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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重点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及统一征地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重点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及统一征地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于省重点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及统一征地工作的意见 
 
  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一大批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将上马建设,作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积极做好征地、地矿、测绘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坚持依法行政,圆满完成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征用、报批工作,为全省经济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征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根据我省株六复线、内昆铁路、水柏铁路、贵新公路、贵毕公路等重点工程项目征地工作情况,应对重点工程项目的征地工作早计划、早安排,有关收费标准应统一、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做好我省铁路、公路、电力、水利(乙类,下同)等各类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征地工作和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省重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应实行占补平衡 
  (一)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依据和必要性。 
  《土地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作出了“开发耕地所需资金作为建设项目总投资,耕地复垦所需资金列入生产成本或建设项目总投资”的规定。国家实行耕地占补平衡与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报批挂钩制度,建设项目在报批用地的同时上报耕地占补平衡方案和耕地开垦费落实情况,若不落实则不批准项目用地。因此,省重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将耕地开垦费纳入项民总投资,专款用于开垦新耕地。 
  自1997年以来,我省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连续3年未实现占补平衡,每年因非农建设占用净减少耕地约2一3万亩,受到国土资源部的通报批评。究其原因,主要是耕地开垦经费不落实。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数量日益增多,我省耕地面积锐减的势头目前仍未能遏止。鉴于公路、铁路、电力、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数量较大,若不缴纳耕地开垦费,我省耕地占补平衡任务更无法完成,将影响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建设用地的审批。 
  (二)省重点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 
  根据既依法办事,又从实际出发,扶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原则,确定省重点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并灵活运用政策,保障省重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实现占补平衡。 
  1.我省非重点建设项目开垦费征收标准。 
  《贵州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修正案)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占用一般耕地的,按土地补偿费的一倍收取;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土地补偿费的二倍收取。根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不同类别,按土地补偿费一倍计,耕地开垦费数额为: 
  稻田:7000元一15000元/亩 
  旱地:4000元一8000元/亩 
  2.省重点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建议标准。 
  根据我厅对全省耕地开垦情况的调查,开垦一亩耕地实际所需费用为:稻田8000元,旱地5000元;因大量新开垦耕地为旱地,故平均开发成本为5000元/亩。鉴于省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较紧,占用耕地数量较大,为体现政策扶持,结合周边省(区、市)重点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建议省重点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按下列优惠标准收取: 
  (1)平坝稻田:2500元/亩; 
  (2)梯田:2000元/亩; 
  (3)旱地:2000元/亩; 
  (4)25度以下坡耕地:1500元/亩; 
  (5)25度以上坡耕地:不收取。 
  省重点公路等建设项目经省长办公会议批准,可进一步优惠或缓交,优惠或缓交的部分从省级储备耕地中安排补足,如国家有新的政策规定出台,按国家规定执行。 
  省重点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按全省平均开发成本5000元/亩计,开垦耕地不足部分用省储备耕地补充,仍然不足的,用省级财政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开垦补足,以实现重点项目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 
  通过对近期省重点建设项目投资概算构成的分析,按以上标准,铁路等项目耕地开垦费占总投资的比例不足百分之一,水利、电力等项目耕地开垦费仅占总投资的千分之二至三,重点建设项目是有能力负担的。 
  (三)实施范围和时间。 
  上述耕地开垦费标准仅限于省重点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仍按正常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国家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其耕地开垦费的收取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自本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新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按本规定的标准由项目建设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缴纳耕地开垦费。1999年1月1日修订后的《土地法》实施之后发生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缴纳耕地开垦费也参照本标准执行。 
  (四)耕地开垦费的征收管理和耕地开垦的实施。 
  1.建立省级耕地开垦费专户。省国土资源厅收取耕地开垦费作为预算外资金,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该专户资金来源为:重点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缺乏耕地后备资源的县(市、区)、开发区收取的耕地开垦费,省级财政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省国土资源厅于每年年初制定开垦耕地计划,并向省财政提交年度耕地开垦费专项用款报告,经省财政厅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建立补充耕地储备和流转制度。由省设立储备耕地指标总帐,各地、州、市设分帐,统一调配全省储备耕地指标,便于支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 
  省储备耕地来源为:(1)省级耕地开垦费专户出资开垦和购买的新增耕地指标;(2)坡改梯等土地整理工作中新增耕地的60%,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省农办、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协调确认后纳入;(2)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11号)的规定,将闲置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或被破坏的耕地开发整理成园地,经国土和农业部门认定能调整为耕地的指标;(4)社会闲散资金开垦的耕地由省购买部分。 
  根据西部大开发的新形势、新任务要求,我们还将研究并争取国家批准将植树造林、种草等折算作新增耕地,用作耕地占补平衡。 
  省储备耕地使用途径:(1)省重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指标;(2)缺乏耕地后备资源的县(市、区)、开发区购买耕地指标。 
  3.耕地占补平衡由省、地(州、市)、县(市、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开垦新耕地。完善耕地开垦费收取使用管理制度、补充耕地储备和流转制度、新增耕地验收制度,形成从项目组织实施到补充耕地储备,向建设项目提供补充耕地,资金回收后再投入新项目滚动开发整理的循环运行机制。 
  二、关于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统一征地工作 
  (一)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项目土地征用工作的复函》(黔府办函[1999]133号)精神,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各地(州、市)、县(市、区)国土局,代表各级人民政府实施重点建设项目的统一征地工作。其征地、拆迁所需的总费用,由用地单位拨付到组织牵头的国土部门专门帐户上统筹安排,及时兑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省厅字[1998]12号文确定的省铁建办负责实施的铁路建设项目征地除外)。 
  (二)建议建立省重点建设项目征地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研究重点建设项目征地中比较大的问题。联席会议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作为召集人,省政府办公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及单位负责人作为成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联席会议交办的具体工作及有关事宜,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由省国土资源厅分管副厅长任办公室主任,各有关部门及单位派一位处级干部作为办公室联络员。征地工作经费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597号)的规定,从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经费总额中按3%提取。 
  (三)省重点建设项目征地联席会议办公室不作为常设机构,不单设编制,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组织指导、协调各地(州、市)、县(市、区)国土局代表各级人民政府实施统一征地、拆迁工作。 
  2.统筹审定全省征地、拆迁费的分配方案,督促用地单位及时拨付资金,监督检查征地、拆迁费用的使用情况。 
  3.提前介入,掌握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协调前期控制性工程用地审核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要求,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协调办理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报件汇总、资料准备工作。 
  5.监督做好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取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 
2000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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