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医药采购信息中心: 报来《关于收取药品供应商信息服务费的报告》悉。我局柳价经字(2000)82号文批复的信息服务费标准试行期已满,根据试行期间的经营运转及财务收支状况,经审核、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信息服务费标准:按供药商药品成交金额的6‰收取。
二、本文从二00一年八月一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接文后,请到我局办理更换《收费许可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