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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信用合作社强制贷款人交纳股金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信用社在发放贷款时强制收取股金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黑工商函[2000]7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信用合作社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公字[1997]第170号做过明确答复。
二000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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