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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粮食销售价格后对城镇部分居民实行定向补贴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4)32号)《关于调整粮食购销价格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提高粮食销售价格后对城镇部分居民实行定向补贴的通知》精神,我市在提高粮食销售价格后,对少数生活确有困难的城镇居民及有关人员,国家采取定向补贴的办法,给予适当补助。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定向补贴范围和对象
  1.放开粮价前,本市由国家供应统销价定量口粮,享受国家定期发放生活费的优抚和城镇救济对象;
  2.本市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和研究生(不含自费大学生);
  3.本市按家庭人口平均每月基本生活费低于150元(含150元)的人员。

  二、定向补贴标准和形式
  1.定期发放生活费的优抚和城镇救济对象,每人每月补贴10元,相应提高伤残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定期救济金标准。
  2.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和研究生,国家按每个学生每月补助5元的标准向学校核拨补贴资金,学校可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有区别地确定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3.对家庭每月人均基本生活费低于150元(含150元)的人员,每个职工每月补助最多不超过10元。

  三、定向补贴的资金来源粮价补贴增加开支的经费,按财政体制和现行资金渠道解决。
  1.民政部门增加的伤残抚恤金、定期补助费和救济金,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增加的在校学生补贴额所需经费按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县财政负担,在有关行政事业费科目中列支。
  2.各单位对上述第二条第3款中职工的补助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四、本通知自1994年7月1日起执行。

  五、上述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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