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你厅《关于公安机关辞退人员能否申请律师执业的请示》(内司请(2002D 31号ぉ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
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瞥寮辞退办法》第二条规定,对于因违法违纪被公安机关辞退的人员,应认定其丧失了“良好的品行”的条件。因此,对于因违法违纪被公安机关辞退后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认定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律师法》第
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品行良好”的条件,不能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200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