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13日发布的《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的横向经济联合,引进外地资金、名优产品、先进技术和优秀人才,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地来沈投资,用于产品开发、深加工和企业技术改造以及原、辅材料生产的,在项目审批、土地征用、施工建设、设施配套、能源供应和流动资金贷款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
第三条 外地来沈投资,采取补偿贸易方式的,可用联合生产的产品或本项目新增利润税前还款;采取股份经营方式的,可按投资比例税前分利;采取借贷方式的,可用本项目新增利润税前还款。
第四条 外地来沈投资联合的重点项目包括:能源、交通、原材料、轻纺、电子行业;县、区乡镇企业;军转民产品及第三产业等。
第五条 外地来沈联合的企业,享有国家和本市规定范围内的自主权,经市人民银行批准,允许发行债券,并允许转让。联办合营的产权,按投资比例归双方所有;独资企业可以从外地派遣骨干,也可以在本市聘用科技、管理干部。
第六条 外地联系外商在我市兴办外商投资企业的中介人,经中方投资者确认,可从中方获得的利润中连续两年提取最高不超过千分之三的酬金。
外地把国外资金、技术、产品转移来沈联合的,在利润分成上,除按投资比例分成外,经双方商定,可视技术复杂程度、利润水平高低,在一定时期内再给外地让利百分之五至十。
第七条 外地带产品来沈、与军工企业联合的,其利润除按投资比例分成外,三年内可再给外地让利百分之五至十。
第八条 有出口产品的联办企业,可任意选择出口口岸。在我市口岸出口的,所创外汇,以联营之前出口实绩创汇留成为基数,增加的部分,按照双方确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条 外地来沈联合,其技术、专利、商标等均可折价入股,新增的利润,按股份比例分成。
第十条 从外地引进的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以上的名优产品,纳入我市新产品管理程序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一至二年。其中属填补我市空白的产品,允许自定试销价一年。
引进外地名优产品的企业,经市计经委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可起用第二厂名(包括可以用该产品的名称命名。)
第十一条 外地来沈投资或联办企业的,可适当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外地独资在沈建厂的,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实行加速折旧。
第十二条 外地来沈联合建厂,其投资额占投资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项目,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征或免征建筑税。
第十三条 外地来沈联合在本市工作的职工,按暂住人口管理。外地来我市投资、合资开办大中型工商企业,经营满一年并有明显的经济效益者,其派住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本人(不包括农业人口),在批准的限额内给予落常住人口户口。
第十四条 企业从外地引进人才,经企业主管部门考核批准,任命为厂长、经理等职务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准其企业法人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企业从外地引进注册名优产品,如转让商标的,由双方签署转让协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三天内办完上报手续。在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备案期间,允许被转让单位先使用商标。
第十六条 外地扩散给我市的计划内产品,物资供应指标随产品同时划拨来沈的,市物资部门为其订货、物资供应提供方便;对来我市联合生产名优创汇产品的,物资优先供应,配套优先确保;外地来沈联合,物资部门在库房、场地、专用线使用上为其提供方便。
第十七条 通过联合,从外地引进资金及自行解决原材料所增产的沈阳缺门短线产品,属于工业生产资料的,不受利润率的限制,允许自行订价;属于工业消费品的,按物价管理权限办理。
第十八条 外地来沈联合办企业,其产品允许参加我市名优产品的评比,被评上的产品可享受我市名优产品待遇。
第十九条 外地派驻我市经济联合组织的经营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其所得奖金和附加报酬,可不列入联合组织奖金总额。
第二十条 凡应邀来我市帮助企业进行技术攻关、咨询服务的,按《沈阳市
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付给报酬。其中成绩显著者,还可给予本人一次性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十一条 对应邀来我市帮助工作的学者、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确有专长的技术工人能工巧匠,可给予生活补贴。具体优惠待遇,按受聘人和聘请单位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横向联合中,因急需调入我市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必需的关键人员,技术职务数额超编的,在调入前应与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沟通,在指标允许的条件下,由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调剂解决。
第二十三条 对引进牵线搭桥有功人员,视其贡献大小,可给予荣誉奖励,并可在联合双方合同签订、资金落实、项目投产后,付给不超过合同额千分之一的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对与外地联合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领导人,根据其成绩大小,由企业主管部门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