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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四川省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农村卫生工作,促进城乡卫生协调发展,各地卫生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我部的工作部署,通过“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和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巡回医疗等形式,积极开展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受到农民群众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欢迎。同时,也有地方反映在工作中遇到一些问题,如多个部门安排部署支农任务、部分支援单位任务较重、一些支农活动内容存在交叉等。
  近日,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结合实际,制定了《四川省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工作意见》,从支援形式、组织领导、管理考核和保障措施等方面对本省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现转发给你们,供在工作中借鉴参考。同时,希望各地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建立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制度”的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工作实际,深入调查研究,加强沟通协调,完善政策制度,理顺工作机制,统筹支农活动,加强监督管理,积极探索建立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的长效机制。
卫生部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绵阳科学城卫生局,厅(局)直属医疗机构,卫生部驻川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工作,使各项帮扶工作落到实处并取得成效,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四川省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工作意见》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日
  附件: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工作意见

  多年来,我省各级城市医疗卫生机构认真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帮扶工作,为加强基层卫生建设,服务广大群众,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施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工作中,由于项目众多、牵头单位繁杂、工作渠道交错等原因,客观上造成受援单位项目冲突、帮扶效果不佳等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工作,使各项帮扶工作落到实处并取得成效,现结合我省实际,统一规定如下。
  一、指导思想
  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城乡统筹和社会协调发展的具体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发挥城市医疗卫生机构的资源优势,推动医疗资源向基层流动,提高基层医疗服务整体水平,增强常见病、多发病和重大疾病的诊疗能力,方便基层群众就近获得较高水平的医疗服务。进一步加强基层卫生人才培养,提高基层医院管理水平,努力做到派出一支队伍、帮好一所医院、服务一方群众、培训一批人才。
  二、支援形式
  (一)城市中高级医务人员服务基层工程
  市、州级医疗卫生机构中没有在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不含设市的城区)连续服务一年以上的中级技术人员、没有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连续服务半年以上的副高级技术人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中没有在乡(镇)卫生院连续服务半年以上的中级技术人员,均应参加城市中高级医务人员服务基层工程。
  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医疗机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申报晋升高级技术职称资格前,必须到民族自治州和革命老区等州(市)级医疗卫生单位服务1年。市(州)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申报晋升高级技术职称资格前,必须到县级或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连续服务1年。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高级技术职称前必须到乡(镇)卫生院连续服务半年或累计服务1年。
  1.城市三级医院及省卫生厅注册医疗机构定点到甘孜、阿坝、凉山州相应医疗卫生机构和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由省卫生厅统一协调安排。其中卫生部在川医疗单位和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机构中级以上卫生技术人员对口支援甘孜、阿坝、凉山州和革命老区等的州(市)级医疗机构。
  2.市、州级其他医院到各自市、州辖区内的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由市、州卫生局统一协调安排。各市、州二级甲等医院可根据省卫生厅调遣跨地区支援。
  3.2007年起,城市二级以上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要为相应下级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人才培养等支援,按属地管理和分级支援原则,具体工作由区(市、县)卫生局协调和组织实施。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级以上职称卫生技术人员对口支援甘孜、阿坝、凉山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五年累计工作1年(其中必须一次性连续工作3个月);省妇幼保健院中级以上职称卫生技术人员对口支援甘孜、阿坝、凉山州州级妇幼保健机构,连续工作1年。
  (二)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
  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部署,每年组织全省42所三级医院(含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中医医院),采取一对一的形式向全省36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医院(含5所县中医院)派驻医务人员,参与综合管理,开展医疗服务,实施专业培训,发展专科特色,提高受援县级医院的整体医疗救治能力。支援医院每个年度内向对口支援的每所县级医院派驻3-5名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医师,根据需要也可以派遣一名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护理管理人员。每名派驻医务人员连续工作1年。
  (三)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
  按照卫生部要求,每年从全省二级甲等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中选派妇产科、儿科专家到92个项目县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和项目管理监督。每名派驻医务人员连续工作1个月。
  (四)其它形式
  1.卫生下乡爱心服务团。每年集中一段时间,组织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专家赴农村开展白内障复明手术、义诊巡医、送医到户、健康教育、专业培训等工作。
  2.巡回医疗。各市、州卫生局每年要组派一支医疗队下乡开展巡回医疗。每支医疗队人数不少于4人,在受援地区工作时间为1个月。
  3.流动医院。甘孜、阿坝、凉山州卫生局牵头,根据当地地理、人口、病源、病种等情况,以县医院为基础、州医院为指导,以国家配备的巡回医疗车为载体,充分利用省级对口支援或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的人力技术资源,组建一定数量的流动医院,按照固定线路和时间,对边远地区农民免费进行体检、咨询和诊治常见病、多发病。
  省急救中心应每年定时派员对流动医院人员、设备配备、工作频次、工作原则和常规进行业务指导和督导。
  4.继续做好“视觉第一中国行动”、“光明行动”及“健康快车”等防盲治盲项目。
  5.从四川省卫生厅离退休高级专家顾问团中每年组织数批专家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开展传、帮、带活动。
  三、组织领导
  为统筹协调和规范管理,今后涉及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工作,省卫生厅统一归口由医政处负责牵头协调并下达任务,相关处室全力配合。除此之外,其它任何部门不得再强制下达支援任务。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工作,统一归口协调管理部门,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四、管理与考核
  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工作是为群众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和措施,狠抓落实。要做到工作有人管,事务有人做,责任到人。要把支援帮扶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并实行严格考核制度,定期检查工作执行情况,注重效果评估。
  (一)支援单位应对受援基层单位进行考察和调研,在共同讨论协商的基础上,与受援单位签定协议,提出工作目标和技术项目支援要求,明确双方的职责与义务。支援单位必须从支援医务人员的资质和受援单位需要什么样专业的专家两方面考虑,从受援地区农村居民医疗需求和基层医疗单位工作需要出发,结合本单位专业特长,选准学科,派出骨干,专业对口,保证条件,确保派出医师真正发挥作用,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民群众能够真正受益。
  (二)凡是被卫生行政部门指派到基层进行医疗服务的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在基层受援单位的工作情况纳入医务人员年终考核和职称晋升考评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对派驻医务人员的管理考核工作,确保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工作落到实处。
  1.受援单位要将接受的派驻医务人员纳入本单位管理的范围,加强管理,并及时完成对派驻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内容包括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年度工作量、医德医风、连续工作时间(以病历文书记录为依据)、病员群众反映、科室负责人意见、单位负责人意见等,并反馈支援单位。考核评价表附后。
  考核工作遵循定量原则。按照考核评价表评分标准,考核结论分5个层次,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90分以上为“优”;80-89分为“良”;70-79分为“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对于“不合格”的,受援单位应分别上报支援单位、省卫生厅或省中医药管理局,支援单位责成被考核医师作出检查,重新派驻工作一年。
  2.支援单位要将派驻医务人员在受援医院的工作情况纳入医务人员年终考核和职称晋升考评的重要内容。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在晋级晋升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3.支援单位可以向受援单位建议安排具有管理能力的下派卫生技术人员为担当受援单位一定的领导职务,协助管理工作。
  4.各市、州卫生局要将本辖区接收的派驻人员在基层服务工作情况进行核查,对于弄虚作假、该派未派、擅自减少派驻人员数量或擅自缩短派驻时间等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上报省卫生厅。各市、州卫生局应于每年12月第一周内将本地区本年度接收支援医疗卫生单位工作情况(包括支援工作总结、派驻人员名单、绩效考核结果等)上报省卫生厅或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对无故影响项目进展的医院,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限期责令改正,限期整改无明显改变的,由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全省通报批评。
  五、保障措施
  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期间工资、奖金等各项福利待遇与本人原单位原科室同职务人员等同对待,并根据不同派出渠道分别享受《四川省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开支规定》(川财行[1996]30号)或市(州)有关规定的补助,经费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文件精神,由各级财政承担。支援单位要负责解决交通等费用;受援医院要协助为派驻医务人员提供生活便利,统一安排派驻医务人员的业务工作并对派驻医务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凡支援民族地区的医务人员,支援医院可按工资的标准给予补助。受援医院可根据医院具体情况和支援人员的工作情况给予支援人员一定的生活补贴。
  对于在支援工作期间旷工一周或事假十天以上的,支援人员必须补齐在基层工作时间;旷工超过两周或事假二十天以上的:①支援人员必须补齐在基层工作时间;②支援医院收回补助;③支援人员回支援医院后暂停执业1-3个月。
  六、表彰奖励
  省卫生厅对在支援基层工作中贡献较大、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每2-3年表彰一次。支援和受援医院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对在支援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的医务人员及其所在科室进行表彰鼓励。
  从发文之日起,此前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工作的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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