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省农垦企业分离办学职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教育厅、人事厅、财政厅、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关于省农垦企业分离办学职能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省农垦企业分离办学职能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0)4号)精神,促使我省农垦系统分离企业办学工作能够按照省政府文件要求,如期、平稳、顺利地完成,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关于分离的办学对象
  省农垦系统分离企业办学的对象是:
  (一)农垦企业所办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校。
  (二)农场初级中学附设的高中(职高)班。这些高中(职高)班生源少、规模小,办学效益不高,达不到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的完中(职高)设置规模的标准;同时初高中同在一校内,在分离交接过程中,难以分割清楚,今后也难以统一管理,因此,农场初级中学内附设的高中(职中)班与初中一并整体划转。移交后,对附设的高中(职中)由地方政府根据区域内高中阶段学校的布局规划进行调整。
  县(市)政府在接收分离学校前,要结合本地学校布局的实际、接收的学校的情况以及小城镇建设规划,认真做好布局调整规划。

  二、关于学校资产移交
  按省政府苏政发(2000)4号文件精神,省农垦系统企业所办学校按下列规定办理移交:
  (一)凡属学校所有的一切固定资产,包括校园内土地、校舍、设备、设施、仪器、图书资料等整体无偿移交。有关单位和当地政府要对学校校舍进行检查,如属危房的,应由农垦企业进行改造后移交地方。被移交的学校在地方的学校布局规划中需要调整不作教学使用的,不得将校舍土地等不动产出售或拍卖或出租给除农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经考核留用的教职工所住公房的产权和使用权随学校一并移交。产权难以分割的,先移交使用权,产权则根据房改政策处理。
  (三)学校移交前,应由农垦企业和地方政府商定清理债权债务的中止时间,债权债务由农垦企业负责清理和偿还。
  (四)移交结束前农垦企业不得拖欠教职员工的工资。
  (五)原属于学校所有的校办企业应按现行的有关规定一并移交地方政府。对挂靠的校办产业一般不再挂靠,其他事宜由交接双方区分情况协商解决。
  (六)地方政府和农垦企业在接到本《意见》后,应立即冻结待分离学校的所有资产,成立财务清算机构,确定清理登记时间,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和债务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妥善处理资产移交中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填写《江苏省农垦企业学校资产汇总表》和《江苏省农垦企业学校固定资产明细表》一式四份,登记表由省农垦集团审核后,再由接受单位审批接收登记,并报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备案。清理登记过程中,各地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政策,严禁借机转移资产。

  三、关于人员移交
  按省政府苏政发(2000)4号文件精神,对省农垦企业中小学人员分离作如下规定:
  (一)各农垦企业在接到本《意见》后立即冻结待分离学校的人员编制,停止人员调动,并及时将分离学校教职工清册送所在地市或县(市)政府。
  (二)由当地政府根据省编委苏编(1999)64号文、省教委苏教人(1999)49号文、省财政厅苏财行(1999)78号文件为标准。对场部中小学按城镇学校、分场小学按农村学校标准进行核编。苏北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中小学教师编制应按《江苏省实施义务教育办学条件的标准(试行)》[苏教计(1988)143号、苏财行(1988)162号]核编。
  (三)学校在编制范围内留用的教学人员和非教学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报省教育厅、财政厅核定。
  1.政府人事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公办教师或全民职工,其中公办教师必须要符合《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条件。
  2.2000年12月31日前在编、在职的教师和职工。对中小学中“以工代教”的人员,凡执行学校工资制度、持有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职称证书的,在办理移交手续时与农场学校其他公办教师同等对待。
  (四)在地方政府与企业确定的移交时间前已到退休年龄、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不作移交,这部分人员原身份性质不变。
  (五)未划转当地政府的教职工由农垦企业负责妥善安置。
  (六)留用的教职工每人要填写统一印制的《江苏省农垦系统在职教职工移交登记表》一式四份,由所在学校、企业审核后,再经地方政府审核同意并报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省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关于学校接收单位
  农垦企业应分离学校由所在地县(市)政府负责接收,作为县(市)直管学校。

  五、关于移交后的办学经费
  (一)在过渡期内,由农垦企业按2000年办学所负担的经费为基数,采取在三年内逐年递减三分之一的方式给予补贴,补贴经费由农垦集团有限公司收齐后上缴省财政,差额由省财政补足后,按核定留用人员人均每年9000元的补助标准,列入对接受地区的转移支付。接受地区接受后新发生的增人增资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省财政不再追加。
  (二)学校分离后的农垦企业按省政府苏政发(1998)118号文第五条第一款以城市企业交纳“三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向地方政府交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除此以外,农场职工个人应按县(市)及以上地方政府规定交纳人民教育基金。学校的教育行政经费和基础设施投入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
  (三)学校移交前在建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农垦企业按原批准的投资计划继续投资,完工后交付学校。

  六、移交的时间安排
  列入移交范围的学校,在2001年7月1日一次全部移交。在此之前的这段时间内,要尽力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以保证移交工作到期顺利进行。
省教育厅
  人事厅
  财政厅
  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