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下达《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定额缴补,增收分成,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的通知
现将《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定额缴补,增收分成,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下达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本规定有关基数、比例的核定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办理。
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定额缴补,增收分成,分级包干”财政
管理体制的规定
从一九八二年起,省对地(市)实行了“划分收支,核定基数,递增缴补,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执行以来,效果是好的,对调动各级政府当家理财的积极性,实现财政状况逐步好转,促进国民经济的调整和发展,都起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研究改进。上述体制原定执行三年,现已到期,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财政管理体制需要根据变化了的新情况做必要的修改,以利于进一步“开放、搞活”,为实现我省四个现代化发挥积极作用。
根据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财政部关于改革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精神,决定从一九八五年起,省对地(市)实行新的财政管理体制。其基本原则是:在总结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经验的基础上,存利去弊,扬长避短,继续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财政的权利和责任,做到责、权、利结合,既要适当集中财力,保证重点,又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
新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办法是:“划分收支,定额缴补,增收分成,分级包干”。各项规定如下:
一、地区仍建立一级财政,统筹安排所辖县(市)的财政收支。
二、各级财政收入的划分。
(一)全国财政会议初步确定的中央财政预算收入:中央企业(含我省电力局所属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铁道部门的营业税;中央经营的外贸企业亏损;粮、棉、油超购加价补贴;烧油特别税;关税;海关代征的十七种进口产品的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国库券收入;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中央级其他收入。
省电力局所属企业产品税、增值税的百分之七十;除十七种进口产品外的海关代征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比基数增长部分的百分之五十;卷烟产品税比上年增长部分的百分之四十,也作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
(二)省财政预算收入:
盐税;建筑税;除十七种进口产品以外的海关代征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增长部分上交中央百分之五十由省统一上交);外轮运输收入税;金融保险营业税;省与外商合资经营的企业所得税;行政管理权在省的企业所得税、调节税、资源税、利润和亏损补贴以及工商所得税(例如:省供销社、省乡镇企业局的直属企业);省税务局直接管征的企业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调节税(名单附后);海关罚没收入;省级其他收入(含工商罚没收入,排污收入省分成的部分)。
下列税收省财政固定分成百分之七十(厦门市除外):卷烟产品税(比上年增长部分上交中央百分之四十部分也按分成比例承担);木、竹产品税、特产税;福州、三明、永安、南平、邵武等五市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一部分大中型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名单附后)。
(三)地(市)财政预算收入: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资源税(已划为中央财政预算收入,省财政预算收入的除外);外资、合资企业工商统一税;行政管理权在地、市、县的企业所得税、调节税、利润和亏损补贴(已划为省财政预算收入的除外);外国企业所得税;地、市、县与外商合资经营的企业所得税;工商所得税(已划为省财政预算收入的工商所得税除外);个人所得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农业税;特产税(木、竹特产税除外);契税;车船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税款滞纳金和补税罚款收入;地、市、县的其他收入。待开征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开征后也列入地(市)预算收入。
三、各级财政支出的划分。
(一)中央财政支出:地质勘探费、武装警察部队经费、人民防空经费、安全业务费、统计业务费以及中央级单位的各项支出。
(二)省财政支出:省财政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研三项费用、城镇青年就业经费、民兵事业费、工商管理事业费、税务事业费以及省级单位的各项事业行政经费。
(三)地、市、县财政支出:地、市、县财力(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原县办工业利润留成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和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地、市、县的农林水利等部门事业费、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工交商等部门的事业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正常性的抚恤和社会福利事业费、其他部门事业费(工商、税务事业费除外)、行政管理费、其他支出等。
(四)下列不宜实行包干的专项支出,由中央或省财政专案拨款:特大自然灾害救灾款、特大抗旱和防汛补助费、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发展资金、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以及一些属调剂性的事业经费。
四、财政包干基数的核算方法。
本着“不挤不让”的原则,保证地(市)的既得财力,均以原体制核定的一九八四年缴补数为基数,然后根据新体制收支范围的变动,企事业上下划和第二步利改税后的收入转移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确定新体制的收、支、缴、补基数。
五、财政包干和分成办法。
在确定收支范围和包干基数以后,收入与支出挂钩,实行基数内定额缴补,超收入基数增收分成的办法:
(一)基数内定额缴补:凡地(市)的预算收入小于地(市)支出的实行定额补助;凡地(市)的预算收入大于地(市)支出的实行定额上交。
(二)超收入基数增收分成:超过收入基数的增收部分,实行比例分成(定比)。分成的比例,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确定:
宁德、龙岩地区:三年内增收全留,从一九八八年开始,增收部分省分成百分之二十,地区分成百分之八十;
晋江地区:增收部分省分成百分之三十,地区分成百分之七十;
莆田市:增收部分市按基数内支出占收入的比例分成;
福州、三明、建阳、龙溪四个地(市):增收部分,年收入递增(环比)在百分之七以内的,地(市)按基数内支出占收入的比例分成;递增在百分之七以上的部分,地(市)分大头,具体比例根据不同地(市)情况另定。
厦门市:除划为中央财政和省财政预算收入外,继续实行财政大包干,定额上交,增收全留,到一九八六年,到期另定。但企事业隶属关系变动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后的收入转移等,应相应调整上缴数额。
(三)粮食企业财务体制下放以后,实行盈亏与同级财政挂钩,不参与增收分成的单独包干办法。
六、国务院已决定,从一九八五年开始全国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此项税收,专项用于城市维护和建设等开支,不计入收支包干范围,但要在预算内列收列支。城市维护建设税开征后,原实行的工商税附加百分之一、城市从工商利润中计提百分之五的城建资金、国拨城市维护费以及城市公用企业二、八利润留成办法同时停止执行。除厦门市外,四项收支基数均按体制规定计算由省收回,开征后影响地(市)财政收入的部分,基数另行核定。
开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上交省财政百分之十五,用于调剂和平衡,年终结算。除厦门市外的九个城市,对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留成部分达不到省收回的四项基数的市,由省在年终结算时补足,直至达到基数的年度为止。
七、企业的基本折旧基金,省财政不再集中,地、市、县是否适当集中调剂,由各地自定。
八、县办工业利润(所得税、调节税、承包费等)留成全额纳入预算管理,原县财政用这部分财力安排的支出也在预算内列支,收支同时列入财政包干范围。县办小水电利润(所得税、调节税、承包费等)仍全额作为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专项用于发展小水电。地(市)可以进行集中调剂,具体集中的比例和办法由地(市)自定。
九、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车船使用税,收支同时列入财政包干范围,不再实行年终单独结算的办法。
十、在财政体制执行过程中,由于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新建、扩建企业投产,企业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投产,开征新税种,国家和省的集资措施等,应相应地调整包干基数或单独进行结算;由于调整价格、增加职工工资和其他经济改革措施,除国务院和省政府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再调整包干基数和分成比例。省各部门未经省政府批准和财政厅同意,均不得自行下达减收增支的措施,否则地、市、县可以不执行。
十一、各地(市)对所辖县(市)的财政管理体制,由各地(市)根据本规定的精神,自行制定,报省核备。
十二、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原则上五年不变,前二年作为试行,以便进一步完善。
附一:
省税务局直接管征的企业和税收名单
一、海关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
二、省保险公司、省福兴财务公司、省八闽集团有限公司、省经济技术协作公司、省华福公司、省华兴投资总公司、中福公司、省金属材料贸易中心、省新兴贸易公司、兴华企业公司、省三联公司、省华侨投资公司、军区东方贸易公司、省外贸总公司、省榕江贸易公司、青州造纸厂。
附二:
实行省级财政与地(市)财政固定分成所得税、调节税的一部
分大中型企业名单
福州市:福州第二化工厂、省锰矿公司、福州港口、福建八四六○厂、福日电视机公司、福建电视机厂。
三明市:三明钢铁厂、三明化工厂、三明化工机械厂、永安水泥厂、永安维尼纶厂、八四三○厂。
建阳地区:南平纸厂、八四七二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