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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对可以享受校办企业优惠政策的党校所办企业的条件,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中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执行。

  二、增值税的免税手续和管理,比照市局京税一[1994]523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1995年10月31日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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