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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国税明电[1993]0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明确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迅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一、自1994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供出口企业出口的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在征税时,一律由生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凭出口企业的收购发票及有关凭证开具“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二、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实行新的工商税制后,专用税票及分割单仅在征收消费税的货物供出口企业出口时使用。
  三、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供出口企业出口的征收消费税的货物,按本办法开具专用税票。
  四、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自营出口,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规定之前,暂按原办法执行。

 
1993年12月31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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