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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计划局关于物资储备管理有关规定
      为了稳定市场,防止突发事件和天灾人祸,保障供应,根据深府「1996」182号《关于完善我市粮食副食品储备管理体制的通知》和粤计工「1998」《广东省药品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市药品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物资储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直接下达计划给承储单位执行;
  (二)、财政部门根据计划部门所下达的计划核拨财政补贴费用;
  (三)、物资承储单位向有关银行申请储备资金贷款,银行根据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办理借贷手续;
  (四)、审计部门在储备计划年度末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做出审计报告;
  (五)、承储单位必须按季度将储备数量和品种及财政补贴费用统计报表报送计划部门,以便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六)、储备物资轮换要申报,计划和财政部门会审后,由财政部门核拨补贴费用;
  (七)、物资承储单位要将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书面报我局财贸处。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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