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西安市境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由市政府直接组织调查或委托其他部门组织调查。
二、上级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下级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三、国防科研、生产单位在生产民用产品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凡不涉及军工产品生产机密的,按《条例》的规定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
四、由市政府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调查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调查组应当按规定将调查报告报市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复结案。有关部门、单位对批复中处理决定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具有较大影响的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五、对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各区县政府参照以上规定执行。其中,中央在陕和省属企业发生的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死亡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并按期批复结案。
六、《条例》生效实施后至本通知下发之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通知。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