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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成都市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住房信贷体系,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信贷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时,由成都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为其提供保证并承担边带责任的贷款。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本息的责任。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贷款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   借款人须同时具务以下条件: 
  一、具有成都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在贷款银行开立储蓄存款帐户(或交纳住房公积金存款),存款余额占购买住房所需金额的比例不低于40%,并以此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五、担保公司同意作为借款人偿还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六、贷款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借款应向贷款银行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的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担保公司同意保证的书面意见; 
  五、借款人在贷款银行所属营业机构的存款单据; 
  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七、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或资料。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六条   借款人应到担保公司领取《成都市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贷款申请书》(一式三份),向贷款银行提出借款申请,并提交第五条规定的资料。贷款银行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贷款银行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 

    第七条   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借款人须将申请交成都市住房制度改革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房改资金中心)初审,由房改资金中心委托银行对贷款进行调查,经房改资金中心审批同意后委托银行办理。 

    第八条   在借款申请批准后,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与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并办理合同公证、房屋保险等手续。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银行以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贷款数额,不得高于实际购房价款的60%,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住房公积金的2倍,且其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6万元。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由房改资金中心或贷款银行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 

    第十二条   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贷款的利率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贷款偿还 
 

    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提前还款,要事前征得贷款银行和担保公司同意,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借款人应双方约定贷款期限内,按月等额偿还贷款一息。本细则只适用于城镇居民维修、自建或购买豪华住房。本细则由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分行、中国家业银行成都市分行和成都市住房制度改革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市分行备案。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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