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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经济特区进口自用物资额度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做好深圳经济特区进口自用物资的额度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特定区域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70号)及财预字[1997]50号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特定区域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6]192号)及深府[1997]192号等文件,结合深圳特区的实际,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进口自用物资的范围1、凡深圳特区内企业或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项目建设所需的物资、设备和生产所需的燃料(国家规定不能免税的商品除外);
  2、农业项目为出口产品而进口的种子、种畜(禽)、动植物保护药物;
  3、养殖出口产品进口的饲料等自用物资。
  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物资、设备;按文件规定需照常征税的汽车和摩托车、办公用品和指定的20种商品;1995年5月1日以后立项兴建的宾馆、写字楼、住宅等,以及其它房地产项目所需的建设物资、设备;国务院规定需照常征税的其他物资等均不纳入额度管理。在1995年5月1日以前,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已批准纳入地方基本建设开工计划的国内企业建设项目,在已批准的原投资总额内,核准额度证明。已完成原投资总额的,不能核准。
  进口自用物质仅限于特区内生产、建设自用,其品种、数量要具体落实到企业或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并要求在深圳经济特区内海关报关。特区自用物资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先征后返。

  二、申领额度证明须提交的材料1、填报额度申请表。
  2、申请进口物资额度的自用单位要提交申请报告,该报告须使用本单位信笺纸,并须法人代表签字。
  3、进口自用物资的单位需持有关部门签发的有效进口凭证(如:“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或“进口许可证”等)和进口物资合同正本核查,提交进口凭证、进口物资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
  4、凡特区内房地产建设项目,其立项兴建时间必须在1995年5月1日之前,并提交立项文件、投资许可证、建筑许可证、开工许可证、法人代表证书等原件验审,复印件各一份。

  三、审核与管理1、市计划局财贸处负责受理进口自用物资额度证明的申请。
  2、接受进口单位申报后,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一般进口物资额度在5个工作日后批复。房地产项目进口建设物资、设备的在8个工作日批复。对材料不齐的申请,分别在材料补齐后的5个或8个工作日内批复。液化石油气额度每月核准一次,限供应特区内企业生产自用。
  3、各进口单位在确定到货时间后向市计划局提出申请,市计划局按规定核准后予以发证。特区进口自用物资额度证明有效期三个月,当年有效,逾期作废,不跨年度使用。
  4、额度物资限特区内本单位自用,严禁挪用、倒卖。严禁伪造、涂改和倒卖“额度证明”。违者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本暂行规定自1999年6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计划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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