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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农村敬老院工作暂行办法》等1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农村敬老院工作暂行办法〉等1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杭州市农村敬老院工作暂行办法》等17件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1、登高安全作业暂行规定(杭政(1983)258号)
  2、杭州市农村敬老院工作暂行办法(杭政(1984)167号)
  3、杭州市环境保护奖惩条例(杭政(1985)24号)
  4、杭州市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杭政(1986)66号)
  5、杭州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暂行规定(杭政(1987)66号)
  6、杭州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杭政(1987)69号)
  7、杭州市民办科技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杭政(1988)32号)
  8、杭州市人才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8)46号)
  9、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杭政(1989)28号)
  10、杭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1号)
  11、杭州市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7号)
  12、杭州市建筑施工场所治安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74号)
  13、杭州市农村私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98号)
  14、杭州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12号)
  15、杭州市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16号)
  16、杭州市营业性人力三轮车运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3号)
  17、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实施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59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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