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农业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务院法制局《关于1993年农民负担检查情况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检查,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切实解决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农民和农村问题,始终是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根本问题。农村的稳定是整个社会稳定的基础。农民状况如何,不仅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影响到国家的政治稳定和整个社会的安定。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是党的农村工作的一项基本政策,深得民心,决不允许在执行过程中走样。
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已经取得显著成效。但是,从督查情况看,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还存在着认识不足、工作不力的问题;一些已取消的农民负担收费项目和达标升级活动没有及时停止;一些地方还存在着强行收费的错误做法,甚至酿成恶性事件;个别部门和单位违背中央精神,擅自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和项目。所有这些,都必须坚决纠正。
今后,在涉及农民负担问题上,未经合法程序批准,绝不允许任何地方和部门开口子。各级党政一把手要切实做到亲自抓,负总责。对继续加重农民负担酿成恶性事件的,除了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直接领导者的责任外,还要追究上一级党政领导的责任。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1994年6月23日
关于1993年农民负担检查情况的报告
党中央、国务院: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3)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件)的要求,农业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务院法制局共同组成国务院农民负担检查组,从1993年9月14日至11月23日,采取按农民人均收入水平随机抽样的方式,对18个省(自治区)、54个县(市)、107个乡(镇)、215个村和2014户进行抽查,重点检查了10号文件和国务院颁布的《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现将有关情况和建议报告如下:
一、贯彻10号文件和(条例》的总体情况
10号文件和《条例》下发后,各级党委和政府进行了认真贯彻。党政领导亲自抓落实,人大、政协积极参与,认真清理文件,严格审核项目,使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截止目前,中央、省、地、县四级对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和项目普遍进行了清理,明令取消和暂缓执行的项目在大多数地方得到落实,各种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明显减少,收费、集资等社会负担逐年加重的势头有所遏制。据统计,1993年中央、省两级取消和暂停的农民负担项目,全国可减轻农民负担100亿元以上。
党中央、国务院采取的一系列减轻农民负担的重大措施,在广大农民中引起了强烈反响。一些农民听到中央取消一批向农民收费项目的消息后,奔走相告;一些原来负担过重的农民在缴纳提留统筹款时,看到负担有明显减少,便敲锣打鼓到当地政府道谢;不少基层干部也感到减轻了工作压力,正常收费也容易了,干群关系得到了改善。总的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农民负担过重问题远未彻底解决,一些深层次矛盾仍比较突出,面临的任务还相当艰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统一
检查中发现,一些地方的党政领导认为,当前的中心任务是加快经济发展,讲减轻农民负担不合时宜,把减轻农民负担与发展经济对立起来;有的部门不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认为发展农村公益事业是为农民办好事,不是增加农民负担;有的同志认为减轻农民负担已差不多了,不需要再抓了;有的同志认为中央取消加重农民负担的达标升级活动,是挫伤基层干部积极性,等等。由于存在上述错误认识,不少干部不愿让农民掌握有关政策、法规,有的宣传政策、法规不积极,有的干脆就不宣传,致使政策、法规不能同农民见面。在农民问卷中,不知道《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紧急通知》(中办发电(1993)7号)的占59.8%;不知道中央明令取消37项集资、基金、收费项目和43项达标升级活动的,分别达70.2%和71.6%;《条例》颁布近两年,仍有52.3%的农民不知道村提留、乡统筹不得超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5%限额比例的规定。
(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10号文件明令取消37项集资、基金、收费项目和43项达标升级活动,暂停了2项,并要求纠正10种错误做法,但有的部门和地方并没有认真执行。
1.有的部门依然我行我素。检查中发现,有的部门在中央公布涉及农民负担项目清理审核结果后,仍然自行下发文件或打电话,要求地方继续执行中央已取消或暂停的项目。这种做法使地方在执行政策时无所适从。
2.有的地方仍在执行明令取消的项目。有些农民负担项目,例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土地登记费、治安联防费、村镇建设规划管理费、农机管理费、水利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摊派报刊等,中央已明令取消,但在检查中发现各省(自治区)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继续收取的现象。有的地方将中央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改头换面,继续执行;有的地方未经批准,继续开展路桥、教育、卫生、改水等集资活动。
3.有的地方继续开展加重农民负担的达标升级活动。中央取消43项达标升级活动后,有的地方还在推行乡镇派出所建设达标、司法所建设达标、乡村文化站建设达标、乡村广播站建设达标、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达标、乡镇统计工作规范化达标、精神文明建设达标、工商所规范化建设达标等;有的地方还在搞“天山杯”、“青松杯”、“铁牛杯”等达标活动。这些活动都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农民怨声载道。
4.一些地方乱收费依然盛行。一是向学生乱收费。有的地方借学校收学杂费之机搞集资摊派;或以勤工俭学为名向学生家长索要款、物。有的部门还向学校和学生摊派书籍、报刊和临时追加的社会收费项目。结果是加重了中小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导致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的一些孩子因交不起高额费用而失学、辍学。二是对农民建房乱收费。有的地方农民在原宅基地上翻建住房,乡(镇)国土办不仅收取加固房基费,还要收改建费、“空间规划费”。有的地方农民盖新房要交7道费。三是结婚登记乱收费。问卷中,66%的农民反映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要交100元以上。有的地方农民到婚龄不给登记办证,等其举办婚礼时再罚款;有的地方搭车收费,强行摸奖、抽签、买书、买纪念品,甚至在农民办理结婚登记时,强行收取养老保险费。四是邮电部门乱收费。一些地方邮电部门在农村收取“邮递延伸费”,农民反映强烈。个别地方还规定,寄信和汇款还要额外交费,甚至取汇款时邮局还要扣汇款金额的1%,基层干部和农民对此十分反感。五是强制保险。一些地方在推行中小学生人身安全保险、母子双全保险、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房屋保险、建房施工安全保险等项保险业务时,不遵循自愿原则。有的地区教委和保险公司联合下发文件,明确规定组织师生平安保险的具体奖励措施,使学校在学生入学时将保险费和学杂费统一收取,强制学生保险,学校、教育主管部门、保险公司三方获利。由于采取少赔多得的保险奖励办法,学生保了险也得不到及时理赔的现象时有发生。还有的县在农民缴纳村提留及看病挂号时强行收取母子双全保险费。
(三)负担反弹,压力增大
中央宣布取消的37个农民负担项目,是审核小组根据国务院同意的12项审核原则严格审核后确定的,并征求了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但10号文件下发不久,就有一些部门相继提出恢复或修改本部门被取消的项目的要求。有的部门甚至把自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归咎于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贯彻落实《条例》和10号文件面临的“反弹”压力很大,形势严峻。对此,一些地方党政领导深表担忧。
(四)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农民承担的村提留、乡统筹费及劳务负担的提取、使用,《条例》已有明确规定,但一些地方变换手法,巧立名目,以达到多收统筹、提留款的目的。(1)虚报人均纯收入。一些地方为多向农民收取钱款,在人均纯收入数字上作文章,人为提高人均纯收入。我们抽查到的不少乡镇农民实际纯收入与上报纯收入数字相差甚远。有的相差幅度达50元至300元。(2)层层加码。一些乡、村在统筹提留预算方案审批后,实际收取时不执行预算方案,而是层层加码,除提取标准加码外,项目也增加。有个镇在县审批项目外,又增加了“村干部保险”、“人大、政协、老干部关心下一代协会活动费”等项目,到了村又增加了“村办经营服务部”、“党员活动室内装修”、“学校花树、门窗油漆”等收费项目。(3)提前预收。预收统筹、提留款的问题在一些地区比较突出。有的地方1993年应收提留统筹款人均23.5元,但实际年初每人已预收了35元。还有一些地方,在推行“两田制”的过程中,将其中责任田的承包金不计入农民应缴纳的村提留、乡统筹数额内,以应付“不超过5%”的规定。(4)强行以资代劳。有的地方不是以出工为主,而是在农民交售农产品结算时直接扣取以资代劳款;有的无论老少一律承担“两工”;有的本年度分摊的“两工”数量用不完,就强行以资代劳,挪作它用。
(五)贫困地区农民负担过重问题依然突出
目前,一些贫困户生活十分困难,有的甚至连温饱问题还没有解决。在这种情况下,仍然要如数上交提留、统筹费,还要承担各种社会负担。经对四川、江苏、浙江3省37个村抽查,除了少数几个村春节有点救济外,其他村都没有按《条例》规定对贫困村、贫困户实行减免政策。这些地方的农民负担问题十分突出,有的农民甚至靠卖血来维持生活和上交提留款。
(六)因农民负担问题引发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
据掌握,1993年全国因农民负担问题引发的重大恶性案件达30余起,死伤多人。一些地方基层干部无视国家有关规定,采用牵牛、赶猪、扒粮、抬物等非法手段强行摊派收费,激化了矛盾,引发了致死人命、殴打致伤致残、较大规模干群冲突等恶性事件。这次检查的18个省(自治区)中,有11个省发生了此类恶性事件。
三、几点建议
(一)坚持落实10号文件不动摇。各级党政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切实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树立常抓不懈的思想,坚决贯彻执行10号文件和《条例》,加强监督,防止反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在农民负担问题上乱开口子。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只能进,不能退。中办(1993)7号发电下发后,对继续收取已被宣布取消项目的款物,必须退还农民。
(二)切实查处恶性案件。对恶性案件的查处,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并责成各级监察机关、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纪检机关、检察院、法院等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对造成恶性事件触犯刑律的人员,要依法惩处;对酿成恶性事件的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者,要依照国法和党纪、政纪处理。查处结果要如实上报,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三)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部门和问题进行专项治理。要继续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反腐败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结合当前反腐纠风工作,各级监察机关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责成有关部门或单位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部门和问题进行专项治理,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限期纠正。监察部门要协助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部门自查自纠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对问题严重的部门和单位要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加强法制建设和宏观协调。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农民负担的法律、法规,强化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今后凡涉及主要农用生产资料(包括农业用水、用电等)价格的调整,在政策出台前应听取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意见。要稳定和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以保证这项工作持续、有效地开展下去。
农 业 部
监 察 部
财 政 部
国 家 计 委
国务院法制局
199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