪审制度最具诱惑之处在于民众的参与,它被认为是美国法治民主化的标志。
陪审员的挑选程序比较繁琐。首先由法官助手从当地选民登记手册中随机抽出候选人名单。法官根据案件的情况确定候选陪审员人数。挑选公开进行,法官和双方律师均出席法庭现场,候选陪审员按抽签确定的编号坐定。筛选以提问的方式进行,双方律师在挑选候选陪审员上起绝对的主导作用。他们享有无须说明理由而请求某候选陪审员回避的绝对要求回避权。至于一桩案件能使用几次这种权利,要依照案件的重要程度以及各个辖区的具体规定来确定。例如,对于一桩盗窃案,双方律师各使用5次或6次这种权利剔除他们不想留任的候选陪审员亦是常见的事情。值得注意的是,被剔除的候选陪审员并非属于太偏激或持有偏见不能公正审判的人。他们也可以以一定的“回避理由”被剔除。一般而言,除了种族歧视不能成为回避的理由外,其他都可以成为回避的理由。美国法律除了赋予控辩双方绝对要求回避权外,还赋予了双方一种需要说明理由的要求回避权。它是一种相对于绝对要求回避权的任意要求回避权,法律没有对这种要求回避权的提出次数限定。可见,双方律师影响陪审团组成的最佳方法是使用绝对要求回避权,因而他们都青睐于获得绝对要求回避权的有关信息,并根据这些信息决定提出绝对要求回避的请求。通过在挑选陪审员的程序中向候选陪审员提问,使得他们可以获得这种机会。有时,为了加快这一过程,候选陪审员需要先回答书面问卷。问卷一般涉及个人职业、身份、阅读的报纸与杂志、宗教和政治信仰等。有钱的被告还可能聘请资深的社会学专家担任顾问,去查询候选陪审员的档案,作社区调研,从性别、种族、年龄和宗教等方面进行统计分析,帮助出庭律师选择最有利于辩方的陪审员。有时,学心理学的顾问也可能就坐于法庭,从候选陪审员的形体语言和言语方式上判断,哪些应该留任,哪些应该剔除。
绝对要求回避权意味着这种权利经过精心使用之后,如果某一类候选陪审员的人数不多,即没有超过使用绝对要求回避权回避的人数时,控方律师或辩方律师有可能将这一类人全部剔除出陪审团。例如,对一桩复杂的刑事欺诈案,辩方律师有可能将所有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或熟悉公文的人剔除出陪审团。对于一桩涉毒案,控方律师可能将所有年轻人都剔除出陪审团。如果绝对要求回避权的使用是基于种族的原因,这在美国还会引起不小的社会问题。在白人警察殴打黑人案中,当辩方律师使用绝对要求回避权将几乎所有的黑人剔除出陪审团时,引起了一场不小的社会骚动。前面已经指出除了基于种族的原因外,双方律师可以寻找各种理由使用要求回避权。虽然法官有权决定是否批准这种回避权,但是法官却难以知情候审陪审员的被剔除是基于种族的原因,还是别的其它什么原因,因为双方律师可以寻找出各种除种族以外的原因来掩盖其基于种族的原因。1986年,最高法院审理的巴特森诉肯塔基州案就是例证。在这个黑人被告案中,控方律师剔除了所有的黑人候选陪审员。当时,最高法院曾试图阻止控方律师使用基于种族原因提出的回避要求,但是未获成功,巴特森终被定罪。
不仅初审法院十分重视陪审员的挑选,上诉法院也同样如此。一旦挑选陪审员过程出现某种错误,案件必须重审,而此时不论证据有多么充分确凿,被告受到的审判又多么公正均将无济于事。例如,多尔斯倪上诉案的重审就是因为辩方律师绝对要求回避权的使用次数不足。安妮刚妮上诉案的重审则是因为审理法官错误地否决了一次辩方律师的绝对要求回避权。(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