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本办法依志愿服务法第十九条规定订之。
第2条 本办法奖励之志工为领有志愿服务纪录册,其所属卫生保健志愿服务运用单位(以下简称运用单位)已向台南县卫生局(以下简称本局)备案(查),且从事有关卫生保健业务之志愿服务工作者。
第3条 本办法所称之优良事迹系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勤勉负责,积极参与,有具体绩效者。
二奉献爱心,热心公益,有杰出贡献者。
三分享专业,创新服务,有特殊表现者。
第4条 本办法之奖励等次及标准如下:
一佳奖:于运用单位服务年资满二年,卫生保健服务时数累计达四百小时以上,持有志愿服务绩效证明书(如附表一),并具优良事迹者。
二优良奖:于运用单位服务年资满四年,卫生保健服务时数累计达八百小时以上,持有志愿服务绩效证明书,并具优良事迹者。
三特优奖:于运用单位服务年资满六年,卫生保健服务时数累计达一千二百小时以上,持有志愿服务绩效证明书,并具优良事迹者。
四鼓励奖:本局委办之乡镇市社区健康营造中心及各卫生所运用单位,基于志工服务性质与时段,迥异于医疗机构运用单位,致所属志工服务年资与时数无法符合上项之奖励等次及标准者,本局得视需要,由上开运用单位比照第五条推荐人数标准,推荐从事危险性、困难度较高、特殊性或推动志愿服务工作具有优良事迹并持有志愿服务绩效证明书者,酌颁给鼓励奖。
前项之奖励得颁奖章、奖座或奖状,并以公开仪式行之。
第5条 运用单位得就其所辖志工符合第四条规定者办理推荐作业,每五十人推荐一人,不足五十人以一人计,填具推荐书表(如附表二),检同相关证明文件(如服务绩效证明书、纪录册服务时数登录影本…等)于本局通知受理推荐期限内送本局审查;推荐人数二人以上者,推荐单位应予造册(如附表三)同时送审。必要时,本局得以放宽推荐人数标准增加给奖人数。
前项运用单位志工人数之计算,以服务满一年以上年资且领有志愿服务纪录册之志工人数为标准。
第6条 本办法同等次奖章、奖座或奖状颁授,以每人一次为限;已获颁高一等次奖励者,不得再领低一等次之奖励。
已获内政部、行政院卫生署或台南县政府颁授奖励者,不得再领同等或低一等次之奖励。
第7条 运用单位所填送之各项推荐资料,给奖后若经查明有不实者,由本局径行公告撤销其奖项。
该运用单位,三年内不得办理推荐作业。
第8条 本办法之奖励,由本局每年办理一次为原则。但该年度是项预算经费未予核编、经费短绌或遇特殊事故时,本办法规定各项奖励事宜,得以酌情缓办或以其它替代方式为之。
第9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