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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物价局关于对药品供应商收取信息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柳州市医药采购信息中心:
  报来《关于收取药品供应商信息服务费的报告》悉。我局柳价经字(2000)82号文批复的信息服务费标准试行期已满,根据试行期间的经营运转及财务收支状况,经审核、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信息服务费标准:按供药商药品成交金额的6‰收取。

  二、本文从二00一年八月一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接文后,请到我局办理更换《收费许可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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