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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防控手足口病的通知
各区卫生局、教育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妇幼保健院、市健康教育研究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和手足口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全市儿童的身体健康。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高度重视中小学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和手足口病防控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中小学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和手足口病防控工作。
  二、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强化属地化管理,切实加强对辖区中小学和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和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管理和督查工作;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配合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各项防控工作。
  三、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切实加强对中小学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和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技术支持和指导工作,按照卫生部《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8年版)》,对中小学和托幼机构落实晨检制度情况、环境卫生和消毒隔离等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四、各级教育部门应组织开展对全市中小学和托幼机构的园医、教职员工的培训工作,普及卫生保健知识和手足口病防控知识,提高认识,增加防护意识,提高防护能力。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给予积极支持与配合。
  五、全市中小学和托幼机构要根据《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8年版)》做好各项防控工作。切实落实晨检、消毒隔离、饭前便后洗手、促进房间空气流通等工作,一旦发现疑似手足口病患儿,应及时通知家长带患儿到医疗机构就诊;各中小学和托幼机构保健医生应及时追踪疑似患儿诊治情况,对确诊的患儿应动员居家隔离,直至病愈后方可返回中小学和托幼机构。
  六、发现疑似手足口病患儿的中小学和托幼机构应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深圳市卫生局《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卫办疾控发[2006]65号)要求,及时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调查、消毒隔离等防控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七、市区健康教育所要广泛深入开展手足口病等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的防控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防病知识,提高居民自我防病意识和能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防控手足口病的良好氛围。
  当前手足口病防控形势不容乐观,中小学和托幼机构是重点防控场所之一,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沟通、主动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和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和手足口病防控工作。 二○○八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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