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厦门市劳动力市场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厦门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市劳动力市场服务费收费项目已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立项收取厦门市劳动力市场服务费的批复》(闽财综(2000)84号)批准立项。鉴于你市劳动力市场已正式投入使用,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周到便捷的“一条龙”服务。为推进劳动力市场现代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要求,保障劳动力市场的正常运转,经研究,现就你市劳动力市场服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厦门市劳动力市场服务费收费标准
  员及现役军人家属免收
  二、以上收费标准暂定三年,时间从2000年8月1日起至2003年7月30日止。
  你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机构应及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有关手续,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亮证收费,收费票据和资金管理按闽财综(2000)84号执行,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