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无锡市卫生局关于确定生育保险生育临床路径和妊娠期检查医疗费结算范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完善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规范生育医疗行为,根据《关于调整市区生育保险待遇和结算办法的通知》(锡劳社工[2008]8号)规定,现就生育保险生育临床路径医疗费和女职工妊娠期医疗检查费用支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含因生育发生的流产),发生的符合生育临床路径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职工个人不负担费用。生育临床路径的医疗项目和费用支付范围为:
1.顺产
(1)检查项目:血常规,尿常规,粪常规,血沉,血型,
凝血五项,肝功能,肾功能,乙肝六项,电解质,血糖测定,阴道分泌物+药敏,B超,心电图,胎心监护,产前检查,新生儿疾病筛查,新生儿听力筛查。
(2)治疗项目:二级护理,吸氧,神经阻滞麻醉,人工破膜术,单胎顺产接生,血氧饱和度,心电监测,肌肉注射,静脉注射,静脉输液,局部物理治疗,小换药,拆线。
(3)常用药物:常用局部麻醉药,常用静脉大输液,缩宫素,常用止血类药物,一般预防感染用抗生素等产后恢复用药。
(4)其他项目:床位费、诊疗费、治疗费、材料费等。
2.剖宫产:
(1)检查项目:血常规,尿常规,粪常规,血沉,血型,凝血五项,肝功能,肾功能,乙肝六项,电解质,血糖测定,阴道分泌物+药敏,B超,心电图,胎心监护,产前检查,新生儿疾病筛查,新生儿听力筛查。
(2)治疗项目:一、二级护理,吸氧,导尿,椎管内麻醉(或全身麻醉),麻醉监测,剖宫产术,血氧饱和度、心电监测,肌肉注射,静脉注射,静脉输液,局部物理治疗,换药,拆线。
(3)常用药物:麻醉药,常用静脉大输液,缩宫素,常用止血类药物,一般预防感染用抗生素等产后恢复用药。
(4)其他项目:床位费、诊疗费、治疗费、材料费等。
二、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妊娠期间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必需的检查费,符合规定的检查项目和费用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不超过支付限额。超出孕周期规定的应检查项目的检查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妊娠期间必需的检查项目为:
早孕检查:血常规,尿常规,唐仕筛查。
20至23周:产前检查,心电图,肝三对半,HIV、血常规,尿常规。
24至27周:产前检查,肝肾功能,血清SF、GCA,AFP,胎儿B超筛查。
28至29周:产前检查,尿常规。
30至31周:产前检查,尿常规。
32至33周:产前检查,尿常规。
34至35周:产前检查,尿常规,血常规。
36周:产前检查,尿常规,胎心监护。
37周:产前检查,尿常规,彩超,胎心监护。
38周:产前检查,尿常规,胎心监护。
39周:产前检查,尿常规,胎心监护。
三、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床位费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执行,超过支付标准床位费由个人负担。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卫生局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