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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8年12月31日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已于1999年3月1日公布施行。为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条例》的公布和实施,对促进我省社会救济事业的发展、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灾害救济制度和其他救济制度,都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要重视和支持这项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条例》顺利贯彻落实。

  二、广泛宣传,明确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今年全省立法会议精神的要求,制定贯彻《条例》的计划、步骤和措施,明确执法责任,确定执法重点,制定实施细则。同时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条例》,做到家喻户晓。

  三、分级负责,检查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对本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灾工作、五保供养和其他救济制度进行全面检查,并重点抓好三项工作:一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级落实保障资金,认真解决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困难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二是继续推进救灾体制改革,各级财政要按比例落实自然灾害救济经费;三是继续抓好五保统筹供养,保证五保户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

  四、加强领导,规范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总结经验,推广典型,解决问题。通过学习贯彻《条例》,进一步规范完善社会救济制度。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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