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当前,矿业及其相关产业已成为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为我省经济发展提供了支撑和保障。但在发展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在思想认识上,个别地方尚未真正树立资源开发必须符合科学发展观、必须惠及当地人民群众、必须解决好为谁发展、靠谁发展等观念;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少数矿区群发性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等违法行为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地方在资源开发中忽视维护群众利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落实,地质灾害频发,严重威胁着矿区群众的生存;在矿产资源开发准入、资源利益再分配等方面还存在政策不够完善、不够落实,“县富民贫”、“矿富民贫”的现象较为突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矿区,促进我省矿业经济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准入标准
(一)新建矿山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布局,符合规定的最低设计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按要求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上述方案和报告的审查备案。对开矿可能造成生态破坏、地面塌陷、房屋开裂、水源枯竭等危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矿山业主必须制定切实有效的解决措施,否则,行政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和审批开采行政许可申请。探矿权人应按批准的矿种进行勘查,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勘查目的矿种,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罚直至吊销勘查许可证。
(二)强化矿产资源规划和煤矿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宏观调控作用。编制各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正式发布矿业权设置方案前,要充分征求当地政府和群众意见并进行公示,要充分考虑环境承载力,开展规划矿区的规划环评工作,对矿区总体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统一安排矿区生态重建,统一规划矿区受影响居民的搬迁。对生态保护区、环境脆弱区、限采区、禁采区等资源开发的环境敏感区域,要严格控制,分类管理。凡不符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申请,不予审批。
(三)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矿产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按规定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不得以行政审批或协议方式处置。按照煤炭资源有偿使用的要求,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改进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计算和缴纳办法。
(四)对矿业秩序混乱、掠夺性开采突出、地质灾害和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矿群纠纷突出的县(市),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暂停其矿业权设置。暂停期满整改后,须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才能恢复矿业权设置。
二、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
(一)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体系。在依靠各级矿产资源管理人员监管的同时,要充分发挥矿产督察员队伍、中介机构和人民群众在矿产开发监督管理中的作用。对明确监管的重点矿山和重点项目,要做到任务到矿,责任到人,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不断提高。加强对勘查设计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强化对矿山“三率”的监督管理,实行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管理。督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对资源开发的管理,在各种合法手续办理完善之前,矿业权人不得进行开发。
(二)认真落实地质环境保护管理措施。加大执法力度,督促采矿权人认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对造成地质灾害未进行治理和补偿群众损失、未认真履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矿山,其采矿许可证不予通过年检或不予办理延续、变更登记。探矿权人在进行槽探、坑探、钻探作业时,不履行对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义务的,不予通过探矿权年检,不予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登记。强化矿产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的监管,凡是不符合环评及审批要求的矿产资源开发建设项目不予审批并责令其停止生产,对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三)认真执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制度。根据《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大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力度,按规定收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对不按规定缴纳的矿山,不予通过采矿许可证年检,不予办理延续、变更采矿权。现有矿山企业要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切实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责任,限期整治达标,对不履行治理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使用恢复保证金组织治理。对采矿权灭失的历史废弃矿山和老矿山,在积极争取各级政府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同时,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采取多渠道融资方式增加环境治理投入。
(四)积极推进勘查开采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促进矿产资源开发技术进步。引导和支持矿业权人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广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鼓励矿业开发的科研、设计、勘查、生产等部门多渠道培养和引进高素质人才,积极推进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促进矿产开发的科研成果迅速转化,推动我省矿业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
(五)加强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实施由政府主导下的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等部门参加的综合治理,切实解决地质灾害、水污染、水土流失、植被恢复等矿山环境问题。各级财政要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经费,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三、进一步加大矿产资源开发整治力度
(一)严厉打击矿产资源开发和管理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继续打击非法采矿,严防非法采矿行为反弹,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违法开采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重大复杂案件,省市有关职能部门要直接查处,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查处过程和处理结果。进一步健全完善群众举报、社会监督和动态巡查制度,重点矿区要明确监管的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对监控不到位,有案不查或查处不力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政府和部门领导的责任。
(二)实行矿产开采技术资料编制单位终身负责制。对在地质勘查设计、储量核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矿业权人、中介机构、技术专家,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集中开展重点矿区、重要矿种的专项整治。我省已明确盘县煤矿区、黔中铝土矿区、黔西南金矿区等195个重点矿区和煤、磷、铝、金、锰、铅锌、钼等重点矿种,各地要继续对这些矿区和矿种开展全面排查和专项整治行动,同时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确定需要整治的矿区和矿种。通过专项整治,使重点矿区、重要矿种实现开发有规划、矿业权设置基本合理、各类违法违规案件发生率大幅下降。
(四)加大关闭矿山工作力度。对各类保护区设定的禁采区、规划矿区等,定期向社会公告。凡在矿产资源规划和各类保护区设定的禁采区内开采的矿山,限期关闭;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反环境保护和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矿山,一律关闭。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要及时注(吊)销相关证照,做到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毁闭井筒,切断电源,停止供应并妥善处置爆炸物品。
(五)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行为。要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凡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要予以废止。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矿业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批、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规范。要坚决纠正越权审批、非法干预矿业权设置和违法违规配置矿产资源的行为。要结合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等行为。
(六)认真落实矿产资源开发执法监管部门责任制。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区土地征用和复垦管理,负责矿区地质灾害的预防、治理责任鉴定,组织监测和治理,打击无证开采、越层越界开采等非法行为。煤管部门负责完善煤炭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煤炭生产企业的整合和监管,监督煤炭生产企业的违法开采行为,引导煤炭资源深加工和瓦斯气体、煤层气的开发利用。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巡查矿山安全生产,监督各种隐患的排除,最大限度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环保部门负责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对超标准排污矿山企业限期整改,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违法行为。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矿山整治的相关工作。
四、深入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
(一)加快煤炭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按照一条龙办公的要求,加快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步伐,坚决纠正和预防整合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完成整合煤矿变更采矿许可证登记工作。对没有参加整合的生产规模3万吨/年的煤矿,要严格按照规定关闭。
(二)全面推进非煤矿山的整合工作。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优化配置、合理布局的原则,确保整合后矿山数量要比整合前减少20%以上,整合区域内矿产资源利用率提高10%以上、矿山安全事故发生率和伤亡人数下降10%以上、环境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5%以上。
(三)逐步建立矿山退出淘汰机制。县级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的矿山进行清理,通过编制整合方案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置。对生产规模达不到最低要求的矿山,通过整合提高生产规模;对不具备整合条件只能独立设置且资源条件可以满足技改扩能的矿山,限期进行技改提高生产规模;对不具备整合条件且资源接近枯竭的矿山,采矿许可证到期不再延续。整合方案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五、探索建立多途径安置矿区群众的政策措施
(一)探索实行矿业权审批听证制。凡在群众较为集中居住的矿区新设采矿权,在批准划定矿区范围之前,对涉及矿区群众利益的问题,要采取听证方式,充分听取当地政府和部门、群众的意见,采取有效措施提前化解矛盾,合理设置矿业权。
(二)探索制定资源开发补偿政策。积极争取国务院同意我省从收取的矿产资源开发规费中,提取适当比例的资金,建立可持续发展基金,用于矿山开采造成对群众损失的补偿安置、改善矿区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对破坏的矿山环境进行治理。
(三)探索建立矿业权人和矿区群众利益共享机制。允许矿区群众以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入股参与资源开发获得资源开发收益权,建立矿业权人由于采矿活动引起矿区群众房屋开裂、人员伤亡及相关财产损失强制投保制度,鼓励矿业权人投入矿区居民的公益事业建设,矿区群众通过当地政府或矿业权人组织培训,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获得矿山开采用工资格。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