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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关于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投资环境,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现制定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及原则
  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通过半年左右的努力,将审批总事项减少三分之一以上,审批、核准事项减少40%以上。对保留的审批事项,减少环节,公开程序,规范行为,强化监督,落实责任,提高效率,努力形成公开、便捷的审批运作机制和有效的审批
  约束监督机制,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贯彻以下四个原则:
  一是市场取向原则 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坚持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凡是能由市场调节、能由中介组织提供服务、能由企业自主决定的事项,政府不再审批。
  二是依法行政原则 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确需政府审批的有关事项和法定审批事项,要依法审批,简化程序,规定时限,公开透明,规范操作。
  三是方便群众原则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和审批方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最大限度地方便基层、方便企业、方便群众、服务社会。
  四是强化监管原则 按照管理到位、监督到位、服务到位的要求,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审批全过程的监控及后续监管,建立审批责任追究和检查监督制度。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范围
  行政审批是政府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行政审批分为四类,即审批、审核、核准、备案。审批是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由该部门审定或批准,并且需要由该部门进行数量和额度控制的事项;审核是指须经该部门同意,但不由该部门最终决定的审批、核准事项;核准是指只要符合条件就应当予以准许的,可以不由政府部门进行数量和额度限制的事项;备案是指事后向指定机关报告情况,以存备查,通常只要求报告单位提供指定的材料,是否可以实施该事项,无需指定机关事先同意。以上四类行政审批是本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范围。
  以下事项不属于行政审批的范围,应予退出,属于业务经营行为的事项;属于技术鉴定的事项;属于部门内部工作的事项;属于激励措施的事项;属于处罚措施的事项;属于职称评定、评优升级、部分项目验收、事故鉴定等事项。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具体标准
  对现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处理分保留、取消两大类。
  1.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标准:
  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省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保留;国务院部委局规章、本市法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又属于行政管理职责的,予以保留;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文化、外事、资源管理开发利用、城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财政支出、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少数专营专卖和特别行业等重要项目,保留审批。
  在保留审批项目的基础上,对同一事项由多个部门分开审批或者同一部门多个环节审批的,合并为一个部门一次性处理,对于审批不需要前置的、分类过细的、手续过于繁琐的,予以必要的精简。
  2.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标准
  取消包括完全取消、降级(即审批降为核准、核准降为备案)、下放、转移、并入其他五种方式。
  (1)对于不属于政府职能以及不应当由政府直接管理的事项,取消审批,实行间接管理。
  《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已经规定,属于企业自主权或属于企业行为的,应还权于企业;属于非限制性项目,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前由其他部门进行前置审批的,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审批并指定由部门审批的外,都应取消,属于中介组织职能范围或可以由中介组织完成的事项,应交给中介组织管理;凡是可以通过市场化手段,如招标、拍卖、抽签等方式,公平合理地进行分配指标或安排营利性项目的,应当采取市场化手段,通过市场竞争来解决。
  (2)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国务院部委局规章、省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文件只要求地方进行一般管理的事项,取消审批,必要时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
  (3)国务院部委局规章、本市法规、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或者不属于行政管理职责或者不应当通过行政审批管理的,取消审批。
  (4)根据国务院部委局文件、省政府有关部门文件以及市政府部门自行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取消。个别确需采取审批方式进行管理的,应重新上报市政府审定,并以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形式予以确认后再执行。
  (5)国务院、省政府机构改革后制定的“三定”方案,如与此前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新的“三定”方案为准,“三定”方案中已经取消的职能,同时取消审批。
  (6)对于不再需要审批,但又需要政府管理的事项,降为核准;不再需要政府核准,但政府需要掌握情况的事项,降为备案。如国家或省要求市政府及其部门审批的,但没有具体指标和额度限制的事项,降为核准制;对国家或省没有明确规定市政府及其部门审批,只要求核准、同意、审查、核定、核查、考核和核实的,或者只要求市政府及其部门进行一般性管理的事项,原则上实行备案制或核准制;对于国家和省要求根据一定的条件,评定、确定、认证资格和资质,或进行年审、年检、验收的事项,实行核准制,有条件的可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7)可以由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的事项,取消市一级的审批,下放至县(市)、区审批。
  按照市、县(市)适当分工、分级管理、责权一致的原则,凡是由县(市)、区政府承担主要责任的事项,均应把相应的管理权下放给县(市)、区政府。原则上属于微观管理,特别是直接面向企业、基层、公民个人的,不需要全市统筹也不需要数量控制的,均下放至县(市)、区审批。
  (8)根据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已不适合原部门审批或不再需要政府部门审批的,转移至合适的部门处理,有条件的可转移至中介机构或事业单位。
  (9)省政府行政审批清理方案中未涉及的事项,从我市的实际情况着可以不再保留的,尽量取消;省政府行政审批清理方案中取消的审批事项,不得截留,应予取消;省政府行政审批清理方案中下放的审批事项,可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本着改革的精神,尽量下放或取消。

  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步骤
  我市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三月初至月底,各部门进行自查,逐项清理,按要求登记并提出改革的具体意见,对需要保留的审批事项,提供依据,说明理由;对取消的审批事项提出事后监管的办法与措施。
  第二阶段:从四月份起到五月底,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各部门上报的改革方案。
  第三阶段:五月份以后,将审定的改革方案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同时建立审批责任制和内部检查监督制度。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对不够完善的事项做好进一步衔接和协调的工作。

  四、确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牵涉面比较广,政策性比较强,各部门要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
  第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改革现行的审批制度,实质是取消、放松或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政府对企业和社会过多过严的行政管制行为。这是对政府自身的改革,必然涉及到部门权力和利益关系的调整。因此必须突破三个难关,一是突破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思想观念上的难关,增强市场经济观念和依法行政观念;二是突破政府部门维护既得利益和权力的难关,弱化权力意识,增强服务意识,坚持部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三是突破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的难关,依法理顺部门之间的关系,培育新的政府运行机制。
  第二,明确工作责任制。按照市里的统一要求,各部门一把手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总责,精心组织实施。各部门必须按照“审批总事项减少三分之一以上,审批、核准事项减少40%以上”的总体要求完成本次改革任务。在具体操作中,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处室,并安排一些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人员专门从事该项工作,力争做细、做实、做好。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审核认定、组织实施、负责验收。
  第三,严明工作纪律。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必须严明工作纪律。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大局观念、组织观念、纪律观念。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市委、市政府保持一致。要彻底破除本位主义和小团体利益,严禁搞“技术处理”,或者避重就轻、明改暗不改。行政监察部门要参与改革的全过程,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能。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影响整个改革进程的,对强调部门利益、抵制改革、瞒报和有意漏报审批项目,拆零多报等弄虚作假行为和已确定取消的审批事项仍在审批的,要视情节轻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有关纪律条规,追究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要公开通报,以儆效尤。
  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参照市里做法,结合实际,自行组织实施。
 
2001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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