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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监察部《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扬州培训中心:
  现将监察部《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税务监察机构设立几年来,受理了大量群众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举报信访工作已经有了一定基础。为了进一步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扩大信息渠道,拓宽案源,结合贯彻《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和监信综字[1992]1号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税务监察机构要切实重视信访举报工作。处理信访举报工作是税务监察机构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信访举报是监察机关的窗口是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对群众的信访举报能否及时处理,关系到群众对监察机关的信任与否。目前税务监察机构查处的案件,绝大部分是通过群众举报获得线索,并得以迅速查处。因此,希望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重视这项工作。

  二、进一步清理积案、老案,加强交办案件的检查督办。
  各级税务监察机构要集中一定时间、一定力量,对久拖未决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特别是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如果暂时因特殊原因不能结案的,要向交办机关说明原因。对于转办案件不能只转交而不过问,要经常清理督办,提高办案效率。

  三、切实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防打击报复。税务监察机构在受理信访举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监察机关举报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侵害举报人合法权益甚至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一经查实,必须依法严肃处理。

附件: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健全举报制度,加强行政监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向监察机关举报。

    第三条   县以上各级监察机关设立举报机构(举报中心或举报站、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报告。
上级监察机关的举报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下级监察机关的举报机构的工作。下级监察机关应向上级监察机关报告举报工作的情况。

    第四条   举报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   举报工作实行依靠群众、方便群众,接受社会监督,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第二章 举 报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采用电话、电报、信函、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

    第七条   举报人应当尽可能据实告知监察机关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监察机关的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误告、错告等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   监察机关提倡署名举报,对署名举报和匿名举报都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第九条   举报信函和向监察机关递交的举报书面材料,可以用汉字、少数民族文字、盲文或外文书写。
第三章 举报处理

    第十条   监察机关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电话号码,设立专门的举报接待室,在人口比较集中的地方可以设立举报箱。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接受电话举报,必须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有条件的可以录音。

    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不属于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当面或电话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于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可以协助举报人联系受理单位或报告有关领导后再处理。不属于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函举报,转交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并酌情予以回复。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应当报告有关领导。

    第十五条   属于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举报,举报机构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属于机关管辖的,转交本机关有关职能机构、派出机构办理;其中急待查明、易查易结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经主管负责人批准,举报机构可以进行初步审查,直至立案调查。
(二)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办理。
(三)对重要的举报应当及时向本机关负责人报告。
(四)以其他方式处理。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经过初步审查,认为被举报行为不需要进行政纪处理的,应当作出初步审查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回告举报人。

    第十七条   经过初步审查,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依照《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八条   对上级监察机关交办的举报事项、下级监察机关作出处理后,应当向交办机关报告处理结果。交办机关对报来的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核。对处理结果没有异议的,经有关领导批准后,予以了结。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意见或建议,通知承办机关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承办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交办机关报告处理结果。
第四章 保护与奖励

    第十九条   向监察机关举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的举报保密制度:
(一)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
(二)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三)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四)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上述第二十条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二十三条   对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假想举报人及有关的证人和协助办案人员的合法权益的,按打击报复处理。

    第二十四条   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举报人因受打击报复而造成人身伤害及名誉、经济损失的,监察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举报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十六条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使违法违纪者爱到应有惩处,并为国家、集体挽回或减少损失的,对举报人可酌情给予奖励,有重大贡献的,要给予重奖。
监察机关奖励举报人所需的经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意见,商有关部门作出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华侨、港澳台胞的来信来访及举报电话应指定专人依照《监察部处理外国人和华侨、 港澳台胞来信来访试行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监察部信访工作暂行办法》、《监察部处理电话举报暂行办法》中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2)条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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