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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交通厅关于对我省集装箱运输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
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为进一步鼓励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发展,引导集装箱运输企业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支持辽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建设,根据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对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实行优惠促进公路集装箱运输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1]601号)精神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省高速公路货运车辆实行计重收费工作以来的情况,对我省集装箱运输企业拥有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我省高速公路的收费实行优惠,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根据集装箱运输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和组织化程度,对车货总质量未超过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高速公路货运车辆试行计重收费的通知》(辽价发[2008]6号)中规定的优惠限值标准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分别按普通车辆收费标准的65%、70%和75%计收;超过优惠限值标准的车辆,按普通车辆收费标准计收。具体档次划分条件如下:
  集装箱运输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较高,具有相对完善的现代化管理模式,且自有集装箱运输车辆不少于50辆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按普通车辆通行费标准的65%收取;集装箱运输企业具有一定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方式,有相应的组织能力和管理手段,且自有集装箱运输车辆不少于20辆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按普通车辆通行费标准的70%收取;集装箱运输企业有一定的规模和组织能力,且自有集装箱运输车辆不少于10辆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按普通车辆通行费标准的75%收取。
  二、各市、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当地集装箱运输企业相关情况和申请意见上报省交通厅,经审核批准后,符合上述条件的集装箱运输企业所属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我省高速公路时,持省交通厅核发的相关证明,享受上述收费优惠政策。
  三、本通知自2008年5月23日起执行。 二○○八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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