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3日由联邦委员会赞同
全民公决与自由选举是人民权力的最直接体现。国家保障每一个俄罗斯联邦公民
在全民公决中自由表达意愿,捍卫公民参加全民公决权的民主原则与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俄罗斯联邦全民公决
俄罗斯联邦全民公决(以下称:全民公决)是指有参加全民公决权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就国家重大问题举行的全民投票。
第二条 举行全民公决的原则
1、全民公决由俄罗斯联邦公民在普遍、平等、直接与自由表达意愿的基础上,以秘密投票的方式进行。
2、每一个俄罗斯联邦公民均有权参加全民公决,不论其性别、种族、民族、语言、出身、财产、职务、居住地、宗教信仰、社会团体以及其他情况。
3、俄罗斯联邦公民参加全民公决是平等的,每个参加全民公决的人享有相同的票数。
4、俄罗斯联邦公民对提交全民公决的问题直接投票赞成或者反对。
5、俄罗斯联邦公民(以下称:公民)参加全民公决是自由与自愿的。任何人都无权前年个强迫公民参加或不参加全民公决,提出全民公决的倡议,准备和实施全民公决,以及阻碍公民自由表达意愿。
6、全民公决投票(以下称:投票)是秘密进行的,不允许对公民表达意愿实行任何形式的监督,包括在全民公决的秘密投票地对填写选票者进行监视。
第三条 全民公决立法
1、全民公决立法由俄罗斯联邦宪法,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与准则,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本联邦宪法性法律,其他联邦宪法性法律,公民选举权与参加全民公决权基本保障的联邦法律,以及其他联邦法律组成。
2、举行全民公决的程序与日期由本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准备与举行全民公决的程序和期限由本联邦宪法性法律,其他联邦宪法性法律,联邦法律,以及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和俄罗斯联邦选举与全民公决法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予以确定。
3、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颁布规范性文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统一适用本联邦宪法性法律和其他准备与举行全民公决的联邦法律。
第四条 基本术语和概念
1、在本联邦宪法性法律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本联邦宪法性法律使用的基本术语和概念与俄罗斯联邦选举与全民公决法中使用的术语和概念的含义相同。
2、本联邦宪法性法律使用下列术语和概念:
(1)“全民公决问题宣传”——是指在全民公决活动期间,通过征集签名等方式,鼓动公民支持或反对举行全民公决的倡议、参加投票或拒绝投票、赞同或反对全民公决中提出的问题的活动。
(2)“居住地地址”——是指俄罗斯公民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登记机关填写的逗留及居住地址(俄罗斯联邦主体、区、市或其它居民点的名称,街道名称,楼房和房间号),在护照上或者代替护照的文件上填写的居住地地址;
(3)“选票”——是指在全民公决投票中使用的选票;
(4)“全民公决问题”——是指建议提交全民公决的或者举行全民公决的那些国家重大问题;
(5)“倡议宣传小组”——是指为了进行全民公决问题宣传,根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组成的全民公决参加者小组;
(6)“全民公决倡议小组”——是指为了提出举行全民公决的倡议,根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由有权参加全民公决的人组成的倡议小组;
(7)“全民公决活动”——是指从全民公决倡议小组获准登记之日起,或从正式公布对俄罗斯联邦新宪法草案进行全民投票的决定之日起,或从正式公布针对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提交全民公决的各种规范性决议与问题之日起,到中央选举委员会向联邦会议两院提出有关用于准备和实施全民公决的联邦预算使用情况的结算报告,或到根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停止举行全民公决倡议之日为止围绕全民公决而进行的所有活动;
(8)“全民公决委员会”——是指负责准备和实施全民公决、保障俄罗斯联邦公民实现和行使参加全民公决权和根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二十四章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全民公决委员会系统的委员会;
(9)“签名表”——是指用于征集全民公决参加者支持举行全民公决倡议签名的表格;
(10)“政党”——是指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党法有权参加全民公决的政党;
(11)“参加全民公决权”——是指俄罗斯公民参加全民公决投票、参与举行全民公决的倡议活动,以及参与准备和实施全民公决等其它合法行为的权利;
(12)“全民公决参加者”——是指根据俄罗斯联邦全民公决法享有参加全民公决权的俄罗斯公民。
第五条 参加全民公决权
1、年满18岁的俄罗斯联邦公民有权参加全民公决的投票,参与提出举行全民公决的倡议,以及根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程序参与准备和实施全民公决的其他合法活动。
2、被法院认定为无行为能力人或根据法院判决剥夺自由处在监禁处所的人无权参加全民公决。
3、旅居国外或滞留国外的俄罗斯联邦公民享有完全的全民公决参加权。俄罗斯联邦的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有义务协助俄罗斯联邦公民行使其全民公决参加权。
第六条 提交全民公决的问题与提交问题的程序
1、制宪会议有权将新宪法草案提交全民公决。制宪会议通过该决定的程序,以及将宪法草案提交全民公决的程序,由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35条制定的联邦宪法性法律予以确定。
2、按照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必须将该条约中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或相关问题提交全民公决。在根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将以上规范性决议草案或相关问题提交全民公决,以及决定、准备和实施全民公决时,应考虑到该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规定的特点。
3、本条第1、2款规定之外的其它国家重大问题,在提交全民公决时,必须根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程序。
4、按照俄罗斯联邦宪法的规定,属于俄罗斯联邦管辖以及俄罗斯联邦与俄罗斯联邦主体共同管辖的问题,可以提交全民公决。
5、下列问题不得提交全民公决:
(1) 有关改变由俄罗斯联邦宪法确定的联邦主体的地位问题;
(2) 有关俄罗斯联邦总统和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职权提前终止或者延长期限,以及提前或延期举行俄罗斯联邦总统和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议员的选举;
(3) 有关选举、任命,提前终止、暂时中止或延长俄罗斯联邦国家公职人员职务;
(4) 有关联邦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其他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员组成问题;
(5) 有关选举、提前终止、暂时中止或延长根据国际条约建立的机构及其经选举或任命的公职人员的任期,以及不违反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规定建立的该机构或任命该机构公职人员;
(6)有关通过和修改联邦预算、执行和修改俄罗斯联邦国内财政义务;
(7)有关管理、修改和或取消联邦税收,以及免除税收;
(8)有关通过保障居民健康和安全的紧急和临时措施;
(9)有关大赦和特赦。
6、提交全民公决的问题不应与俄罗斯联邦宪法相抵触,不应限制、取消或降低公认的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以及为实现这些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宪法保障。
7、提交全民公决的问题应该避免多种解释,答案应是单一的,而且要避免全民公决决定法律后果的不确定性。
8、各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可以建议提交各种全民公决问题,包括选择题。
9、如果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通过了针对符合本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可以提交全民公决的问题的决定,除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十五条条第27款规定的情况外,该决定不能成为阻止对这一问题进行全民公决的依据。
10、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通过针对按照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规定必须提交全民公决的问题的决定。
11、全民公决必须按照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和本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举行。
第七条 在下列情况下不得决定和举行全民公决
1、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进入军事状态或者根据联邦宪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紧急状态的情况下,以及在解除军事状态或者紧急状态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不得提出举行全民公决的倡议,也不得决定和举行全民公决。
2、在俄罗斯联邦个别地区进入军事状态或者按照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紧急状态的情况下,不得决定举行全民公决,而已经决定的全民公决须推迟举行。除本条第3款规定的情况外,自军事或紧急状态结束之日起的三个月后,曾按照本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议举行的全民公决可以决定举行,曾推迟举行的全民公决可以举行。
3、在俄罗斯联邦总统和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任期的最后一年,以及根据联邦权力机关决议举行的全联邦范围内的选举活动期间,不得举行全民公决。本款不适用于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6条第1、2款规定的情况。
4、在正式决定举行全民公决和正式公布全民公决结果期间不得根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十五条条规定的程序提出举行全民公决的倡议。
5、从正式公布全民公决结果之日起的二年内,不得对在本次全民公决中投票表决过的问题和在内容上与之雷同的问题再次举行全民公决。
6、本条中列举的所有不得举行全民公决的情况,详尽无遗,不通过修改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的方式不能予以改变。
第八条 全民公决使用的语言
1、在准备进行全民公决时使用作为俄罗斯联邦国家语言俄语,但根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与程序,在俄罗斯联邦主体内也可以使用共和国的国家语言,甚至在各民族的聚集地使用俄罗斯联邦的民族语言。
2、提交全民公决的问题的具体内容,提交全民公决的规范性决议草案的文本,全民共决的选票,全民公决中通过的决议,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以及地方自治机关有关举行全民公决的各种文件,都要用俄语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共和国的官方语言编写(公布),在必要情况下,也可以在民族聚集地使用俄罗斯联邦的民族语言。
第九条 用于全民公决的经费
1、用于准备和实施全民公决的经费,按照本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程序由联邦预算支付。
2、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应成立自有基金,用于在俄罗斯公民中组织征集支持举行全民公决倡议的签名活动,及其用于实现全民公决倡议的其他活动,包括用于对提交全民公决问题的宣传。
3、在根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建立倡议宣传小组的情况下,该倡议宣传小组可以建立用于对提交全民公决的问题进行宣传的全民公决自有基金。
4、全民公决倡议小组的全民公决基金与倡议宣传小组的全民公决基金(以下称:全民公决基金)应根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规模和程序建立,相应地还应该包括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和倡议宣传小组成员的资金,以及俄罗斯联邦公民和联邦法人的自愿捐款。
第十条 全民公决委员会准备和实施全民公决
1、按照本联邦宪法性法律和其他联邦法律规定,全民公决委员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全民公决的准备和实施,保障和保护参加全民公决权,以及监督全民公决权的实施情况。
2、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和组织、地方自治机关、公职人员、全民公决倡议小组与倡议宣传小组及其全权代表、各政党与其它社会团体,以及俄罗斯联邦公民,必须执行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的规范性文件与其它决定,以及按照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的规定、由其它全民公决委员会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通过的决定。
第十一条 准备和实施全民公决中的公开性原则
1、准备与实施全民公决须公开进行。国家保障向俄罗斯联邦公民通告准备与实施全民公决的程序与期限、全民公决的进程,以及投票总数和全民公决的结果。
2、由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准备和实施全民公决、保障参加全民公决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文件及其他决定须正式公布,或通过其他方式,按照本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公之于众。
3、根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其它联邦宪法性法律和联邦法律,国家保证俄罗斯联邦公民、政党及其它社会团体、全民公决倡议小组与倡议宣传小组享有对提交全民公决的问题进行宣传的自由。
第十二条 国家《选举》自动化系统的使用
1、在准备和实施全民公决时,使用国家《选举》自动化系统(以下称:《选举》系统)。
2、在准备和实施全民公决时,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根据有关协调使用《选举》系统具体措施的俄罗斯联邦法律确定使用《选举》系统的程序。
第十三条 参加全民公决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国际组织与国际社会运动
1、禁止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国际组织与国际社会运动参与协助或阻止准备和实施全民公决的活动。
2、外国(国际)观察员参与观察全民公决的准备与实施情况的程序,由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本联邦宪法性法律、其它联邦宪法性法律与联邦法律予以规定。
第二章 举行全民公决的倡议,决定举行全民公决
第十四条 举行全民公决的倡议
1、提出举行全民公决倡议的主体:
1)由200万以上有参加全民公决权的俄罗斯联邦公民提出,其中属于同一个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公民或居住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公民数量不得超过5万人;
2)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3款的规定,由制宪会议提出;
3)根据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和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的规定,由联邦国家权力机关提出。
2、根据联邦权力机关决定在全联邦境内举行选举活动期间或者俄罗斯联邦总统和国家杜马职权最后一年里,不得按照本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由俄罗斯联邦公民提出举行全民公决的倡议。
第十五条 由俄罗斯联邦公民提出举行全民公决倡议的程序
1、由全民公决参加者成立举行全民公决倡议小组。
2、全民公决倡议小组由在一半以上联邦主体内建立的地区下属机构组成。每一个全民公决倡议小组的地区下属机构(以下称:地区下属机构)须拥有100名以上居住在该地区下属机构所在地的全民公决参加者。
3、建议成立全民公决倡议小组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在举行有关成立地区下属机构全民公决参加者会议前五天,以书面的形式向相应的俄罗斯联邦主体选举委员会通报举行会议的地点和时间,以及提交全民公决的问题。
4、地区下属机构会议须在与会的全民公决参加者所居住的俄罗斯联邦主体内举行。
5、如果有100名以上居住在该联邦主体内的全民公决参加者参加地区下属机构会议,则该会议被认为合法有效。与会者在会议记录登记簿上的签名,须经过公证予以确认。
6、举行地区下属机构会议的相应俄罗斯联邦主体选举委员会主席,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主席有权参加大会。
7、在对成立全民公决倡议小组的建议和提交全民公决的问题表示支持的情况下,地区下属机构会议可以通过有关成立地区下属机构的决定,以及如下决定:
1)有关批准提交全民公决问题的表述;
2)有关成立全民公决倡议小组;
3)有关从地区下属机构成员中任命地区下属机构全权代表
8、地区下属机构会议的决定须记录在大会记录簿中。
9、如果地区下属机构会议的决定获得半数以上与会者的投票赞同,该决定即被认为通过。
10、地区下属机构全权代表须向相应联邦主体选举委员会递交地区下属机构登记注册申请书,申请书中要注明经地区下属机构会议确定的全民公决问题的具体内容。
11、地区下属机构登记申请书中还须附加以下文件:
1)地区下属机构会议记录簿,以及参加地区下属机构会议人员登记记录簿;
2)为地区下属机构全权代表办理的委托书;
3)按照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规定的式样打印的和机读的地区下属机构成员及其全权代表名单。名单中须注明每个人的姓名和父称,出生日期,护照或代替护照文件的类型、编号和发放日期,居住地址,以及地区下属机构全权代表的电话号码;
4)地区下属机构成员出具的自愿担任全民公决倡议小组成员的书面声明。
12、居住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全民公决参加者可以成立属于全民公决倡议小组的下属机构。该下属机构与地区下属机构成立的程序相同。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在接到有关该下属机构成立的通报后,应为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13、俄罗斯联邦主体选举委员会在接到地区下属机构的登记注册申请书后,应将申请书中注明的全民公决问题立即通报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在接到第一个通报后的10天内,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须对全民公决问题是否符合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六条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查,并通过相关决定。
14、在接到地区下属机构登记注册申请书15天后,俄罗斯联邦主体选举委员会须对申请书及其附加文件是否符合本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查,并通过以下决定之一:
1)有关为地区下属机构登记注册的决定。在该决定中应注明全民公决问题的具体内容、地区下属机构所有成员的姓名和父称(必要时还应注明本条第11款第3点中列举的有关地区下属机构成员的其他个人情况),以及地区下属机构全权代表的姓名和父称;
2)有关拒绝为地区下属机构登记注册的决定。
15、拒绝为地区下属机构登记注册的理由是不符合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七条与本条第2-5和8-12款规定的要求,或者是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确认提交全民公决的问题与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六条规定的要求不符。在本条第18款规定的条件下,也可以作出拒绝为地区下属机构登记注册的决定。
16、如果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确定提交全民公决的问题不符合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六条规定的要求,则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应在通过的相关决议中对此作出结论意见并说明理由,并立即将该结论意见通告所有俄罗斯联邦主体选举委员会。接到该结论后,俄罗斯联邦主体选举委员会无权为提出这一(这些)全民公决问题的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地区下属机构的登记注册申请进行登记注册。
17、对以不符合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七条和本条第2-5、8-12款规定的要求为由,俄罗斯联邦主体选举委员会作出的拒绝为地区下属机构登记注册的决定,可以向共和国最高法院、边疆区和州法院、联邦直辖市法院、自治州法院和自治区法院提出起诉。对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为全民公决问题与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六条规定的要求不符的结论意见所作的决定,可以向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提出起诉。
18、在地区下属机构获得俄罗斯联邦主体选举委员会登记注册后,直到按照其提交的问题举行的全民公决结束为止,其间该选举委员会不允许为另一个提出相同含义或者内容的全民公决问题的地区下属机构进行登记注册。
19、在一半以上俄罗斯联邦主体内的地区下属机构获得登记注册后,这些联邦主体地区下属机构的全权代表有权在其大会上通过有关为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和全民公决问题向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提交登记注册申请书(以下称:倡议小组申请书)的决定。提交该申请书不得晚于第一个地区下属机构获得登记注册后的2个月。在本次大会上,还可以通过有关在与会者中任命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全权代表及其财务问题全权代表的决议。
20、倡议小组申请书需要填写如下内容:
1)全民公决问题的具体内容;
2)地区下属机构获得登记注册与征集全民公决参加者签名的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名称,在本条12款规定的情况下,还需填写相应外国国家的名称。
21、附加在倡议小组申请书中的文件包括:
1)俄罗斯联邦主体选举委员会有关为地区下属机构登记注册的决定(原件或经过确认的副本);
2)地区下属机构全权代表会议记录簿和本条第19款中提到的决定;
3)在举行地区下属机构全权代表会议时全权代表进行登记的记录簿(原件或经过公证的副本);
4)按照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规定的样式打印的和机读的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全权代表及其财务问题全权代表名单。名单中须注明每个人的姓名和父称,出生日期,护照或代替护照文件的类型、编号和发放日期,居住地址,工作地点(如没有工作地点,填写本人职务)、职位以及每个人的电话号码;
5)为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全权代表及其财务问题全权代表办理的委托书。
22、如果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确定倡议小组申请表及其附加文件符合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的要求,则其必须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的10天内通过有关全民公决倡议小组登记注册的决定,登记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全权代表及其财务问题全权代表的姓名和父称,允许公开全民公决自有基金帐号,以及向全民公决倡议小组颁发登记注册证书并将这一情况通知对地区下属机构进行过登记注册的俄罗斯联邦主体选举委员会,而在本条第12款规定的情况下,还应通知主管外交问题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登记注册证书的式样由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确定。
23、在颁发给全民公决倡议小组的登记注册证书中须注明征集支持全民公决倡议签名期限的结束日期。
24、如果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通过了有关拒绝为全民公决倡议小组登记注册的决定,则须作出有理由的决议,此后,将停止举行一切有关全民公决的倡议活动。拒绝为全民公决倡议小组登记注册的理由是不符合本条第19、20款规定的要求,以及不符合本联邦宪法性法律对地区下属机构登记注册问题的要求。
25、对拒绝为全民公决倡议小组登记注册的决定,可以向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提出起诉。
26、如果在第一个地区下属机构获得登记注册之日起的2个月内,未向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提交倡议小组申请书,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可以通过决定停止举行一切有关全民公决的倡议活动。
27、在正式公布举行全民公决的决定之前,全民公决倡议小组有权通过向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提交半数以上地区下属机构会议作出的有关撤销全民公决倡议记录簿的方式撤销自己的倡议。如果在地区下属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地区下属机构赞成撤销全民公决倡议,则撤销该倡议的决定即被认为通过。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议后,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将通过停止举行一切有关全民公决倡议活动的决定
第十六条 签名表
1、在签名表中须注明如下内容:
1)征集签名时所在的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名称(如果签名是在俄罗斯联邦境外全民公决参加者中征集的,则签名表中应注明签名者所在国家的名称);
2)登记注册证书的号码和征集支持全民公决倡议签字的最后期限日期
3)全民公决问题的具体内容
2、签名表根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附件一的格式,由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制作。在制作签名表时应将登记注册证书编号列入表中。
第十七条 征集支持举行全民公决倡议的签字
1、为获得对举行全民公决倡议的支持,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必须要征集到200万名以上全民公决参加者的签名。而在每一个俄罗斯联邦主体居民中征集到的签名不得超过5万个。如果在俄罗斯联邦境外公民中征集全民公决参加者的签名,则签名总数最多不得超过5万个。
2、征集支持举行全民公决倡议的签字须在全民公决倡议小组获得登记注册第2日起的45日内进行。
3、获得俄罗斯联邦主体选举委员会登记注册的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地区下属机构的成员,均有权在该俄罗斯联邦主体内征集支持举行全民公决倡议签名。
4、征集支持举行全民公决倡议的签名只能在地区下属机构获得其选举委员会登记注册的俄罗斯联邦主体内进行。
5、征集到的支持举行全民公决倡议的签名要全部列入签名表中。签名表中要有全民公决参加者的亲笔签名和亲自填写的签名日期,同时还要注明签名者的姓名和父称、出生日期、居住地址、护照或代替护照文件的类型和号码。签字者的个人情况只有在得到本人同意后才可以由签名征集人员写入签字表中,且须用手写,但不得使用铅笔。
6、全民公决参加者只能为支持同一项全民公决倡议签一次名。
7、每一个签名表都须由负责征集签名的全民公决倡议小组成员和一名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全权代表亲笔签名予以确认,他们的签名除了填写本人姓名和父称,还需要注明本人的出生日期、居住地址、护照或代替护照文件的类型、编号、发放日期和发放机关的名称或代码,以及签名时的日期。
8、征集支持全民公决倡议的签名时,允许在签名表的正反两面填写签名,但签名的序号要统一连贯。负责征集签名的全民公决倡议小组成员和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全权代表应直接在签名表的反面、征集的最后一个签名之后,签上自己的姓名、父称以及其他个人资料。
9、征集支持全民公决倡议的签名可以在学校、居民点,以及其他未被本联邦宪法性法律和其他联邦法律禁止的地方进行。
10、不允许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各种所有制组织的管理机关及有决定权的各全民公决委员会参与征集支持全民公决倡议签名的活动。在征集签名时,禁止强迫全民公决参加者提供自己的签名或为此向他们提供任何形式的物质奖励。禁止在工作地点和发放工资、退休金、补助金、奖学金及其他社会保障金以及举行慈善活动的时候和上述地点进行征集签名的活动。
11、用于征集全民公决参加者签名的费用,由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建立的全民公决基金提供。
第十八条 向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提交签名表
1、征集签名结束后,在登记注册证书规定的征集签名最后期限前,全民公决倡议小组需要分别计算出在每一个俄罗斯联邦主体与俄罗斯境外征集到的签名数及总的签名数。根据统计结果,编写一份有关征集签名的总结报告,该报告须有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全权代表的签名。
2、以各俄罗斯联邦主体为单位编号成册的签名表,按照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规定的式样编制的有关征集签名的总结报告纸制两份和机读文件,以及全民公决倡议小组第一个有关全民公决基金使用情况的财务报告,须在征集签名期限结束之日的莫斯科时间18时之前,由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全权代表提交给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
3、在俄罗斯联邦境外公民中征集到的签名,应以每个国家为单位编号成册,并经相应的俄罗斯联邦领事机构予以确认后,在本条第2款规定的期限内,与其他文件一起由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全权代表提交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
4提交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的签名表中的签名数不得超出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十七条第1款中规定的基本数量的5%.
5、在接受这些文件材料时,中央选举委员会要对每一个签名表上的印章(专门的印记)进行核实,确认签名表中的签名数量与征集签名总结报告中提供的签名数量是否属实,并交给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全权代表一份接收证明信,证明信上要写明所接受的签名表数量与签名总数,以及接受签名表的日期和时间。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无权限制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全权代表进入其办公地点,也无权在本条第2款规定的期限前拒绝接受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全权代表提交的文件材料。
6、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民公决倡议小组没有完成本条第2款提出的要求,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可以作出决定,停止一切与全民公决倡议有关的活动。
第十九条 对征集签名遵守程序情况与签名表外观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1、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在接到签名表和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十八条指出的文件材料之日起的30天内,对征集签名程序的情况、签名表的外观和签名者个人资料的真实性,以及全民公决倡议小组的财务支出情况进行审查。
2、在对征集签名程序的情况、签名表的外观和签名者个人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时,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可以组成一个专家工作小组,还可以邀请各部门的专家参与审查。还可以吸收下级全民公决委员会成员,内务、司法机关,军需机关,专业审计组织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中的鉴定专家。专家的鉴定结论意见可以作为判定签名者个人资料与他们亲笔签名真实性的依据。
3、为了确定签名表中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及其他选举委员会有权使用国家选举人和全民公决参加者登记系统和国家《选举》自动化系统。根据该系统的电子签名审查结果,经俄罗斯联邦主体选举委员会主席签署,可以判定签名者的签名是否有效。
4、必须对签名表中40%以上签名者的签名及其个人资料进行审查。
5、对签名表进行审查将采取抽查的方式。抽查的程序由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确定。在对签名表进行抽查时,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全权代表有权到场观看。对签名表的抽取可以在向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全权代表发放签名表接收证明信后直接进行。
6、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必须向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全权代表通报进行审查的具体时间。必须对被抽查的签名表中所有签名者的签名及其个人资料进行审查。
7、按照审查的结果,签名者的签名可以被认为可信的、不可信的或者无效的。
8、由同一个人填写的不同签名,或者由他人代填的签名均为不可信签名。不可信签名要由专家作出的书面鉴定结论确定。
9、被认为无效的签名包括:
1)无权参加全民公决人的签名,包括征集签名时未满18岁人的签名;
2)在签名表中未填写真实个人资料者的签名。有关签名者个人材料的真实性要根据俄罗斯联邦内务部的正式证明文件和由国家《选举》自动化系统提供并由俄罗斯联邦主体选举委员会主席签署的资料,或者参与审查的专家出具的书面鉴定结论来确定;
3)未按照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的要求注明签名者的个人材料或者没有注明签名者签名日期的签名;
4)签名者的签名和个人资料未用手写或用铅笔手写的签字;
5)修改过签名日期且签名者并未对此作专门说明的签字,以及签名日期并非由签名者本人填写的签名;
6)修改过的签名者的签名且签名者或签名表确认者并未对此作专门说明的签字;
7)如发生以下情况,一张签名表中的所有签名被认为无效:签名表未有征集签名者和(或)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全权代表的亲笔签名;签名表中有一个签名被认为是不真实的;签名表中有一个签名日期未注明或未用手写;征集签名者的个人资料和(或)征集签名者与(或)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全权代表的签名日期被修改过,且他们并没有对此作出专门说明;签名征集者和(或)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全权代表填写的个人资料不完整或不属实;签名征集者未用手写的方式填写个人资料;
8)在全民公决倡议小组获得登记注册后的一天之前或征集签名期限结束后征集的签名;
9)违反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十七条第3、9和10款规定收集的签名;
10)根据专家审查的书面鉴定结论,签名者个人材料不仅没有签名者的亲笔签名,而且并非由征集签名者填写的签名;
11)未按照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十六条规定的要求编制的签名表中的所有签名;
12)如果登记注册的编号在签字表编制完成后才写入签名表中,则该签名表的所有签字被认为无效。
10、如签名表签名者个人材料中的部分缩写并不影响理解其内容,则不得判定该签名无效。禁止用询问签名者的方式判定签名者的签名是否真实。
11、不得对在提交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的签名表或征集签名总结报告中声明已经被取消的签名与签名者的个人资料进行审查与统计。
12、在对签名表进行审查时,如发现有同一个签名者的多个签名,则认为该签名者只有一个签名有效,其他的签名无效。
13、如果签名表中某一段(某几段)的内容与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的要求不符,则该段上内容中涉及到的签名不得统计在内,本条第9款第7、11和12点规定的情况除外。
14、在不违反本条第9款第7、11和12点的情况下,不得将在签名表中已经作出专门说明的修改与涂改部分判定为无效。
15、如果被宣布不可信和(或者)无效的签名数已经超过了被抽查签名总数的5%,则无需再继续进行审查。
16、审查结束后,须作出总结报告,并经有决定权的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成员签字后提交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报告中须注明提交的签名、接受审查的签名,不可信和(或者)无效的签名的数量,以及判定不可信和(或者)无效签名的依据。该报告将作为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通过的有关全民公决倡议决定的附加文件。在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通过有关全民公决倡议的决定后,将不得再对该总结报告的内容进行修改。该总结报告的副本应在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召开讨论该问题的会议前5天转交全民公决倡议小组的全权代表。如果征集到的有效签名数量不足或者不可信和(或者)无效签名超过了抽查签名总数的5%,则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全权代表有权从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索取包括审查结论和不可信和(或者)无效选票的判定理由等详细材料在内的说明文件与相关正式文件的副本。
第二十条 中央选举委员会通过有关全民公决倡议结果的决定
1、根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十九条的规定而作出的审查结论,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通过有关全民公决倡议结果的决定。
2、如果支持举行全民公决倡议的有效签名数量不足,而不可信和(或者)无效签名没有超过抽查签名总数的5%,则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在有关全民公决倡议结果的决定中应对此予以说明。该决定须在通过之日起5天内呈送俄罗斯联邦总统,该决定还须同时向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两院通报。
3、如果支持举行全民公决倡议的有效签名数量不足,且不可信和(或者)无效签名超过抽查签名总数的5%,则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在有关全民公决倡议结果的决定中应对此予以说明。该决定通过后,将停止一切与全民公决倡议有关的活动。
4、按照本条第2款或第3款的规定,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应在通过决议后的三天内将该决议的副本转交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和大众传媒,并在国际计算机网络《国际互联网》(以下称:《国际互联网》)上予以公布。
5、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在得到本条第3款中提到决定副本后的10日之内,有权向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提出起诉。
6、如果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通过的在本条第3款中提到的决定未被提出起诉,或在俄罗斯最高法院判定被提出起诉的该决定认定合法的情况下,则自该决定通过之日起1年内,相关的全民公决倡议小组与该倡议小组的俄罗斯联邦公民不得就相同内容的问题再次提出举行全民公决的倡议。
7、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依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通过的有关停止一切全民公决倡议活动的决定生效后,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不得就有关全民公决的倡议结果通过决定。
第二十一条 就俄罗斯新宪法草案举行全民投票的倡议
在制宪会议通过有关将俄罗斯联邦新宪法草案提交全民投票的决定时,全民投票的决定、准备和实施将根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和俄罗斯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其他联邦宪法性法律确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根据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提出的全民公决倡议
1、如果根据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的规定,规范性文件草案或国家重大问题需要提交全民公决讨论,则该全民公决要根据负责审理该规范性文件草案或国家重大问题的相关联邦国家权力机关(联邦机关)提出的倡议予以实施。该全民公决倡议由相关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予以确定。
2、本条第1款中提到的全民公决应按照本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予以实施。
第二十三条 决定举行全民公决
1、全民公决由俄罗斯联邦总统决定。在收到确定举行全民公决的文件之日起10日内,俄罗斯联邦总统可以就全民公决倡议的合宪性问题向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提出询问。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就该询问进行审议并作出相关决定,同时将该决定交给俄罗斯联邦总统。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决定必须立即予以公布。
2、如果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判定该全民公决倡议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总统应在收到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决定之日起15日内决定举行全民公决。如果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判定该全民公决倡议不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则自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决定生效之时起,将停止与全民公决倡议有关的一切活动。
3、俄罗斯联邦总统在决定举行全民公决时要确定全民投票的日期,该日期应定在自举行全民公决的决定正式公布之日起的60-100天之内的某一个星期日。投票日不得确定在节日前一天、节日当天或节日后一天,以及宣布为工作日的某星期日。举行全民公决的决定应该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正式公布。
4、在根据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决定举行全民公决时,举行全民公决的日期可以按照本条第3款规定的内容予以确定。
5、如果在某一全民公决倡议小组提出全民公决倡议期间,另一个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就另一个问题(另一些问题)也提出了举行全民公决的倡议,则对由这些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倡议举行全民公决的问题的投票可以在同一天举行。
6、不允许将全民公决投票日与将在俄罗斯联邦全境同时举行的联邦国家权力机关选举日放在同一天。
第三章 全民公决委员会
第三章 全民公决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全民公决委员会系统与地位
1、俄罗斯联邦选举与全民公决法成立本届常设的选举委员会,以及专门的地方全民公决委员会和地区全民公决委员会负责全民公决的准备与实施、保障参加全民公决权的行使与保护。
2、全民公决委员会系统由下列委员会自上而下构成:
1)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
2)俄罗斯联邦主体选举委员会
3)地方选举委员会或按照俄罗斯联邦选举和全民公决法作为地方选举委员会(以下称:地方委员会)而设立的市政级选举委员会,以及专门设立的全民公决地方委员会(以下称:地方专门委员会)。
4)地区全民公决委员会(以下称:地区委员会)。
3、对上一级全民公决委员会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的决定下级全民公决委员会必须执行。
4、对全民公决委员会通过的不符合法律的决定或超出其职权范围的决定,其上级全民公决委员会或法院应该予以取消。在这种情况下,上级全民公决委员会有权就该问题通过决议,或向该下级全民公决委员会发出相关文件,责令其重新讨论被取消的决定。如果下级全民公决委员会没有对该问题进行重新讨论,则上一级全民公决委员会有权通过有关该问题的决议。
5、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全民公决委员会独立于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
第二十五条 地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程序
1、为领导设在远洋船舶和极地检测站全民公决选区地区委员会的活动,俄罗斯联邦主体选举委员会有权建立一个或几个地方专门委员会。这些地方专门委员会须遵照设立委员会的共同原则以及俄罗斯联邦选举和全民公决法制定的程序设立。
2、为领导设在俄罗斯联邦境外全民公决选区的地区委员会的活动,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有权建立一个或几个地方专门委员会,或者赋予在准备和实施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代表选举与俄罗斯联邦总统选举时设立的相应地方委员会以地方专门委员会的职权。地方专门委员会由5-10名成员组成,其成员享有俄罗斯联邦选举和全民公决法规定的决定权。
3、地方专门委员会的任期由负责组成该地方专门委员会的全民公决委员会确定。
4、如果本联邦宪法性法律没有其他规定,本联邦宪法性法律中有关调整地方委员会活动的条款也适用于地方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地区委员会的组成程序与期限
1、在全民公决投票日之前的30-23日内,地区委员会由上一级地方委员会按照全民公决委员会组成原则与俄罗斯联邦选举与全民公决法中规定的地区委员会组成程序组成。地区委员会成员的数量由该地区内登记的全民公决参加者的人数决定,具体是:
1)如全民公决参加者人数不超过1000人,其地区委员会有决定权的成员为3-9名;
2)如全民公决参加者人数在1000-2000人之间,其地区委员会有决定权的成员为5-11名;
3)如全民公决参加者人数超过3000人,其地区委员会有决定权的成员为5-15名;
2、在全民公决与俄罗斯联邦主体全民公决、地方自治机关全民公决、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选举和地方自治机关选举同一天举行的情况下,可以增加地区委员会有决定权成员的名额,但最多不得增加超过4名。新增加的地区委员会成员的工资(奖金)以及在其辞去本职工作期间的补助金由相应的地区预算提供。
3、接受地区委员会成员人选推荐信的期限不得少于15天。有关成立地区委员会和接受地区委员会成员人选推荐信期限的通告应该在开始接受人选推荐信前公布。
4、在远离居民点的军事驻扎区,以及在偏远荒凉地区、远洋船舶或极地检测站设立的全民公决选区内,其地区委员会组成的期限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相同,而在特殊情况下,也不应晚于投票日之前3天。
5、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全民公决选区,其地区委员会由相应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或驻扎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军队指挥员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的期限内组成。
6、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全民公决选区成立地方委员会时,有如下特殊规定:
1)如果登记的全民公决参加者超过3000人,可以不使用本条第1款中有关地区委员会最多人数的规定;
2)由最新一届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代表选举获胜政党提出的地区委员会人选推荐信,只有在被推荐的人选长期居住在俄罗斯联邦境外且拥有参加全民公决权的情况下,需要给予必须考虑。
7、上一级地方委员会向有决定权的地区委员会成员颁发证书,证书的式样由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七条 有建议权的全民公决委员会成员的任命程序与任职期限
1、在取得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的登记注册后,全民公决倡议小组有权向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每一个俄罗斯联邦主体选举委员会、每一个地方委员会、每一个地方专门委员会和地区委员会任命一名有建议权的委员会成员。
2、在地方专门委员会和地区委员会组成后,最新一届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代表选举获胜政党有权向以上委员会任命有建议权的委员会成员。
3、经选举产生的公职人员、国家立法(代议)权力机关与地方自治代表机关代表,以及军队、军事组织与军事机构指挥人员、法官和检察官不得被任命为有建议权的全民公决委员会成员。
4、相应全民公决委员会向有建议权的全民公决委员会成员授予证书,证书的式样由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确定。
5、有建议权的全民公决委员成员的职权期限,从相应全民公决委员会获得全民公决倡议小组与本条第2款提到的政党提交的关于任命该成员与该成员接受任命的书面通知之日开始。在该书面通知中应注明该被任命者的姓名和父称,出生日期和出生地,国籍,护照或替代护照文件的类别、编号、签发日期与签发机关的名称或代码,及其居住地址。
6、按照相应全民公决倡议小组或政党的决议,可以随时撤换有建议权的全民公决委员会成员。
7、在正式公布全民公决结果后10天内或从停止举行全民公决倡议活动之日起,有建议权的全民公决委员会成员将停止行使其权力。但如果该委员会在投票与计票程序出现失误,且已经对其决定、行为(不作为)向上级全民公决委员会提出了申诉(请求),或正在对这一问题进行司法调查时,有建议权的全民公决委员会成员将从对相关申诉(请求)的司法决定生效之日起停止行使其权力。
第二十八条 全民公决委员会的组织活动
1、全民公决委员会的活动根据俄罗斯联邦选举与全民公决法与本条的规定组织实施。
2、在其绝大多数有决定权的成员投票赞成的情况下,相关全民公决委员会可以通过如下决定:
1)有关地区下属机构登记注册或拒绝为地区下属机构登记注册的决定;
2)有关对全民公决问题是否符合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六条要求的审查结果的决定;
3)有关全民公决倡议小组与倡议宣传小组登记注册的决定;
4)有关向法院提出终止全民公决倡议小组或倡议宣传小组活动请求的决定;
5)有关全民公决倡议结果的决定;
6)有关任命全民公决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与秘书的决定;
7)有关准备和实施全民公决的财政保障问题的决定;
8)有关通过在准备和实施全民公决时统一使用本联邦宪法性法律和其它联邦法律问题的条例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9)有关确定投票总数和确定全民公决结果的决定;
10)有关重新核算全民公决投票总数的决定;
11)有关确认全民公决没有举行或确定全民公决个别选区投票总数,以及确定全民公决结果无效的决定;
12)有关取消下级全民公决委员会决定的决议,或就该问题的性质通过决议的决定。
3、在全民公决委员会成员会议上,如果大多数有决定权的成员投赞成票,该选举委员会可以就本条第2款中未涉及的问题通过决定。
4、如果地区委员会中有决定权的成员达到了规定总数的一半以上,则该委员会可以在其组成后2日内召开第一次会议。在召开第一次会议的前1天,将会议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地区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九条 全民公决委员会成员的地位
全民公决委员会有决定权成员和有建议权成员的地位由俄罗斯联邦选举和全民公决法予以确定。
第三十条 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的职权
为实施本联邦宪法性法律,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的职权包括:
1)负责组织全民公决的准备与实施,领导下级全民公决委员会的活动;
2)对遵守参加全民公决权情况进行监督;
3)保障统一使用本联邦宪法性法律和其他联邦法律中涉及准备与实施全民公决的内容;
4)在准备和实施全民公决时,通过有关统一使用本联邦宪法性法律和其他联邦法律问题的条例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5)向下级全民公决委员会提供法律、方法、组织方式及其他帮助;
6)审议对俄罗斯联邦主体选举委员会及其负责人的决定和影响(或无影响)提出的申诉(或请求),并就该申诉(或请求)作出决定;
7)听取俄罗斯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负责人就准备和实施全民公决的问题所做的情况介绍;
8)分配用于准备和实施全民公决以及保障全民公决委员会行使职权的联邦预算资金,并对这些资金的合理使用实行监督;
9)为全民公决倡议小组进行登记注册,为其发放登记注册证书;
10)为全民公决倡议宣传小组进行登记注册,为其发放登记注册证书;
11)允许在俄罗斯联邦储蓄银行的分行开设全民公决基金的专门帐户,为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和倡议宣传小组的财务问题全权代表进行登记,并对该倡议小组活动的财务支出情况实行监督;
12)对宣传全民公决问题的原则和程序的执行情况,以及向俄罗斯联邦境内全民公决参加者通报信息情况实行监督;
13)确定文件(包括在计算机上读取的文件)的形式,以及选票的保护方式与选举注销证明(以下称:注销证明)的式样,必要时确定全民公决参加者名单及其他全民公决相关文件的保护方式;
14)确定俄语选票的样式和正文;
15)确定全民公决委员会印章的式样;
16)确定向全民公决委员会提交全民公决相关文件的程序,与履行制定国家政策职能的联邦权力执行机关一起确定档案事务规范性法律调整,保管程序,转交给档案馆和销毁超过保管期限的指定文件;
17)向全民公决参加者通告全民公决的问题以及准备和实施全民公决的程序和期限;
18)对统一计算全民公决选票、确定投票总数与公布选票结果程序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与保障;
19)确定全民公决结果与公布全民公决结果;
20)行使本联邦宪法性法律与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俄罗斯联邦主体选举委员会的职权
在准备和实施全民公决时,俄罗斯联邦主体选举委员会行使如下职权:
1)监督俄罗斯联邦主体内参加全民公决权的遵守情况;
2)协调俄罗斯联邦主体内下级全民公决委员会的活动,并为其提供方法、组织技巧及其他帮助;
3)保障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与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相互协作;
4)将归其所属、用于准备和实施全民公决的资金在地方委员会之间进行分配,并对俄罗斯联邦主体内合理使用这些资金的情况实行监督;
5)听取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代表和地方自治机关代表有关准备和实施全民公决组织技术问题的通报;
6)为地区下属机构进行登记注册;
7)根据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规定的程序,保障在俄罗斯联邦主体内统一利用国家自动化《选举》系统;
8)保障遵守有关准备和实施全民公决的相关文件的保管和转交给档案馆和销毁超过保管期限指定文件的程序;
9)在俄罗斯联邦主体内对统一计算全民公决选票、确认投票总数与公布投票结果程序的执行予以监督与保障;
10)制定俄罗斯联邦主体内全民公决选区的统一编号;
11)对按时与准确地编制全民公决参加者名单的工作进行监督;
12)对俄罗斯联邦主体内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和倡议宣传小组活动的财务支出情况进行监督;
13)在俄罗斯联邦主体内,对宣传全民公决问题与向全民公决参加者通报信息等相关程序的使用情况实行监督;
14)向全民公决参加者通报提交全民公决的问题,以及准备和实施全民公决的程序和期限;
15)在本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确定用俄罗斯联邦组成中共和国的国家语言与少数民族聚集区的民族语言编制的选票正文;
16)根据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的决定,负责准备选票和向地方委员会转交选票;
17)保障向下级全民公决委员会转交注销证明及其他与准备和实施全民公决相关的文件;
18)确定俄罗斯联邦主体内的投票总数,并将其转交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
19)在国家所属的地区大众传媒上公布俄罗斯联邦主体内的投票总数;
20)审议对地方委员会及其负责人的决定和影响(或无影响)提出的申述(或请求),并就该问题作出决定;
21)行使本联邦宪法性法律和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全民公决地方委员会和地方专门委员会的职权
1、在准备和实施全民公决时,地方委员会行使如下职权:
1)在相应地区对保障参加全民公决权的情况进行监督,向居民通报地方委员会和地区委员会的办公地点与电话号码;
2)按照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规定的形式,以全民公决选区为独立单位,编制全民公决参加者名单,并将该名单转交相应各地区委员会,而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四十二条第4-7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3)组建地区委员会并任命该委员会主席;
4)在相应地区协调地区委员会的工作,审议对这些委员会的决定和影响(或无影响)提出的申诉(或请求)并就该申诉(或请求)作出决定;
5) 听取地方自治机关代表有关准备和实施全民公决问题的通报;
6)在地方委员会,包括地区委员会之间,分配归其所属的用于准备和实施全民公决的资金,并对这些资金的合理使用实行监督;
7)组织向地区委员会运送选票及其他与准备和实施全民公决有关的文件;
8)向全民公决参加者发放注销证明;
9)为地区委员会在该地区组织全民公决投票提供方法、组织方式与其他形式的帮助;
10)在相应地区对宣传全民公决问题和向全民公决参加者通报信息相关程序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11)根据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规定的程序,保障在相应地区内对国家自动化《选举》系统的使用;
12)在相应地区内对计算全民公决选票、确认投票总数程序的执行进行监督与保障;
13)确定相应地区的投票总数,向大众传媒通报投票总数,并将有关投票总数的报告书转交俄罗斯联邦主体选举委员会;
14)按照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规定的程序,保障向上级全民公决委员会或俄罗斯联邦主体档案机构转交与准备和实施全民公决相关的各种文件,或者在这些文件保存期过后,负责对其销毁;
15)向全民公决参加者通报提交全民公决的问题以及准备和实施全民公决的程序和期限;
16)行使本联邦宪法性法律和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2、除本条第1款第5、8和15点规定的职权外(或在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二十五条第2款规定的全民公决地方专门委员会权力范围内),地方专门委员会享有地方委员会的所有职权。
第三十三条 全民公决地区委员会的职权
1、全民公决地区委员会的职权包括:
1)向居民通报各地区委员会的办公地点、电话号码和工作时间,以及举行全民公决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2)对全民公决相应选区内的全民公决参加者名单进行核实,并在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四十二条第4-7款规定的情况下,负责编制该名单并对其进行核实;
3)向全民公决参加者公布全民公决参加者名单,审议有关该名单中存在错误与不确切内容的请求,并对该名单作相关修改;
4)向全民公决参加者发放注销证明;
5)对有关在全民公决选区内散发宣传材料的规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6)保障提供投票场所与场所内的必要设备;
7)保障向全民公决参加者公布从上级委员会获得的全民公决问题;
8)确定用于提前投票和投票场所以外投票的流动票箱的必要数量;
9)在投票日当天组织全民公决选区内的投票,以及组织提前投票;
10)计算全民公决的票数,确定全民公决选区内的投票总数,以及编写投票总数报告书,并将其转交相关上级全民公决委员会;
11)对有关违反本联邦宪法性法律行为的申诉(或请求)进行审议,并对此通过相关的判定决定;
12)负责妥善保存全民公决相关文件并将其转交相关上级全民公决委员会;
13)按照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规定的程序,保障在全民公决选区内使用国家自动《选举》系统;
14)行使本联邦宪法性法律和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2、在没有因地区委员会的决定和影响(或无影响)违反了投票或计票法律程序而向上级全民公决委员会提出申诉(或请求)或没有因此对其进行司法审查的情况下,该地区委员会应在投票日后10天内停止行使职权,但如果在对相关地区全民公决选区的投票总数或全民公决结果提出申诉的情况下,则只有在上级全民公决委员会通过相关决定或法院相关判决书生效之后,该地区委员会才能停止行使自己的职权。
第三十四条 全民公决委员会活动的公开原则
1、上级全民公决委员会成员与全民公决倡议小组成员及其全权代表有权参加任何全民公决委员会的各项会议,有权参与由相关地区或地方委员会组织进行的计票,编制全民公决参加者名单,以及制作选票、注销证明和投票总数与最终结果报表的工作。以上人员在参加全民公决委员会会议时无须得到该委员会的批准。大众传媒的代表也有权参加各全民公决委员会为进行以上工作而召开的会议。
2、全民公决委员会应保证向上级直属委员会和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全权代表通报该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以及保证本条第1款中提到的人员可以自由参加其会议,并可以随意进入计票现场以及本条第1款中所列举的各项工作的工作现场。
3、从投票当天,包括举行提前投票当天,地区委员会开始工作时起,到收到上级全民公决委员会通过的全民公决结果报告书之前,以及在对全民公决选区的投票结果进行重新统计的情况下,本条第1款提到的人员、观察员与外国(国际)观察员均有权亲临现场。在其他全民公决委员会确定投票总数与全民公决结果、编制投票总数与全民公决结果报告书,以及对全民公决选票进行重新统计时,观察员与外国(国际)观察员有权亲临现场。
4、应该保证全民公决各委员会的所有成员,以及其他在本条第3款中提到的人员进入在军队、对外封闭的行政区划机构、医院、疗养院、修养所、犯罪嫌疑人和被控实施犯罪人羁押场所,及其他全民公决参加者的临时居住地设立的地区委员会的办公地点,以及进入投票和统计全民公决选票的场所。
5、根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的规定,应该向本条第3款提到的人员发放有关投票总数和全民公决结果的报告书及全民公决其他相关文件的副本,该副本要由相应全民公决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或委员会秘书予以签字确认。确认时,确认者须在该副本上须写上:“正确”字样并签名,要注明自己的姓和名字的首写字母,以及副本确认的时间和日期,随后加盖相关全民公决委员会的印章。
第三十五条 协助全民公决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1、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国家机关、机构及其负责人应该为全民公决委员会行使自己的职权提供帮助。
2、在正式决定举行全民公决时,依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其法定(合资)资本中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或市政机构所占股份超过30%的组织及其负责人必须要为全民公决委员会行使其职权提供帮助。
3、国家与市政电视广播组织,国家与市政定期刊物编辑部必须根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和联邦法规定的程序向各全民公决委员会提供免费宣传时间以及免费刊登全民公决委员会的规范性文件及其它决定,发布其它有关全民公决的书面消息。在这种情况下,电视广播组织与期刊编辑部用于提供免费宣传时间和免费公布文件的支出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4、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政党及其他社会团体、无论何种所有制的组织,包括电视广播组织,期刊编辑部,以及这些机关与组织的负责人必须向全民公决委员会提供必要的情报资料,对全民公决委员会提出的请求要在5天内予以答复,对在投票日之前5天提出的请求要在全民公决投票日之前1天之前予以答复,而对全民公决前1天或全民公决当天提出的请求要立即予以答复。
5、对违反本联邦宪法性法律及其他联邦宪法性法律、联邦法律的行为,全民公决委员会有权请求负责准备和实施全民公决的相关部门和护法机关予以调查与制止。在收到该请求后,相关部门和机关必须在5天内依法制定出制止这些违法行为的措施。对在全民公决前5天内收到的相关请求,相关机关必须在全民公决投票日之前1天制定出相关措施;而对在全民公决前1天或全民公决当天收到的请求,相关机关要立即制定出相关措施。对需要进行特别调查的违法行为,相关机关必须在5天之内采取相关措施。在这种情况下,相关机关有权请全民公决委员会将相关调查结果与采取的相关措施立即公布。
第四章 观察员、外国(国际)观察员与大众传媒代表的地位
第三十六条 观察员
1、全民公决倡议小组、政党、依法取得登记的其他全俄社会团体,以及倡议宣传小组均有权委派观察员。在俄罗斯联邦主体与市政行政区划内,依法取得登记的相应地区间与地区社会团体有权委派观察员。在市政行政区划内,依法取得登记相应地方社会团体有权委派观察员。
2、年满18岁、有参加全民公决权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可以成为观察员。经选举产生的负责人及其直接属下,以及法官和检察官不得成为观察员。
3、观察员的权力由全民公决倡议小组与倡议宣传小组的全权代表、政党及其他社会团体发放的派遣证予以确定。派遣书还要注明观察员的姓名和父称、居住地址、他被派往的全民公决选区的号码和全民公决委员会的名称,以及本人的身份确认证明。此外,无须填写有关观察员的任何其他资料,也无须对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和倡议宣传小组印章的规格作出规定。观察员须将派遣证与其护照及其他身份证明材料一起出示。派遣观察员时无须对此进行预先通报。
4、从地区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之日起到作出投票总数报告书为止,观察员可以凭借本条第3款规定的派遣证随时进入地区委员会,并在从开始投票到作出投票总数与全民公决结果报告书,包括作出全民公决重新投票总数报告书为止期间内随时进入其他全民公决委员会。
5、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倡议宣传小组、政党及其他社会团体可以向每一个地区委员会委派多名观察员,以对投票场所内的投票情况进行轮流观察。不允许由代表同一个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倡议宣传小组、政党或社会团体的多名观察员在一个投票场所同时进行观察。
6、观察员的权利包括:
1)查阅全民公决参加者名单;
2)在投票当天、提前投票当天以及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三十四条第3款中规定的期间内随时出入相应全民公决选区的投票场所。
3)对向全民公决参加者发放选票的过程进行监督;
4)出席在投票场所以外举行的投票;
5)核实列入全民公决参加者名单中的选民数、向全民公决参加者发放的选票数、作废选票数、注销证明数,以及有效选票数;
6)在统计全民公决选票时,挑选出已填写或未填写选票;在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三十四条第3款规定的期间内对全民公决委员会制作投票总数报告书及其他文件的情况进行监督;
7)就组织投票问题,向地区委员会主席或他的代表提出建议和意见;
8)查阅被派往的全民公决委员会的工作记录、其直接下级全民公决委员会有关投票总数报告书以及投票总数与全民公决结果报告书中的附加文件,从相关全民公决委员会取得这些证明书及其附加文件的有效副本,以及在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三十四条第3款规定期间由相关全民公决委员会编制的包括全民公决参加者名单在内的其他文件的有效副本。观察者自己也可以复印以上文件,按照观察者的要求全民公决委员会必须要对其予以盖章或签名,以确认其有效;
9)对被派往的全民公决地区委员会或其他委员会的决定或影响(无影响),直接向上一级全民公决委员会或法院提出申诉;
10)在相应全民公决委员会参与对全民公决投票进行的重新统计;
11)可以佩带标有本人身份与姓名和父称的胸卡。如果是由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和倡议宣传小组委派的观察员,其胸卡中可以对此予以注明。如果是由政党或其他社会联合会委派的观察员,其胸卡中可以注明该政党或该社会团体的名称。
7、不属于观察员的权利包括:
1)向全民公决参加者发放选票;
2)在领取选票时,包括在其请求下,代替全民公决参加者签名;
3)包括在其请求下,代替全民公决参加者填写选票;
4)作出违反秘密投票原则的行为;
5)参与由有决定权的全民公决委员会成员进行的统计选票工作;
6)妨碍全民公决委员会的工作;
7)在全民公决参加者中进行宣传鼓动;
8)参与全民公决委员会通过决定。
第三十七条 外国(国际)观察员
1、根据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允许外国(国际)观察员进入俄罗斯联邦;根据本条第3款的规定,外国(国际)观察员受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的邀请担任此职。
2、外国(国际)观察员的活动由本联邦宪法性法律、联邦法律以及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予以调整。
3、在正式决定举行全民公决后,俄罗斯联邦总统、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人权全权代表、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可以向外国(国际)观察员发出邀请。国际组织或国家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以及著名人权活动家也可以提出邀请外国(国际)观察员的建议。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可以根据进入本届议会的每一个政党的建议发出邀请。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可以向外国选举机构,以及专门的国际人权组织发出邀请。
4、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根据相关文件(包括:委任外国(国际)观察员的声明、邀请信的副本、以及外国(国际)观察员身份证明文件)向外国(国际)观察员颁发证书。在本条第5款规定的期间内,该证书为外国(国际)观察员提供从事相关活动的权利。
5、外国(国际)观察员的职权期限从获得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的委任书之日起到全民公决结果正式公布之日为止。
6、外国(国际)观察员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期间要接受俄罗斯联邦政府、全民公决委员会、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的领导,各级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必须为外国(国际)观察员提供必要的帮助。
7、外国(国际)观察员独立地进行自己的活动。外国(国际)观察员活动的物质财务保障由邀请方或观察员自己提供。
8、外国(国际)观察员有权与全民公决倡议小组与倡议宣传小组的成员和全权代表,以及观察员、政党与其他社会团体的代表见面。
9、在俄罗斯联邦全境内投票结束后,外国(国际)观察员有权公开对俄罗斯联邦全民公决立法与准备和实施全民公决的情况发表自己的意见,召开新闻发布会或接受大众传媒代表的采访。
10、外国(国际)观察员不得利用自己的身份从事与观察全民公决无关的活动。
11、如果外国(国际)观察员违反了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或本联邦宪法性法律以及其他联邦宪法性法律和联邦法律的有关规定,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有权收回对他的委任书。
第三十八条 大众传媒代表
1、参与报道准备和实施全民公决的大众传媒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1)列席全民公决委员会会议;
2)查阅地区委员会有关投票总数的报告书,以及其他全民公决委员会有关投票总数和全民公决结果报告书;
3)复制或直接从相关全民公决委员会获得本款第2点提到的文件及其附件的副本。根据他的请求,相应全民公决委员会必须要对这些文件的副本予以签名盖章,以确认其有效;
4)出席各种宣传活动,并对其过程进行报道;
5)在投票日或提前投票日,亲临投票现场。
2、如果大众传媒代表是全民公决倡议小组或倡议宣传小组的成员或全权代表,将禁止该大众传媒代表参加对全民公决的报道。
第五章 全民公决区域,成立全民公决选区
第三十九条 全民公决区域
全民公决区域包括俄罗斯联邦全境。居住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全民公决参加者也应该列入全民公决区域。
第四十条 成立全民公决选区
1、根据俄罗斯联邦选举与全民公决法的有关规定,为了便于投票与统计选票,依据登记选民的数量,在市政行政区划内成立全民公决选区。
2、在与相应地方委员会协商后,考虑到不同地区在条件上的差异与尽可能为全民公决参加者提供方便条件,在不晚于投票日之前50天,全民公决选区由市政行政区域首脑(如果市政行政区划章程中没有设置这一职务,则由地方自治机关代表机关领导人)、部队指挥员、俄罗斯联邦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的领导人负责成立。
3、在成立全民公决选区时,每个选区内取得登记的全民公决参加者不得多于3000名。
4、在全民公决参加者临时居住地(医院、疗养院、修养所、犯罪嫌疑人和被控实施犯罪人羁押场所等)、荒凉或偏远地区、投票日当天出航的船舶与极地考察站内,可以在本条第2款规定的期限内成立全民公决选区。在特殊情况下,经与上级全民公决委员会协商,全民公决选区可以在不晚于投票日之前5天成立。在投票当天出航的船舶上以及极地考察站内,经与船长和极地考察站负责人协商后,可以由地方委员会成立全民公决选区。
5、现役军人在普通全民公决选区内投票。根据俄罗斯联邦主体选举委员会的决定,在本条第2款规定的期限内,特殊情况下在不晚于投票日之前5天,可以由军队指挥员在军队驻扎地区成立全民公决选区。
6、为在旅居俄罗斯联邦境外的俄罗斯联邦公民中进行全民公决与统计选票,在不晚于投票日之前50天,由境外公民所在国的俄罗斯联邦外交代表机构或领事机构负责人成立全民公决选区。在成立俄罗斯联邦境外全民公决选区时,可以不适用本条第3款中对全民公决参加者人数的有关规定。俄罗斯联邦外交代表机关或领事机构负责人须在不晚于投票日之前40天,向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通报有关成立全民公决选区的情况。
7、如果在本条第2、4和5款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成立全民公决选区,俄罗斯联邦主体选举委员会将通过有关成立全民公决选区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 向全民公决参加者公布成立选区的程序
1、在不晚于投票日之前45天,市政行政机构首脑(如果该市政行政机构章程中没有设置这一职位,则由地方自治机关负责人)将标有选区编号和面积的全民公决选区名单(如果选区建在居民点的部分地区内)或居民点名单(如果选区建在几个居民点内)、地区委员会所在地名单,以及投票场所与地区委员会电话号码名单对外公布。
2、对于未能在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四十条第2款规定的期限内成立的全民公决选区的情况,应在其成立后3天内对外公布。
3、对本条第1款中提到的军队驻地选区的情况,其相关内容要在与相关军队指挥员进行协商后予以宣布。
4、对本条第1款中提到的俄罗斯联邦境外选区的情况,根据当地的具体条件,由相应俄罗斯联邦外交代表机构或领事机构负责人决定是否对外予以公布。
第六章 全民公决参加者名单
第四十二条 编制全民公决参加者名单的程序
1、按照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规定的式样,全民公决参加者名单以每个全民公决选区为单位由相应全民公决委员会编制。
2、全民公决参加者名单由地方委员会在不晚于投票日之前21天编制,编制是根据市政行政机构首脑(如果该市政行政机构章程中没有设置这一职位,则由地方自治机关负责人)、部队指挥员、全民公决参加者临时居住地组织负责人提供的俄罗斯联邦公民资料进行。
3、在各个全民公决选区,就地方委员会公布的全民公决参加者的名单中俄罗斯联邦公民的情况,相关选举委员会在向地区委员会转交全民公决参加者名单之前,要进行消除名单中的错误或者不准确之处的工作。
4、荒凉或偏远地区全民公决参加者名单,由地区委员会在不晚于投票日之前20天编制完成,特殊情况下此期限,由地方委员会根据市政行政机构首脑(如果该市政行政机构章程中没有设置这一职位,则由地方自治机关负责人)提供的俄罗斯联邦公民资料情况来确定。
5、军队驻扎地区全民公决参加者名单,包括现役军人家属成员和其他临时居住在军队驻扎地区的全民公决参加者名单,由地区全民公决委员会在不晚于投票日之前20天编制完成,在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二十六条第4款规定的情况下编制完成的期限,由地方委员会根据部队指挥员提供的俄罗斯联邦公民资料情况来确定。
6、在全民公决参加者临时居住地(医院、疗养院、修养所、犯罪嫌疑人和被控实施犯罪人羁押场所等)、投票日当天出航的船舶与极地考察站的全民公决参加者名单,由在该地成立的全民公决选区地区委员会在不晚于投票日之前编制完成,编制根据临时居住地组织负责人,船舶船长和极地考察站负责人提供的参加全民公决公民资料进行。
7、旅居俄罗斯联邦境外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全民公决参加者名单,由成立的全民公决选区地区委员会根据常住在国外的俄罗斯联邦公民或者因出差等原因逗留在国外的俄罗斯联邦公民的申请,根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四十三条第5款的规定编制完成。
8、公职人员收集和整理核实本条第2-6款中全民公决参加者资料,根据选举人和全民公决参加者国家登记(注册)系统条例的规定进行,并且不晚于投票日之前55天提交给地方委员会,如果全民公决参加者名单由地区委员会来编制,那么地区委员会收到这些资料后,立即进行。
9、进行全民公决参加者名单编制的时候,可以使用国家《选举》自动化系统。
10、全民公决参加者资料,包括全民公决参加者名单,按照字母顺序排列或者按照其他顺序(居民点,街道,楼房,房间)排列。全民公决参加者名单中要注明参加者的姓名、父称、出生日期(18岁的参加者还包括出生的月日)以及居住地地址。在名单中要记载护照或者替代护照文件上填写的地址,种类和编号,为了全民公决参加者签字获取选票(凭签字获得选票),地区委员会成员签字发给全民公决参加者选票,以及为了特殊标注名单每一页的汇总。根据俄罗斯联邦中央委员会的决定,允许使用国家《选举》自动化系统将护照或者替代护照文件种类和号码添加到名单中。在这种情况下,发给全民公决参加者选票的地区委员会成员要核对获得选票的全民公决参加者文件上的记录。
11、全民公决参加者名单要准备两份。第一份名单是机打的,第二份名单是机读的,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用手写名单。
12、第一份名单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编制,在投票日之前21天提交给地区委员会,而第二份机读名单,保存在地方委员会,根据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规定的程序使用。全民公决参加者名单要由地方委员会主席和秘书在规定的日期签名并确认无误。地区委员会在使用国家《选举》自动化系统编制名单的情况下,核算出全民公决地区名单页总数。该名单页的式样由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确定。
13、根据本条第4-7款规定,地区委员会编制的全民公决参加者名单,由地区委员会主席和秘书签名并确认无误。
14、地区委员会收到或者编制全民公决参加者名单时候,对名单进行必要的修改,修改的根据是公民依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四十四条规定提出的请求。请求名单中资料要与地方自治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文件,公民状况登记机关文件,公民逗留和居住地登记机关的文件,上级全民公决委员会关于在其他全民公决选区名单中加入全民公决参加者的通知等相符。对全民公决名单的校对和核对完成不晚于投票日前一天。在指定的日期由地区委员会主席和秘书签名并确认无误。
15、地区委员会有权将全民公决参加者第一份名单编到专门的书中。该书不晚于投票日前一天,附带有该书序号和总数的扉页,上边有全民公决参加者名单,并装订(缝制),根据地区委员和其主席的签字进行印刷。
16、提交全民公决参加者资料的人,对资料的可靠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其责任。
17、全民公决参加者名单可以被地方委员会用于编制选举和全民公决变化表,并据此根据有关选举和全民公决的联邦立法规定,通知进行选举人和全民公决参加者登记(注册)的机关人员。
第四十三条 列入全民公决参加者名单或者从其中删除俄罗斯联邦公民的程序
1、符合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五条规定,拥有全民公决参加权的所有俄罗斯联邦公民都应该列入全民公决参加者名单,特殊情况下,符合本条第5款规定的公民也列入全民公决参加者名单。
2、同一俄罗斯联邦公民只能被列入一个全民公决选区。
3、在具体的全民公决选区被列入全民公决参加者名单的根据是其居住地在该全民公决选区这个事实,这一事实由负责公民居住和逗留地登记机关登记确定,并符合调整落实公民在俄罗斯联邦自由迁徙和自由选择居住地和逗留地的权利的联邦法律规定。
4、住在军事服务区以外的现役军人列入其居住地普通选区的全民公决参加者名单。军队驻扎地区的现役军人,包括现役军人家属成员和其他临时居住在军队驻扎地区的人,被列入全民公决参加者名单的根据是其居住地位于军队驻扎地区,这一事实由军队驻扎地区机构、负责公民居住和逗留地登记机关登记确定以及关于应召编入军事编制公民的军队指挥官的命令确定。
5、列入俄罗斯联邦境外全民公决参加者名单的根据是长期居住在国外或者临时旅居国外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向地区委员会提出的书面申请,该申请应该在投票日前一天或者投票日当天提出。
6、接受面授教育并登记宿舍为居住地(教育机构内)的全民公决参加者列入宿舍所在地全民公决选区(教育机构)名单中。地方或者地区委员会要将此情况通知根据居住地已将其编入全民公决参加者名单的全民公决选区地区委员会。该地区委员会要在全民公决参加者名单相应的行中标注:“从此名单中删除,因为加入了全民公决第(俄罗斯联邦主体名称)选区的全民公决参加者名单中”。
7、投票日当天在医院、疗养院、修养所、犯罪嫌疑人和被控实施犯罪人羁押场所临时居住地的全民公决参加者根据护照或者替代护照的文件、注销证明,列入全民公决参加者名单。
8、不能获得注销证明的其他临时居住地的全民公决参加者,根据其个人在全民公决投票日之前7天,向地方或者地区委员会提出的书面申请,列入全民公决参加者名单。地方或者地区委员会将此情况通知根据居住地已将其编入全民公决参加者名单的全民公决选区地区委员会。地区委员会要在全民公决参加者名单相应的行中标注:“从此名单中删除,因为加入了全民公决第(俄罗斯联邦主体名称)选区的全民公决参加者名单中”。
9、被认定为强制迁移的俄罗斯联邦公民,或者向管辖移民问题的俄罗斯联邦执行权力机关提出移民申请,或者向其地区机关提出强制迁移的申请,根据其护照或者上述机关颁发给他们的替代护照的文件记载,列入其逗留或者临时居住地的全民公决参加者名单。
10、在国外因私或因公和旅游的有全民公决参加权的俄罗斯联邦公民,根据其在地区委员会办公地提交护照或者护照代替文件,注销证明,列入全民公决参加者名单。无法获得注销证明的人,在投票当日在地区委员会办公地提交上述文件,列入全民公决参加者名单。
11、向根据全民公决选区居住地登记的俄罗斯联邦公民以及其他无论什么原因没有列入全民公决参加者名单的俄罗斯联邦公民提交全民公决参加者名单以后,根据其护照或者替代护照的文件,必要情况下,根据全民公决参加者居住地全民公决选区批准,列入全民公决参加这名单。
12、从全民公决参加者名单中删除,要由地方委员会主席和秘书签字(在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四十二条第13款规定的情况下,由地区委员会主席和秘书签字),并根据正式文件和根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颁发给全民公决参加者的注销证明进行。这种情况要全民公决名单中要记载删除该公民的日期和原因。这个记录要由地区委员会主席审查,在颁发注销证明的时候,颁发证明要根据规定日期和签名。
13、在投票结束和统计选票开始后,对全民公决参加者名单的任何修改都不允许。
第四十四条 向全民公决参加者告知全民公决参加者名单
1、地区委员会要在全民公决投票日之前20天将全民公决参加者名单告知全民公决参加者。
2、有全民公决参加权的俄罗斯联邦公民有权向地区委员会提出关于其未被编入全民公决参加者名单,或者任何错误和不准确资料的申请。
3、在24小时内,投票当天2个小时内,但是不能晚于投票结束的时候,地区委员会必须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和文件,或者消除错误、不准确之处,或者给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4、对地区委员会关于编入或者不编入全民公决参加者名单的决定可以向上级全民公决委员会申诉或者向法院起诉(地区委员会所在地)。上述机构必须在三天内审理申诉(申请),并且在投票日之前3天或者不晚于投票日前一天或者投票日当天作出决定。如果作出同意申诉(申请)的决定,则地区委员会立即修改全民公决参加者名单。
5、每个俄罗斯联邦公民都有权按照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四十二条第10款的规定,通知地区委员会修订全民公决参加者的资料。
第七章 全民公决的财政保障,全民公决基金
第四十五条 准备和实施全民公决的财政保障
1、准备和实施全民公决和全民公决委员会职权保障的支出,由联邦预算资金负担。联邦预算中准备和实施全民公决的资金主要的管理者是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
2、实施全民公决的拨款由俄罗斯联邦中央选选举委员会在举行全民公决的决定正式公布之日起50天之内拨付。
3、联邦预算中实施全民公决的资金,归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支配。在不晚于投票日之前45天,将这些资金在俄罗斯联邦主体的选举委员会之间分配。俄罗斯联邦主体选举委员会要在不晚于投票日之前25天,将其获得的资金在地方委员会之间分配。根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四十条第5款、6款规定的全民公决选区实施全民公决所需资金,主管选民登记的国家机关之间的资金,以及地方专门委员会之间的资金,由俄罗斯联邦中央委员会在不晚于投票日之前15天拨付。实施全民公决的资金不及时和不完全的情况下,相关委员会从归其支配的资金中拨付。
4、正式公布举行全民公决决定之前,各委员会从有关准备全民公决联邦预算资金中负担接受文件、签名表;检查全民公决参加者签字,以及监督进项来源,正确核算和使用全民公决基金资金;检查全民公决倡议小组的财务决算。为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在本财政年度俄罗斯联邦预算法中设定的特定目的资金,从根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十五条第14款第一项规定的第一个地区下属机构登记之日起五十天内拨付。
5、俄罗斯联邦预算中用于全民公决准备和实施资金的公开帐号,核算,决算,资金划转程序,由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经过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同意制定。准备和实施全民公决的资金,要划转到全民公决委员会在中央银行开设的帐户中,有的情况下也可以划转到储蓄银行的机构中。
6、全民公决委员会开设全民公决帐户的劳务费用和这个帐户的手续不收费,资金余额利息不计算、不支付。
7、全民公决委员会主席支配联邦预算为准备和实施全民公决拨付的资金,并承担财政文件责任,这些财政文件是全民公决委员会就财政问题作出的决定和资金支出决算报告。
8、联邦预算为准备和实施全民公决拨付的资金没有被全民公决委员会用完,要归还给联邦预算收入中,使用的程序和目的由俄罗斯联邦预算立法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全民公决委员会的财政保障
1、根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的规定,联邦预算为准备和实施全民公决拨付的资金中支付给全民公决委员会保障其实现目的和活动。
2、全民公决委员会的下列开资由联邦预算资金负担:
1)全民公决委员会成员,全民公决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额外劳动报酬(酬金);
2)制作印刷品,出版活动;
3)购买、运送、安装设备(包括工艺)以及其他实施全民公决和全民公决委员会必须的有价值的物品;
4)交通支出,包括在荒凉或偏远地区举行投票所需支出;
5)运送和保管全民公决文件,包括移交给档案馆或者销毁;
6)为了准备和实施全民公决,保障全民公决委员会活动的出差;
7)使用和维护自动化设施,提高全民公决参加者和组织者的法律水平。
3、有决定权的全民公决委员会成员在准备和实施全民公决期间的工作,可以获得额外劳动报酬(酬金);根据地区委员会的申请,在规定的期间内被解除工作,有决定权的全民公决委员会成员,在也可以获得在工作期间的补偿。补偿和额外报酬的数额和支付程序由俄罗斯联邦中央委员会规定,由俄罗斯联邦预算中用于准备和实施全民公决的资金负担。
4、全民公决委员会定员内有决定权的成员和全民公决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由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决定,从俄罗斯联邦预算中用于准备和实施全民公决的资金支付。
5、地区委员会要在投票后10天内向地方委员会提交地区委员会收支决算,从联邦预算获得和实施全民公决的支出。
地方委员会要在投票后20天内向俄罗斯联邦主体选举委员会提交地方委员会收支决算,从联邦预算获得和实施全民公决的支出。
6、俄罗斯联邦主体选举委员会要在投票后50天内向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提交地方委员会收支决算,从联邦预算获得和实施全民公决的支出。
7、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要在全民公决结果公布后三个月内向俄罗斯联邦会议两院提交准备和实施全民公决联邦预算支出决算报告以及全民公决基金收支资料报告。从提交给联邦会议两院之日起一个月内,决算和资料报告要在其机关刊物上公布,还要提交给大众传媒编辑部。
第四十七条 监察机构
1、为了对专用资金支出进行监督,监督收入来源,正确核算和使用全民公决基金资金,以及检查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和宣传倡议小组的财政决算,在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和俄罗斯联邦主体选举委员会内设立监察机构。
2、监察机构邀请专家参加,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其他机关,组织负责人,这些机关组织包括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储蓄银行、在俄罗斯联邦主体的中央银行主要管理机构(国有银行)。这些机关和组织根据全民公决委员会的要求,从全民公决决定正式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委派专家归全民公决委员会使用,期限不少于5个月。
3、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在监察机构工作期间的专家,解除工作,也要向这些专家支付工作期间的薪酬。也可以向规定的专家支付奖金,该奖金从联邦预算中为准备和实施全民公决分给全民公决委员会的资金中负担。
4、监察机构条例由全民公决委员会制定。监察机构活动的组织、法律、物质技术保障,由全民公决委员会提供。
5、监察机构根据全民公决委员会的委托从事下列工作:
1)检查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宣传倡议小组和下级委员会的财政决算;
2)在其职权范围内,从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宣传倡议小组和全民公决委员会处询问和获取所有信息;
3)监督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宣传倡议小组宣传全民公决问题时拨款程序和其他措施;
4)向国家执行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和无论何种所有制形式的组织以及公民提出属于监察机构主管的问题,询问与财政保障有关的必须资料。上述机关和人员必须在十天内,对请求的答复和提供必须的资料,或者必须在投票日之前五天回复,在投票当天要立即回复。
5)编制有关全民公决允许拨款规定的文件材料;
6)向全民公决委员会提交有关对违反拨款规定的公民和法人采取措施的问题。包括在全民公决中、全民公决倡议过程中和全民公决问题宣传过程中;
7)进行检验鉴定,准备结论意见和鉴定意见;
6、监察机构在行使职权时,可以使用国家《选举》自动化系统。
第四十八条 全民公决基金
1、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必须建立全民公决自有基金。每个倡议宣传小组也要建立全民公决自有基金。
2、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建立的全民公决自有基金,专门用于下列用途:
1)征集全民公决参加者签名的财政保障;
2)用于全民公决问题宣传,以及支付信息(服务)和咨询报酬;、
3)支付其他公民和法人的工作(服务)报酬,以及其他与准备和实施全民公决有关的支出。
3、倡议宣传小组建立的全民公决自有基金,专门用于下列用途:
1)倡议宣传小组登记的全民公决问题的宣传活动,以及支付信息(服务)和咨询报酬;
2)支付其他公民和法人的工作(服务)报酬,以及其他宣传小组登记的全民公决问题的宣传活动有关工作报酬。
4、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和倡议宣传小组禁止使用其他资金支付征集全民公决参加者签名的物质技术措施和进行全民公决问题宣传,以及其他旨在达到全民公决确定结果活动费用。上述活动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和倡议宣传小组必须使用根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和联邦法律规定程序,在全民公决投票日之前设立的全民公决专用帐户中的资金。
5、全民公决基金能够用下列支出负担:
1)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和倡议宣传小组成员的财产资金,每个成员出资总数不得超过全民公决基金支出总数的1%.
2)政党的自愿捐款,捐款总数不得超过全民公决基金支出总数的50%;
3)公民和法人的自愿捐款,每个公民,法人捐款总数不得超过全民公决基金支付总数的1%-7%.
6、全民公决基金支出总数不得超出2亿5千万卢布。
7、本条第6款规定的支出总数以及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五十二条第9款规定的资金总数,从2006年1月1日开始,根据通货膨胀情况指数化。
8、全民公决基金的支配权属于建立它的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和倡议宣传小组。
9、全民公决基金禁止下列捐款:
1)捐款日未满十八岁的人;
2)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组织;
3)国家和市政机构,单一国有和市政所有的企业;
4)部队,军事组织和机构,护法机关;
5)国家、联邦主体和市政在企业中的股份超过其法定注册资本30%的法人。(开放式股份有限公司以上一年度股东名册为准)。
6)有外国股东的俄罗斯法人中外国股东的股份超过其法定注册资本30%的法人。(开放式股份有限公司以上一年度股东名册为准)。
7)全民公决活动开始前注册不满一年的法人。
8)组织、机构,国家机关和(或者)地方自治机关;本款第5项,6项规定的法人组织和机构;本款第5项,6项规定的法人的股份超过其法定注册资本30%的组织。(开放式股份有限公司以上一年度股东名册为准)。
9)慈善组织、宗教团体及其组织、机构、
10)匿名的募捐。公民的匿名捐款是指在支付凭证中没有填写下列任何一项:姓名和父称,居住地地址,或者填写的资料不准确;法人的匿名捐款是指在支付凭证中没有填写下列任何一项:纳税人号码,名称,银行要项,或者填写的不准确;
11)外国;
12)外国法人;
13)外国公民;
14)国际组织和国际社会运动;
15)无国籍人;
16)全民公决倡议小组成员及其他全权代表给倡议宣传小组基金捐款;倡议宣传小组成员及其全权代表给全民共决倡议小组和其他倡议宣传小组捐款。
10、全民公决基金所有资金必须进入根据本联邦宪性法律第五十条规定开设的专用帐户。
第四十九条 财务问题全权代表
1、 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和倡议宣传小组必须任命财务问题全民代表。
2、 财务问题全权代表根据经过公证的委托书行使职权,委托书记载着姓名和父称,出生日期和出生地,居住地地址,护照或者替代护照文件的种类,号码,颁发日期,颁发护照或者护照替代文件的机关名称或者代码,以及在财务文件上使用的印章的式样。
3、 财务问题全民代表开立和撤销全民公决基金专用帐户,支配全民公决基金资金,核算资金,监督其收支,以及其他职权。财务问题全民代表有权在支付凭证上签字。
4、 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和倡议宣传小组财务问题全权代表的登记由俄罗斯联邦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进行。登记根据地区下属机构大会决定,倡议宣传小组大会决定(在本条第6款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和倡议宣传小组大会决定),本条第2款规定的委托书,以及财务问题全权代表出示的护照或者替代护照的文件。
5、 财务问题全权代表职权的期限从其登记开始,到投票结束之日起70天,或者停止全民公决倡议的时候,有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而停止。
6、 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和倡议宣传小组在书面将此决定副本通知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和储蓄银行分行后,有权随时终止财务问题全权代表职权。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和倡议宣传小组在终止财务问题全权代表职权后不晚于两天,任命新的财务问题全权代表人。
第五十条 全民公决专用帐户
1、 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和倡议宣传小组必须在其注册以后10天内开设专用帐户。
2、 全民公决专用帐户要在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指定的储蓄银行分行开设。并且只能开设一个帐户。
3、 储蓄银行分行要立即给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和倡议宣传小组开设专用帐户。
4、 开设帐户的服务酬金和业务不收费用。
5、 财务问题全权代表开设帐户所需文件由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在其登记后三天内颁发。
6、 除了投票日前或者终止全民公决倡议前转帐退回资金以外,专用帐户的所有的财务业务,在投票日或者终止全民公决倡议日终止,如果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和倡议地位在此前丧失,那么所有财务业务由储蓄银行分行,根据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的指示终止。
7、 根据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和倡议申请,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可以延长财务业务的期限,用于支付投票日前或者终止全民公决倡议日前履行的工资,以及准备和实施全民公决有关的支出。
8、 财务问题全权代表提交财务总结报告之日关闭专用帐户。
第五十一条 自愿捐款
1、 公民自愿捐款通过通信部门,信贷组织办理的,根据出具的护照或者替代护照的文件从公民个人私人所有的财产中划拨。在进行自愿捐款时,公民在支付凭证上要填写:姓名、父称、出生日期、居住地地址、护照或者替代护照文件的种类和编号、国籍资料。
2、 法人捐款必须使用非现金支付的方式。在进行自愿捐款时,法人在支付凭证上要填写:纳税人代号,名称,登记日期,银行要项,法定资本中没有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市政组织股份的标注,或者标明股份的大小;法定资本中没有外国股东的标注,或者标明其股份的大小;以及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四十八条第9款第5、6项规定的法人。
3、 公民自愿捐款通过通信部门,信贷组织办理的,该部分要在收到支付凭证后不晚于下一个工作日完成划款。如果使用的是转帐方式支付的,在俄罗斯联邦主体之外的转帐,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国外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4、 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和倡议宣传小组有权退回任何捐款,除非捐款是匿名的。
5、 如果捐款人不具备捐款的资格,或者捐款的数额超过了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四十八条第5款第3-4项规定,财务问题全权代表要在收到捐款之日起十天内退回全部或者部分捐款。
6、 要在收到匿名捐款十日内由财务问题全权代表将其交付给联邦预算。
7、 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和倡议宣传小组和财务问题全权代表,不承担捐款人在汇款时按照本条第1-2款规定填写资料不准确的责任,如果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和倡议宣传小组和财务问题全权代表没有及时获得有关资料不准确的消息。
8、 公民和法人有权通过指定的全民公决基金对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和倡议宣传小组给予财政支持。禁止未获得财务问题全权代表制作的凭据,以及不从全民公决基金中支付工作(服务)、商品开资。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和倡议宣传小组和法人之间为工作(服务)、商品进行结算时,只能使用非现金的方式。
9、 禁止无偿履行或者无根据地降低法人的定价,包括其分支机构和办事处。
10、 在全民公决活动期间不超过3个月时间,允许公民个人为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和倡议宣传小组提供无偿服务。
第五十二条 全民公决基金的财务报表
1、 设立、使用和关闭全民公决专用帐户由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征得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同意决定。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和倡议宣传小组必须对全民公决基金收支进行核算。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和倡议宣传小组必须对全民公决基金收支进行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的程序和格式由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规定。
2、 全民公决倡议小组的财务问题全权代表要向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报送下列文件:
1)根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报送全民公决签名征集审查文件的同时提交第一份财务报表。该报表要记载提交前三天内的情况。
2)第二份报表要在全民公决投票日之前10天到15天之间提交。该报表记载报告前5天内的情况。
3)汇总财务报表要在全民公决结果正式公布后30天内提交。该报表要记载:专用帐户中资金的收支情况,剩余资金情况,关闭专用帐户情况以及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六十四条第4款规定的其他资料,及其副本。在终止全民公决倡议的情况下,汇总财务报表要在终止之日起30天内提交。
3、 倡议宣传小组的财务问题全权代表要向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报送下列文件:
1)第一份报表要在全民公决投票日之前10天到20天之间提交。该报表记载报告前5天内的情况。
2)汇总财务报表要在全民公决结果正式公布后30天内提交。该报表要记载:专用帐户中资金的收支情况,剩余资金情况,关闭专用帐户情况以及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六十四条第4款规定的其他资料,及其副本。在终止全民公决倡议的情况下,汇总财务报表要在终止之日起30天内提交。
4、 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和倡议宣传小组提交俄罗斯联邦中央选决委员会的财务报表副本, 要转交给大众传媒编辑部用于公布,以及在五天内在互联网上发布。
5、 储蓄银行分行每周至少一次,投票日之前10天内至少一次,向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提交全民公决专用帐户资金的收支情况,格式由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确定。为此可以使用国家《选举》自动化系统。
6、 举行全民公决决定正式公布以后,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要定期,每两周至少一次,向大众传媒提供全民公决专用帐户资金收支情况,以便于公布。
7、 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要向财务问题全权代表和大众传媒编辑部介绍俄罗斯联邦储蓄银行分行提供的全民公决专用帐户资金的收支情况资料。
8、 俄罗斯联邦储蓄银行分行要向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必须在三天内提交,投票之前三天必须立即提交,记载着全民公决专用帐户资金收支情况的审核无误的原始财务凭证的副本。
9、 全俄罗斯国有的定期刊物编辑部必须刊登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提交的全民公决专用帐户资金收支情况。必须公布的资料包括:
1)超过20万卢布的全民公决帐户资金支出;
2)超过40万卢布的法人全民公决基金捐款;
3)超过4万卢布的公民全民公决基金捐款;
4)退回的捐款资金,包括退回的根据;
5)全民公决专用帐户资金收支情况汇总;
10、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主管公民和法人登记的机关全权代表人,在收到全民公决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之日起50天内必须无偿审核为全民公决基金提供了捐款的公民和法人的资料,并将结果通知全民公决委员会。提供资料的式样由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制定。为此可以使用国家《选举》自动化系统。违反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转帐捐款,归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支配的进款信息,财务问题全权代表要立即通知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
第五十三条 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和倡议宣传小组退回的资金
1、 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和倡议宣传小组在提交汇总财务报表前,必须将剩余的资金退回给公民和法人。退回资金按照比例进行。
2、 全民公决投票结束后60天内俄罗斯联邦储蓄银行分行必须根据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的书面指示将全民公决基金帐户中的剩余资金转入联邦预算,并关闭该帐户。
第八章 全民公决的信息保障
第五十四条 全民公决的信息保障
全民公决的信息保障包括自身向全民公决参加者的信息报道和全民公决问题的宣传,促进全民公决参加者的明确意愿和全民公决的公开性。
第五十五条 向全民公决参加者提供信息
1、向全民公决参加者提供信息由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全民公决委员会、大众传媒组织以及本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和法人实施。
2、通过大众传媒的或者其他方式传播的信息资料,应该是客观可靠的,不得违反全民公决参加权的平等原则。
3、大众传媒组织根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自由地向全民公决参加者提供信息。
4、信息载体-广播电视节目和定期刊物中在报道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和倡议宣传小组活动的时候,只能单独报道信息部分,不能附带评论。在这些报道中不能对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和倡议宣传小组的活动说明,做任何肯定或者对任何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和倡议宣传小组进行批评(诽谤),包括在说明他们采取的措施的时间和版面中,进行类似报道。
5、本条第4款规定的要求不包括政党和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和倡议宣传小组全权代表为发起人的期刊。
6、投票当天到投票结束前,禁止公布投票总数、投票结果,包括在大众使用的信息网络(包括因特网)上公布。
第五十六条 公众观点询问结果的公布
1、 与全民公决有关的公众观点询问结果是向全民公决参加者提供信息的一种。
2、 在公布公众观点询问结果时候,大众传媒和刊登的公民和法人必须说明进行询问的组织,进行询问的时间,被询问的人数,征集信息的方式,进行询问的区域,询问问题的准确内容,统计评定可能的误差,决定进行询问的人。
3、 在投票之前5天,以及投票当天,禁止公布公众观点询问结果,预测全民公决结果和其他全民公决结果,包括在大众使用的信息网络(包括因特网)上公布。
第五十七条 公布提交全民公决的新宪法草案文本,规范性法律文件草案
1、 在将新宪法草案文本提交全民投票的时候,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要将新宪法草案文本刊登到全俄的国有定期刊物上,以及在互联网上公布,如果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制定的联邦宪法性法律没有其他规定。
2、 在将规范性法律文件草案提交全民公决的时候,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要在不晚于投票日之前20天,将规范性草案文本刊登到全俄的国有定期刊物上,以及在互联网上公布。
第五十八条 全民公决委员会参加全民公决信息保障
1、 全民公民委员会与准备和实施全民公决直接有关的问题的决定,要刊登到国有的定期刊物上或者转交给其他大众传媒或者在公布全民公决参加者资料的通过其他方式上。在互联网上公布的程序,由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制定。
2、 从正式公布举行全民公决决定之日起到正式公布全民公决结果之日止,全俄国有广播电视组织,无偿提供给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不少于每周15分种的时间,国有地区广播电视组织要向俄罗斯联邦主体选举委员会提供每周不少于10分种的时间,用于解释俄罗斯联邦关于全民公决立法,向公民报道全民公决活动的期限和程序,以及回答公民的问题。
3、 每周至少出版一次的全俄国有定期刊物编辑部,在准备和实施全民公决期间要免费提供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不少于总版面1%的版面。每周至少出版一次的国有地区定期刊物编辑部要向俄罗斯联邦主体选举委员会提供每周不少于总版面1%的版面,用于解释俄罗斯联邦关于全民公决立法,向公民报道全民公决活动的期限和程序,以及回答公民的问题。
第五十九条 全民公决信息保障使用的广播电视组织和定期刊物
1、全民公决信息保障可以使用国有的和非国有的广播电视组织和定期刊物。
2、被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理解为属于国有的广播电视组织和定期刊物。包括发起人(共同发起人)或者编辑部发起人是国家机关和组织,该组织在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为全民公决倡议小组登记之日以前获得过国家支持补助金;日常运行补助金由俄罗斯联邦预算和俄罗斯联邦主体预算负担;在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为全民公决倡议小组登记之日的法定资本中有国家的或者俄罗斯联邦主体的股份的广播电视组织和定期刊物。
3、被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理解为属于市政所有的广播电视组织和定期刊物。包括发起人(共同发起人)或者编辑部发起人为地方自治机关和市政组织,该组织在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为全民公决倡议小组登记之日以前获得过市政组织支持补助金;日常运行补助金由地方预算负担;在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为全民公决倡议小组登记之日的法定资本中有市政组织股份的广播电视组织和定期刊物;
4、 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理解为属于非国有的广播电视组织和定期刊物的广播电视组织和定期刊物,是不受本条第2-3款调整的刊物。
5、 根据广播电视组织和定期刊物的广播电视组织和定期刊物的发行地域,被本联邦宪法性法律将其分为:
1)全俄广播电视组织,也就是在半数或者半数以上俄罗斯联邦主体内有许可播放权的广播电视组织;
2)地区广播电视组织,就是在半数以下俄罗斯联邦主体内有许可播放权的广播电视组织,以及本款第1点规定的广播电视组织的分支机构。
3)全俄定期刊物,也就是登记在半数或者半数以上俄罗斯联邦主体内发行的刊物;
4)地区定期刊物,也就是登记在半数以下俄罗斯联邦主体内发行的刊物;
6、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建立的专门为了刊登官方材料和通知,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定期刊物不能刊登宣传材料,以及说明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和倡议宣传小组活动的材料。
7、 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为全民公决倡议小组登记之日30天内,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根据制定和实施大众传媒的国家政策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的报告,公布全俄广播电视组织和全俄定期刊物的名单。如果全俄定期刊物每周出版少于一次,要在名单中注明。
8、 在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为全民公决倡议小组登记之日30天内,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根据制定和实施大众传媒的国家政策的联邦地区执行权力机关的报告,公布地区广播电视组织和地区定期刊物以及市政组织的广播电视组织和地区定期刊物的名单。如果区域国有定期刊物每周出版少于一次,要在名单中注明。
9、 全俄及地区国有广播电视组织和国有及地区定期刊物编辑部,以及其他大众传媒和组织,该组织通过关于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和倡议宣传小组报告提出由全民公决基金负担费用的决定,决定要在正式公布全民公决决定之日起20天内作出,并且要公布数额和其他支付播放时间和出版版面条件。支付数额和条件对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和倡议宣传小组应该统一的。
10、 本条第9款规定的提供给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和倡议宣传小组播放时间和出版版面的费用准备就绪的资料和通知,要在正式公布举行全民公决决定之日起20天内,提交给下列单位:
1)由全俄国有广播电视组织和国有定期刊物编辑部通知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
2)由地区及市政广播电视组织和地区及市政定期刊物编辑部通知俄罗斯联邦主体选举委员会。
第六十条 全民公决问题宣传
1、 全民公决问题宣传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1)通过群众性措施(会议,同公民会见,集会,游行示威,公开辩论和争论等措施);
2)出版、印刷和传播视听资料和其他宣传材料;
3)在广播电视节目和定期刊物上宣传;
4)不被本联邦宪法性法律和其他联邦法律禁止的方法。
2、 全民公决问题宣传的支出必须从全民公决基金中支付,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免费提供的播出时间和版面除外。
3、 为了落实从全民公决基金中支付费用进行全民公决问题的宣传权利,政党和全民公决参加者可以根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六十一条规定成立倡议宣传小组。
4、 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和倡议宣传小组有权独立地确定全民公决问题宣传的方法,形式和内容。
5、 禁止向下列单位和人员进行全民公决问题的宣传和出版和传播任何宣传材料:
1)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
2)替代国家或者市政履行职务的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提供国家的或者市政的公务或者公务岗位的人;
3)部队和军事组织和机构;
4)慈善组织和宗教团体以及他们的分支机构;
5)全民公决委员会和和有投票权的全民公决委员会成员;
6)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法人;
7)大众传媒出版和履行职业活动的代表人。
6、 禁止向未满十八岁的人进行全民公决问题的宣传。
7、 全民公决倡议小组有权宣传的内容必须是提交举行全民公决的问题。
8、 倡议宣传小组有权宣传的必须是其注册时候提交的全民公决问题。
9、使用自然人的形象和全民公决问题的观点进行宣传必须得到该人的书面同意。该同意书与根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六十四条第4款规定宣传材料的样本一起提交给全民公决委员会,有的情况下,根据全民公决委员会的要求,要将宣传材料提交给广播电视组织和定期刊物。这些限制不包括:
1)使用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和倡议宣传小组成员的形象和观点;
2)使用已经公布的全民公决的观点,连带公布该观点的大众传媒公布的日期;
3)援引根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出版和传播的宣传材料中观点。
第六十一条 成立倡议宣传小组的程序
1、 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在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登记后,可以成立倡议宣传小组,但是不能晚于决定举行全民公决正式公布之后20天。
2、 参加倡议小组的全民公决参加者不能少于500人。
3、 全民公决参加者只能参加一个倡议宣传小组。参加全民公决倡议小组的参加者不得加入倡议宣传小组。在提出几个全民公决问题的情况下,本条限制不包括成立的各个问题宣传的小组。
4、 由政党成立倡议宣传小组要在政党大会上通过该决定,并确定倡议宣传小组的参加者成员。
5、 在全民公决参加者大会上通过成立倡议宣传小组的决议,这个会议应当有不少于500名全民公决参加者参加,这个会议要确定倡议宣传小组的组成人员。大会上登记参加者的会议记录簿上的全民公决参加者签名要经过公证。
6、 本条第4-5款规定的政党会议和全民公决参加者大会应该任命倡议宣传小组财务问题全权代表,以及小组其他问题全权代表。(下称倡议宣传小组全权代表)。
7、 政党为了进行倡议宣传小组登记,倡议宣传小组全权代表要向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提交下列文件:
1)政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摘要),包括成立倡议宣传小组的决定,以及打算进行全民公决宣传问题的表述;
2)经过公证的政党章程副本。
8、 为了全民公决参加者成立的倡议宣传小组进行登记,他的全权代表要向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提交会议记录簿,包括成立倡议宣传小组的决定,以及打算进行全民公决宣传问题的表述,以及大会参加者登记记录簿。
9、 为了成立的倡议宣传小组进行登记,全权代表和本条第7-8款规定提交的文件一并提交给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
1)关于倡议宣传小组登记申请书;
2)打印和机读的倡议宣传小组成员名单,式样要按照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名单要记载每个成员的:姓名和父称,出生日期,护照或者替代护照文件的种类和编号,居住地地址。
3)倡议宣传小组全权代表的名单中除了本条第2款规定以外的资料外,还要记载每个人的电话号码,财务问题全权代表的名单。
4)为倡议宣传小组财务问题全权代表办理的经过公证的委托书,以及其同意担任财务问题全权代表的声明。
10、 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从收到本条第7-9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5天内,通过倡议宣传小组登记的决定,并提供登记证明书,或者通过拒绝登记的决定。登记证明的式样由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规定。
11、 拒绝倡议宣传小组登记的理由是没有遵守本条第1-9款规定的要求。
12、 登记的倡议宣传小组全权代表向俄罗斯联邦主体选举委员会书面通知登记证明号码,有权从全民公决委员会接收通知(通告)的倡议宣传小组成员的通讯地址和电话号码。没有该书面通知,相应的全民公决委员会不能给倡议宣传小组递交通知。
第六十二条 宣传期间
1、 进行全民公决问题宣传从全民公决倡议小组登记之日开始,成立全民公决基金,到全民公决投票日之前一昼夜地方时间的零点时停止。
2、 在广播电视节目和定期刊物中进行的全民公决问题宣传,除了本条第3款规定的情况以外,期间从投票日之前30天到全民公决投票日之前一昼夜地方时间的零点时停止。
3、 政党和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全权代表人为创办人的定期刊物上进行宣传的期间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
4、 全民公决前一天和投票当天禁止对全民公决问题进行宣传。
5、 张贴在全民公决委员会大楼和办公室外边的宣传印刷材料(传单,宣传画和其他材料),距离入口处不少于50米,可以保留到投票当天。
第六十三条 通过群众性措施进行全民公决问题宣传的条件
1、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必须协助全民公决倡议小组、倡议宣传小组,组织和实施群众性宣传措施。
2、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必须在其收到申请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