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省司法厅:
《辽宁省司法厅关于调整我省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辽司函[2008]5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4号)等有关规定,考虑近年来我省司法考试支出的实际,经研究,同意对我省现行司法考试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司法考试费标准调整为每人260元(共4科),包括上交司法部考务费每人30元、支付组织报名、考场租用、监考等与考试相关的费用。
二、收费范围
参加全国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
三、司法考试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的规定,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于考区设置发生变化,为便于统一协调全省工作,将原收入实行省、市4:6分成体制,改为收支实行省级统管。即收入全额上缴省级国库,支出由省财政厅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核拨。
四、执收单位在收费前,应分别到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的变更等有关事项,收费时做到亮证收费,公示收费标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收费规定从文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到期后如需继续收费,请在到期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在此之前,凡与本复函不一致的政策和规定,一律改按本复函执行。
二○○八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