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国库各区县支库: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办理退库的通知》(财预[2001]502号)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将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具体办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据新《征管法》第五十一条中“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的规定,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退税申请并核实后,在退还多缴税款的同时,计算并退付其多缴税款的利息。
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54号《关于贯彻实施(征管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税款的退还,不包括预缴税款的退还、出口退税和政策性税收优惠的先征后退等情形”的规定,税务部门在办理这部分退税时不得计付利息。
三、对于2001年5月1日前发生的纳税人多缴税款,计付利息时间从2001年5月1日起,至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之日止;对2001年5月1日后发生的纳税人多缴税款,计付利息时间从纳税人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之日止。
四、退付税款利息不需纳税人申请,由税务机关计会部门开具“收入退还书”,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金额依据下列公式计算:
利息金额=退还税款金额×适用利率×多缴税款计息天数
其中:退还税款金额:即本次要退还的纳税人多缴税款金额;
适用利率:即开具“收入退还书”当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年利率/360天;
多缴税款计息大数:纳税人结算缴纳税款日期至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之日止;若原纳税人结算缴纳税款日期为2001年5月1日前的,计息日期从2001年5月1日算起。
五、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统一冲减正税入库科目,由正税入库中退付。
六、退还的税款和利息应在《收入退还书》中分别填写,其中退还利息在“退库性质”一栏填写“多缴税款计息”。
七、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的退付,通过国库划转的,税务机关在签发《收入退还书》的当日送交当地国库,由国库直接退付纳税人银行帐户;如以现金缴税需退付现金的,由税务机关在“收入退还书”备注栏中加盖“退付现金”戳记,纳税人持税务机关开具的“收入退还书”以及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原纳税凭证复印件于办理日15:00前到指定的国库办理退付手续。指定国库受理后,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和原纳税凭证复印件,纳税人到国库所在的营业部领取退付的现金。
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下发的《关于执行〈征管法〉有关税款退还工作的通知》(京地税计[2001]372号)与本文相抵触的,按本文件执行。
2002年6月10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办理退库的通知
财预字[2001]5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
为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新征管法),做好纳税人多缴税款和应付利息的退付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新征管法实施之日起,凡纳税人申请退付多缴税款,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多缴税款数额和开具“收入退还书”当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随同多缴的税款一并办理退付手续。计息时间从纳税人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之日止。
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退付申请及所附多缴税款的入库凭证(缴款书)进行审核后,开具“收入退还书”。纳税人持“收入退还书”到当地国库就地办理退库。
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由国库直接退付申请人银行帐户。如以现金缴税需退付现金时,由征收机关在“收入退还书”上加盖“退付现金”戳记,纳税人再持身份证和原缴款书复印件到指定国库办理退付手续,指定国库将款项划至原经收银行,纳税人从原经收银行领取退付的现金。
三、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统一采用冲减正税入库科目的办法,由正税入库收入中退付。
200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