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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为了切实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特制定《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现将这个规定印发给你们,并请转发各城市(包括县城)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望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城市的规划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为了适应新时期改革、开放的要求,切实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必须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大力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对城市各项建设的综合指导作用。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综合职能作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是主管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各城市的规划管理部门要运用法制、行政、经济等管理手段,对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进行建设的一切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的规划管理,坚决制止违章占地和违章建设行为,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为改革、开放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条件、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服务。国家和省一级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各城市的规划管理部门必须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忠于职守、热情服务,认真搞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二、健全法制管理,保证规划的实施
 1.法制管理是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保证规划实施的基本手段。城市规划工作的地方性很强,地方法规十分重要。各级地方政府应根据《城市规划条例》和国家的其他有关法规,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地方的规划管理法规体系,使城市规划管理的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
 2.各级领导同志应当带头执行城市规划管理的各项法规;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规划管理的行政、技术责任制,充分发挥各级规划管理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严格按照城市规划管理的程序,搞好城市用地和各项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3.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是各项城市规划法规的执法部门。城市规划管理人员有权进入工程现场,对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违章占地和违章建设活动,并按规定程序依法作出处理。
 三、改革规划管理体制,理顺内外关系
 1.城市规划管理要同国民经济计划管理紧密结合。城市规划同城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必须互相衔接,互相协调,使计划建设的项目在城市内合理布局,使城市规划的实施得到计划安排的保证。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同城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必须相互协调一致,使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分期分批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在基本建设前期工作中,凡与城市有关的建设项目,其立项、选址、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的编制和审查,都应有城市规划部门参加。
 2.加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城市建设用地的统一规划管理。按照《城市规划条例》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以批准的城市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各项建设的布局、选址、定点进行严格的管理。
 3.加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综合职能。城市的各项建设凡涉及环境保护、公安消防、文物保护、交通运输、基础设施、人防建设等专业方面的要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要事先主动进行综合协调,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城市综合开发必须纳入城市规划管理的轨道,严格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要加强对综合开发的用地安排、环境容量、空间布局、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方面的审查、监督、提高开发的综合效益。
 4.建立集中统一指导下的分级规划管理体制。大、中城市宜建立市、区、街道基层三级规划管理网。城市规划管理的审批权必须集中在市一级规划管理部门,不能下放。区一级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区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对违章活动的管理,尤其要加强城乡接合地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同时,要发动街道基层组织和居民群众,监督规划实施,参与规划管理。
 5.加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机构的业务归口管理。各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规划设计单位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并负责城市规划设计的市场管理工作。
 四、建立科学的规划管理程序和制度一切和城市有关的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的报批,必须附有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选址意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建设,必须持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计划或者其他批准文件,首先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选址;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项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其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然后方可办理土地征用、划拨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申请,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施工。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能办理建设许可证手续。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必须明确所属各机构的职责范围,建立岗位责任制和技术责任制,形成规划与管理,以及管理过程各个环节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建设项目的立项、选址、定点、会审、发证、放线、建设监督、竣工验收、建档的全过程,都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科学的管理程序。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城市现状以及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有条件的城市要运用航空遥感、计算机等现代技术手段,汇集、贮存系统的基础资料,做好信息反馈和分析、预测;规划管理必需的图纸应及时补测和更新。要从各方面创造条件,促进规划管理决策的科学化。
 五、健全规划管理机构,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大、中城市应设置城市规划管理局,其他城市也应设置相应的城市规划管理机构,并充实规划管理力量。按照原国家建委(79)建发城字第14号文件的规定,省、自治区一级规划设计、科研和管理人员应不少于该辖区范围内城镇非农业人口总数的万分之零点五;城市一级规划设计、科研和管理人员应不少于该城市非农业人口总数的万分一。为适应新时期加强规划管理工作的需要,城市规划管理力量,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城市的规划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划归其他部门的,应划回城市规划管理部门。
 从事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工作作风,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城市规划专业知识和管理工作经验。要对在职规划管理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和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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