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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飞航安全委员会行政处分评议小组设置及作业要点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七日行政院飞航安全委员会飞安字第0940009006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5点;并自发布尔日施行

  一、行政院飞航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公正办理飞航事故调查法第四章罚则之规定,设行政院飞航安全委员会行政处分评议小组(以下简称本小组),并订定本要点。

  二、本小组置评议委员十一人至十五人,除本会委员为当然委员外,其余委员由本会委员会外聘民航及法律等专家学者担任之。前项外聘民航及法律等专家学者应超过评议委员人数二分之一。

  三、评议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之。但本会委员应随其本职进退。

  四、评议委员出缺时,应予补聘,其任期至原评议委员任期届满之日止。

  五、评议会议由召集人召集,由本会主任委员担任之,并为主席;所需工作人员就本会人员派兼之。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缺时,得指定评议委员一人为主席,并得邀请有关机关(构)、个人及学者专家列席报告或备供咨询。

  六、本小组非有全体评议委员过半数之出席不得开议,会议决议应有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行之。

  七、本小组开会时,评议委员应亲自出席。

  八、评议会议之与会人员应负保密之责。但如经签核公布之量罚额度、引用法条、违规事实及其它改善事项,不在此限。

  九、项目调查小组于调查中发现有违反飞航事故调查法之虞者,应由主任调查官或分组召集人搜集违法事实,制作案件违规调查报告,并召开评估会议,由主任调查官依评估会议决议报请本会执行长签发陈述意见书(如附件一),通知当事人以书面陈述意见。

  十、当事人陈述意见后,主任调查官应陈请召集人召集评议会议。

  十一、必要时,当事人得要求列席评议会议陈述意见。当事人陈述完毕后应退席,由本小组继续进行评议。

  十二、评议会议应依据案件违规调查报告、当事人之陈述意见书以及相关事证数据作成决议,并做成处分建议。经评议会议决议符合法定要件建议执行处分时,主任调查官应并同案件违规调查报告、当事人之陈述意见及处分建议,签奉主任委员核示后,由本会开具处分书(如附件二)。

  十三、前点处分书应附具主旨、事实、理由及其法令依据,并依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办理。

  十四、评议委员均为无给职。但评议委员及应邀出席之专业人员得依规定支给出席费及交通费。

  十五、本要点自发布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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