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中信顾字第0940010091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4点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四字第0940145332号函办理
一、为保护投资人权益请将”警语”置于「投资人须知」手册封面,并以比其它内文较大字体刊印:警语:
(一)本基金经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本基金绝无风险,基金经理公司以往之绩效不保证基金之最低收益。投资人申购前应详阅基金公开说明书。
(二)本投资人须知之内容如有虚伪或隐匿之情事者,应由总代理人及负责人依法负责。
(三)境外基金系依外国法令募集与发行,其公开说明书、财务报告、年报及绩效等相关事项,均系依该外国法令规定办理,投资人应自行了解判断。
二、总代理人、境外基金发行机构、管理机构、保管机构、总分销机构及其它相关机构事业之介绍请记载下列事项;如为关系人者,应再说明其关系:
(一)事业名称。
(二)营业所在地。
(三)负责人姓名。
(四)公司简介。
(五)基金种类、规模。
三、制作「境外基金管理机构及该基金之状况」中文简介内容:
(一)境外基金管理机构沿革、股东背景。
(二)基金名称、基金成立日、类别。
(三)基金保管机构信用评等。
四、有关申购、买回及转换境外基金之方式:
(一)最低申购金额。
(二)价金给付方式:
1.非综合账户:即投资人以自己名义申购境外基金者,其汇款账号、汇款相关费用及当日申购汇款截止时间。
2.综合账户:即投资人同意以总代理人或销售机构名义申购境外基金者,依境外基金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之证券商、信托业或证券集中保管事业指定之汇款账号、汇款相关费用及当日申购汇款截止时间。
(三)每营业日受理申购申请截止时间,及对逾时申请文件之认定及处理方式,请依总代理人及所属销售机构型态(如证券经纪商、银行等)分别说明。
(四)申购、买回及转换境外基金之作业流程,系指国内投资人向境外基金机构、总代理人及销售机构为申购、买回及转换之整个交易流程并说明所须日数(以绘制流程图方式说明之)。
五、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销售不成立时之退款方式。
(一)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销售不成立时之退款作业流程及总代理人或销售机构协助完成退款之责任。
(二)境外基金机构、总代理人及销售机构除不得请求报酬外,为境外基金支付所生费用应由境外基金机构、总代理人及销售机构各自负担。
六、说明总代理人与境外基金机构之权利、义务及责任。
系指投资人于申购、买回及转换境外基金时及与投资人权益有关等事项,境外基金总代理人与境外基金机构之权利、义务及责任。
七、说明总代理人应提供之信息服务事项:
(一)境外基金经申请核准或申报生效后应于二日内公告募集及销售境外基金之相关信息。
(二)每一营业日公告所代理境外基金之单位净资产价值。
(三)更新或修正公开说明书后十日内办理公告。
(四)实时公告境外基金年度财务报告并同其中文简译本。
(五)实时公告境外基金召开年度受益人会议或股东会及其它有关投资人权利行使之重大事项。
(六)境外基金有因特殊情况致基金之申购、赎回或转换交易受限制。
(七)外国发行人因所属国法令规章变更,致对投资人或基金之营运有重大影响。
(八)所募集及销售之境外基金、该基金之管理机构或该机构所属集团及所经理之其它基金,发生对基金投资人权益或所募集及销售之基金净资产价值有重大影响之事项。
八、说明境外基金机构、总代理人及销售机构与投资人争议之处理方式。
(一)境外基金机构对境外基金与投资人发生争议之处理方式及管辖法院。
(二)总代理人担任境外基金机构在国内之诉讼及一切文件之送达代收人。
(三)就不可归责总代理人或销售机构之情事,总代理人或销售机构应协助办理投资人权益保护之相关事宜。
九、说明协助投资人权益之保护方式。
(一)投资人与总代理人或销售机构发生争议、诉讼之处理方式(请以绘制流程图方式说明)。
(二)投资人与境外基金机构发生争议、国外诉讼之处理方式(请以绘制流程图方式说明)。
(三)投资人因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销售业务与境外基金总代理人或销售机构发生争议时得以下列方式寻求协助:
1.向金管会或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申诉。
2.向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申请调处。
十、说明投资人应负担的各项费用及金额或计算基准之表列。
投资人应负担的费用应分项明列,并应包括投资人所有之应付费用,俾利投资人得以迅速了解整个费用项目及内容。
十一、投资风险之说明。
境外基金须承担之投资风险包括:投资本金之损失、价格波动、汇率变动及政治等风险。
十二、说明投资人取得相关信息之网址。
投资人可于境外基金观测站查询有关境外基金之净值、基金基本资料、财务报告、公开说明书、投资人须知、销售机构及境外基金相关信息。
境外基金信息观测站网址:www.fundclear.com.tw
十三、说明交付表彰投资人权益之凭证种类。
(一)投资人以自己名义申购境外基金者。
(二)投资人同意以总代理人或销售机构名义申购境外基金者。请依凭证之制作者、凭证提供方式、凭证形式、凭证名称及如何申请补发等事项分别说之。
十四、其它经主管机关规定之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