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
为了改革旧的城市住房制度,逐步推行住房商品化,根据唐山市的具体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改革现行的低租金、福利性的住房制度,逐步把住房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纳入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轨道,促进消费结构和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实现住房建设资金良性循环;采取经济手段抑制住房的不合理需求和不正之风,更好地满足人们对住房日益增长的需要。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体现国家、地方、企业和个人合理经济负担,从各方面积极筹措资金,把住房改革不断推向前进。坚持多住房多拿钱的原则,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采取优惠政策,鼓励职工个人买房、建房。
三、改革的基本做法是:“提租补贴(发券),劳人(职工)结合,建立基金,分步实转。”即在分步提高租金的同时,以职工工资为基数,发放相应比例的住房补贴,对超过现行住房标准的面积和改革后新出租的公有住房,收取新标准租金。个人领取的住房补贴用于交新增租金,节余部分存入银行,纳入个人购建房基金,不冲击其它消费品市场。
四、实施范围:坐落在本市路北区、路南区、开平区、东矿区、新区的城市公有住房(不含简易房),均按本方案规定提高租金。
五、补贴对象:行政机关、部队、人民团体、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租住改革范围内公有住房的下列人员(包括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中的职工),以1986年底工资为依据,按本方案规定发给住房补贴。
(一)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
(二)离、退休职工;
(三)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享受40%生活补贴的退职职工;
(四)经劳动部门批准的城市正式户口的临时工;
(五)带工资服现役的战士和带工资上学的职工;
(六)改革范围内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停薪留职人员;
(七)未开除公职的劳动教养人员;
(八)配偶(无配偶者以父母为准)租住改革范围内公有住房,本人住集体宿舍者;
(九)改革后调入本方案实施范围内工作和新就业的职工;
(十)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人员。
不符合上述规定范围的职工不发住房补贴。
六、住房补贴的计算基数:
(一)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执行行政事业工资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以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为基数;
(二)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执行企业工资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以标准工资加五元副食品补贴之和为基数;
(三)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离退休职工,以离退休时的标准工资加五元副食品补贴及十七元生活补贴之和为基数;
(四)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享受40%生活补贴未重新就业的退职职工,以原标准工资为基数;
(五)带工资服现役的战士和带工资上学的职工以其原标准工资为基数;
(六)被聘用的停薪留职人员以其原标准工资为基数;
(七)劳动教养人员以其劳教前的标准工资为基数;
(八)在国外工作的人员、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人员,以其原国内标准工资为基数。
七 、租金、补贴及实施步骤:公有住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的平均月租金(准成本)暂定为一元零八分,同时按住房的环境、层次及室内设施等因素,适当拉开差价。全市职工平均住房补贴数为24%,按照“劳人(职工)结合”原则,其中18%按职工工资挂钩发放,6%按定额每个职工发四元八角。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发给住房补贴。
为使改革顺利起步,在总的租金水平和补贴系数不变的前提下,在三年内分三步实施。
第一步:从1988年1月份开始,在现行住房租金的基础上,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提高二角四分,同时按补贴计算基数的6%发给职工住房补贴。住房标准、层次及设施等调剂因素差价,以及房租补贴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取消原规定的住房未达控制标准的奖励办法和超标准住房收费办法;超过住房标准的部分一律按每平方米月标准租金一元零入分计收。改革后新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不含改革后新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上级分配来唐等人员)按工资的6%发给住房补贴,并执行原规定的房租补贴办法,但其所租住的住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标准租金按一元零八分计收。
第二步:在第一步的基础上实行“劳人结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累计平均达到八角四分;住房补贴发放系数增加6%,累计达到12%,同时按月发给每个职工四元八角定额补贴;取消原承租人所在单位发放的房租明贴;调整设备、层次等因素的差价,增加环境差价。
第三步:在第二步的基础上,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增加二角四分,累计月平均租金水平达到一元零八分;住房补贴发放系数增加6%,累计达到18%,加上定额补贴四元八角,从全市总量上计算,补贴系数相当于职工平均工资的24%。
二、三两步的实施,在第一步实施后,根据实际情况,可作适应调整。
八、租金收缴办法:改革后由承租人单位同产权单位签订合同,租金由承租人所在单位统一收缴,产权单位以托收无承付方式与承租人所在单位结算。
九、改革范围内的职工在本方案实施后,购买住房和自建住房者,发给相当于工资18%的住房补贴和四元八角的定额补贴。
十、本方案实施范围以外的职工(含现役军人),户口在本市并租住公有住房,以及户口在外地,配偶在本市租住公有住房者,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本方案规定发放住房补贴。
十一、1937年7月7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发放的住房补贴不足以交纳改革后新增加的租金部分予以免交;经民政部门批准的社会救济户、享受抚恤金待遇的烈属和残废军人,其家庭成员没有工资收入的,因提高房租而增加支出,生活确有困难者,由有关部门给予补助。
十二、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租金水平逐步提高,少数人口多、工资收入低的职工家庭,由于经济负担加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可由承租人所在单位用自有资金予以适当补助。
十三、按本方案规定发放的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主要从原有住房资金(包括建房、维修,企业已进成本的折旧和大修理基金,及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等)中筹集解决,并从企业留利的后备基金和其它留成资金中筹集一部分资金;不足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列入经费支出,企业可有控制地少量进入成本。
十四、确定合理的住房售价,采取优惠措施,积极鼓励个人买房。
(一)出售给职工的住房,新房按单方工程造价计算,旧房按原造价和重置价的平均价格成新折扣计价;
(二)职工个人买房首次付款不低于房价的30%,其余部分可向银行申请长期低息低押贷款;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职工贴息。
十五、在改革中,把围绕住房发生的生产、经营、消费资金集中起来,使之合理化、固定化、规范化、建立城市、企业、个人住房基金,定向使用,不得挪用。
十六、由市政府委托专业银行成立房地产信贷部,专门办理住房建设的资金筹集使用、住房消费贷款发放等业务。房地产信贷部实行单独核算,自主经营,自求平衡;就地完税,三年免予缴税,不分红利;缴存款准备金有困难的,可适当降低比例。信贷部盈利,纳入市级住房基金。
十七、本方案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另行制定。
十八、原规定与本方案有抵触者,以本方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