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税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国税各分局:
现将省国税局苏国税发[2001]116号《关于开展二00一年度税务登记验证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登记验证
(一)税务登记验证范围
凡2000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以及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均应在2001年4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手续。
(二)验证要求
1、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手续时,应填写《税务登记验证审批表》(附后)一式三份;注册税务登记验证手续由总机构统一办理,在办理注册税务登记验证手续时,总机构应按户填报《注册税务登记验证审批表》(附后)一式三份。
2、纳税人原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验证审批表上填报说明,纳税人变更登记的项目涉及税务登记证件有关内容的,应在验证的同时,将原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一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重新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或注册税务登记证件后,再进行验证。
3、纳税人因变更经营地址涉及改变主管国税机关的,应先办理户管移接交手续,然后再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手续。市区纳税人户管的移接交工作由市局统一组织,请市区各单位于4月5日将需移交的纳税户名单报送市局征管处,同时做好户管移接交的各项准备工作,市局将于4月10日左右组织户管移接交工作。
4、已办理停业申请的纳税户应比照正常户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手续。为加强管理,今后除定期定额户外,其他纳税户一律不得办理停业申请,纳税户如在一段时期内停止生产经营的,也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报送有关的申报资料。
5、对验证合格的纳税户,应在其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的正本和副本上粘贴验证贴花,验证贴花由各单位向市局征管处领取。验证工作结束后,验证审批表除返回纳税人一份外,一份由管理科(或征管科)留存,一份纳入户籍资料管理。
(三)税务登记的清理工作
1、税务登记验证是加强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性的基础工作,各地在税务登记验证工作中要突出实效,要加强同工商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工商登记信息,特别是要结合税务登记验证做好失踪户、停业户的清理工作,不断规范失踪户、停业户的管理。各单位在验证工作结束后,应将《并正常户情况统计表》(附后)连同其他验证报表一并报送局。
2、对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手续的纳税户(含停业户),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回有关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对查无着落无法责令限期改正的纳税户,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发出公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规定办理非正常户认定手续。
3、失踪户(不含有欠税或有发票未缴销的)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一年的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注销税务登记,但主管国税机关对被注销登记的失踪户资料要妥善保存,计算机中原有的各项征管数据一律不得删除。
二、一般纳税人年审
(一)年审对象为2001年3月31日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的所有一般纳税人。
1、2000年4月1日以后暂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年审手续可以从简,待暂认定期满时,按规定执行。
2、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县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享受免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年审手续可以从简。
(二)一般纳税人因停业等原因在2000年度实际经营未满12个月的,则年应税销售额为实际经营期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
(三)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有偷税行为的企业原则上应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但对情节轻微,数额较小的企业可给予一定时期的限期整改。如再发生偷税行为被国税机关处罚的,则一律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四)一般纳税人除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要求参加年审的书面申请、《年审报告表》(附后,一式二份)外,还需报送《自检报告》(一式三份)及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年审资料。为保证年审质量,纳税人可委托税务事务所代理办理年审的各项涉税事宜。
三、各单位应于4月30日前将税务登记验证、年审总结及《税务登记验证情况统计表》、《年审统计表》报市局。
附件:一、税务登记验证审批表
二、注册税务登记验证审批表
三、非正常户情况统计表
四、年审报告表
五、年审统计表
六、省国税局《关于开展二00一年度税务登记验证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知》
二00一年三月廿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