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国税发(2004)121号、宁地税发[2004] 246号《南京市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决定联合开展2005-2006年度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的评定工作,同时对获得2003-2004年度A级纳税信用等级资格的纳税人进行审验。现将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评定对象:2004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税务机关已办理税务登记,持续经营、连续履行纳税义务两年以上,且独立纳税实行查帐征收的各类纳税人,但不包括已经被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
二、审验对象:2003-2004年度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
三、申请表领取: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纳税人,2月10日前可前往国、地税各办税服务厅或主管国税、地税局,领取《纳税信用等级申请认定表》或《南京市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年审申请表》。
四、受理申请:2月15日前,纳税人按规定递交《纳税信用等级申请认定表》或《南京市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年审申请表》。对2005-2006年度未经过税务检查和纳税评估的纳税人,本着自愿代理的原则,纳税人可以同时附送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A级纳税信用等级申报签证报告。签证报告须根据信用等级评定要求逐项说明,报告内容应包括:纳税人2005-2006年度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账簿凭证管理、税款缴纳等方面管理的情况,重点签证纳税人是否如实进行申报纳税,有无少缴、未缴税款行为,有无违反税务管理规定的行为等方面内容。税务机关受理时对照有关文件和本通知要求进行审核把关,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五、评审:按照纳税评估办法和评定管理工作要求,税务机关组织完成辅导纳税人自我测评和重点核查的工作。对2005-2006年度未经过税务检查和纳税评估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参考其附送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A级纳税信用等级申报签证报告意见,但税务机关保留纳税评估、税务检查权;对未经过税务检查和纳税评估,同时又没有附送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A级纳税信用等级申报签证报告的纳税人,必须专门进行纳税评估,以促使纳税人自我完善,提高税法遵从度。
六、公示:对税务机关评审得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的,经市联合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拟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由市国、地税局共同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七、公告及授牌:根据公示情况,由市国地税联合评审委员会最终确定A级纳税人名单,并联合公告及授牌。
八、激励:对A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法给予纳税人相应的激励措施。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