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对可以享受校办企业优惠政策的党校所办企业的条件,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中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执行。
二、增值税的免税手续和管理,比照市局京税一[1994]523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1995年10月31日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