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下简称本局)隶属于内政部警政署,掌理本国人民入出境有关事宜。
第2条 本局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国民、香港、澳门居民及大陆地区人民入出境政策之研拟、法规之拟订、宣导及执行事项。
二关于国民、香港、澳门居民及大陆地区人民入出境之许可事项。
三关于入出境证照查验业务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四关于在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之停留、居留及定居事项。
五关于香港、澳门居民及大陆地区人民之停留、居留及定居事项。
六关于违法入出境之处理事项。
七关于入出境业务之督导、教育训练及风纪考核事项。
八关于入出境保防及违反入出境事证资料之搜集事项。
九关于全国入出境数据处理与国际机场、港口旅客通关检查之信息作业及系统管理事项。
一○关于促进与各国入出境管理机关之合作及联系事项。
一一其它有关入出境管理事项。
第3条 本局设第一组至第七组、后勤组、行政室、保防室,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4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副局长二人,襄助局长处理局务。
第5条 本局置主任秘书、秘书、组长、主任、调查员、督察员、组员、办事员、书记。
第6条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专员、组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专员、组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8条 本局为管理旅客入出国境,加速国际机场入出境通关手续,于国际机场设旅客入出境数据处理中心,其暂行组织规程另定之。
第9条 本局为加强服务,在国际机场及国际港口各设入出境旅客服务站,各置主任、副主任、组员。
第10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11条 本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局订定,报由内政部警政署核转内政部备查。
第12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