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本细则依据经济部中小企业处(以下简称本处)组织条例第十一条订定。
第2条 本处办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细则办理。
第3条 本处设政策规划组、经营辅导组、创业育成组、知识信息组、服务广宣组、秘书室、人事室、政风室、会计室。
第4条 政策规划组分二科办事,其职掌如下:
一、综合企划科:
(一)政策审议会秘书作业事项。
(二)产谘会秘书作业事项。
(三)发展政策规划事项。
(四)政府采购协助事项。
(五)白皮书编纂事项。
(六)统计调查研究事项。
(七)国会质询综合答询事项。
(八)年度施政计画研拟事项。
(九)计画业务管考事项。
(一○)其它综合业务事项。
二、法务基金科:
(一)法规调适作业事项。
(二)法令之研订及解释事项。
(三)发展基金秘书作业事项。
(四)基金项目贷款及保证事项。
(五)品质管理系统之推动事项。
(六)工作圈推动事项。
(七)出版品及图书管理事项。
(八)为民服务工作规划事项。
第5条 经营辅导组分设二科办事,其职掌如下:
一、产业辅导科:
(一)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辅导措施之拟定、推动及协调事项。
(二)中小企业国际化辅导措施之拟定、推动及协调事项。
(三)地方性中小企业经济发展辅导事项。
(四)中小企业辅导体系功能整合事项。
二、财务互助科:
(一)财务融通辅导措施之拟定、推动及协调事项。
(二)互助合作辅导措施之拟定、推动及协调事项。
(三)中小企业项目贷款之规划与推广事项。
(四)中小企业互助保证业务督导及协助事项。
第6条 创业育成组分二科办事,其职掌如下:
一、创业支持科:
(一)中小企业创业咨询服务事项。
(二)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养成学苑事项。
(三)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竞赛之推动事项。
(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博览会之推动事项。
(五)中小企业开发公司之推动管理事项。
(六)投资中小企业开发公司事项。
(七)中小企业创业资金机制之拟订推动事项。
(八)参与中小企业国际会议与组织活动事项。
(九)协助友邦中小企业发展事项。
(一○)推动中小企业国际合作事项。
二、创新育成科:
(一)育成中心措施之拟订事项。
(二)学校型、法人型、南港、南科育成中心之推动管理及协调事项。
(三)鼓励民间设置育成中心之推动管理事项。
(四)强化中小企业创新育成功能各项工作计画推动执行事项。
(五)中小企业训练发展措施之拟订事项。
(六)中小企业人才培训及人力资源开发事项。
(七)辅导专家及辅导服务人员讲习训练事项。
(八)区域研训中心之推动管理事项。
(九)学习护照之推动管理事项。
第7条 知识信息组职掌如下:
一、信息小组:
(一)规划、建置及维护中小企业所需之经营管理信息事项。
(二)规划、建置及维护本处内部行政信息系统事项。
(三)规划、建置及维护本处业务计算机化、办公室自动化相关事项。
(四)推动电子化政府相关事项。
(五)规划及执行本处人员信息技术教育训练事项。
二、信息应用科:
(一)辅导中小企业推动电子化工作。
(二)辅导中小企业推广应用知识管理工作。
(三)推动品质提升辅导体系相关事项。
(四)推动信息管理辅导体系相关事项。
第8条 服务广宣组职掌如下:
一、表扬服务科:
(一)表扬服务措施之拟订事项。
(二)工商团体之发展、联系协调事项。
(三)各县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之提供协助事项。
(四)中小企业荣誉指导员(企业服务志工)制度推动事项。
(五)中小企业访问、咨询服务及联谊等事项。
(六)中小企业服务报导编印发行事项。
(七)优良中小企业管理丛书之推荐事项。
(八)中小企业及辅导服务机构奖项之选拔表扬事项。
(九)新闻联系及本处整体政策行销事项。
二、马上解决问题中心:
(一)宣导政令与各项有关中小企业之辅导与服务措施。
(二)提供中小企业各项咨询服务。
(三)协助中小企业解决投资障碍问题。
(四)受理国内中小企业各项陈情及求助案件。
(五)协助中小企业解决经营资金困难问题。
(六)办理政府其它机关移请协助事项。
(七)办理上级机关各交办案件事项。
(八)协助直辖市或县(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及辅导单位解决中小企业经营困难问题事项。
(九)办理民意机关交办关于中小企业之协助事项。
(一○)其它辅导及服务事项。
第9条 会计室职掌如下:
一、本处岁出入概算资料之搜集汇编及预算之编制事项。
二、本处分配预算之编制及控制执行事项。
三、应付岁出款之申请保留及决算之编制事项。
四、本处有关基金会计制度之拟订及预决算与财务收支审核、编报事项。
五、原始凭证之审核,记帐凭证之编制,会计簿籍之登记及会计报表之编报事项。
六、本处现金及财务出纳保管之检查事项。
七、采购招标、比价议价、订约、验收(交)之监办事项。
八、工作计画之执行进度与经费配合之审核分析事项。
九财务上增进效能及减少不经济支出之建议事项。
一○统计事项。
一一会计人事事项。
一二其它有关岁计会计事项。
第10条 秘书室职掌如下:
一、公文总收发、缮校及邮件处理事项。
二、印信典守及档案管理事项。
三、公文稽催与追踪之处理事项。
四、一般案件之处理事项。
五、处务会报之处理事项。
六、办公处所及宿舍之管理事项。
七、财产之管理事项。
八、物品之管理事项。
九车辆之管理事项。
一○工友之管理事项。
一一集会之管理事项。
一二安全之管理事项。
一三出纳之管理事项。
一四事务管理工作之检核事项。
一五相关政府采购业务事项。
一六其它有关事务之维护与管理事项。
一七其它临时交办事项。
第11条 人事室职掌如下:
一、本处组织法规与人事规章及办事细则等之修正拟议事项。
二、编制及预算员额之研议事项。
三、职员职务归系及有关事项。
四、职员任免、迁调、奖惩、铨叙、俸给、抚恤、退休之签拟及登记事项。
五、职员勤惰及品德之纪录与出国、训练、考试、考绩(成)之筹办、签拟及核转事项。
六、人事管理之建议、改进及拟办事项。
七、权责划分及分层负责之拟办事项。
八、员工福利之策划、督导与有关职员津贴、互助及保险等事项。
九人事资料表件之建立登记保管及上级人事机构交办事项。
一○其它有关人事相关事项。
第12条 政风室职掌如下:
一、本处政风法令之拟定、修正、搜集及编印事项。
二、本处端正政风及防制贪污工作实施计画之拟定、推动事项。
三、本处政风法令之宣导、执行及优良政风事迹表扬事项。
四、本处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五、本处防弊措施之研订、执行及考核事项。
六、本处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七、本处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八、本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事项。
九本处公务机密维护法令之拟订、宣导、执行及泄密案件处理事项。
一○本处预防危害破坏事件及协助处理陈情、请愿事项。
一一本处政风人员编制、任免、考绩及奖惩之拟议事项。
一二其它有关政风及交办事项。
第13条 处长综理处务。
第14条 副处长襄助处务。
第15条 主任秘书承长官之命处理公务,其职责如下:
一、综合本处文稿及授权案件之核判。
二、业务之分配、审核与监督。
三、机密文件及法制案件之复核事项。
四、关于职责上应随时提请处长、副处长注意之事项。
五、上级交办事项。
第16条 组长、主任承长官之命处理组、室业务,副组长襄理组务,其职责如下:
一、本组、室主管业务之分配及拟办之审核。
二、本组、室主管业务之筹划、执行及领导及监督。
三、有关例行或授权文稿之代判。
四、本组、室各科工作及权责问题之协调及解决。
五、本组、室所属人员派免、考核、奖惩之拟议及核转。
六、关于职责上应随时提请处长、副处长注意之事项。
七、上级交办事项。
第17条 科长承长官之命,处理本科业务,其职责如下:
一、本科主管业务之分配及拟订之审核。
二、本科主管业务之筹划及执行之领导与监督。
三、重要文稿之拟办。
四、授权案件之代判。
五、本科所属人员考核奖惩之拟议。
六、上级交办事项。
第18条 本处处理公务,实施分层负责,逐级授权决定,各级主管人员对于已授权之事项,得径行决定或代行之。
第19条 各组室所属科级单位之职掌,得因事务繁简并经处长核定后随时酌予调整之。
第20条 本处公文处理依事务管理规则「文书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21条 本处处务会报,以处长、副处长、主任秘书、组、室主管、科长及其它经处长指定之人员参加。
第22条 各组室得视业务需要,举行业务会报。
第23条 本处分层负责明细表另订之。
第24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